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1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第110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陈万达,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硕士,贵州普定县人,因受贿罪于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7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止)于2014年10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中政委(2014)5号文件“三类”罪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当前劳动工种为手加工:摘辣椒,纸盒穿线。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万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八月 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杨礼建,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2012年4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杨礼建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杨礼建、高发军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杨礼建、高发军与东方房开合作开发阳光花园所产生利润1317921.07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后,于2012年10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2中政委(2014)5号文件的“三类”罪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3月~2014年10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2016年5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礼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毕先贵,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清镇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2015年6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止)。于2015年7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63.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毕先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辛洪岳,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75.5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辛洪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陈廷伟,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大方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2015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70.72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廷伟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刘永富,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金沙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2015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740.35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永富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封志扬,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六枝特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70.1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封志扬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王祖义,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织金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5年7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72.7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祖义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浪,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普定人,因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安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335.69元。2015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安顺监狱,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曾在2016年4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警告一次,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04.35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浪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赵之豪,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织金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上诉后,2015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49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之豪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满洋,男,1995年8月1日出生,彝族,贵州兴仁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的缓刑(2013年4月1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连同尚未执行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5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310.53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满洋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周明,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穿青人,贵州大方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万元。上诉后,2015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曾在2016年12月8日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99.8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明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刘高,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清镇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5年6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15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高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郭方箭,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黔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上诉后,2015年7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435.65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方箭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孟令璋,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大方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2015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55.3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孟令璋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段学峰,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大方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2015年7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78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段学峰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易小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故贵阳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上诉后,2015年7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42.7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易小明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凃兴海,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贵阳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上诉后,2015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2015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曾在2016年2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86.6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凃兴海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