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1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王监假字第012号—018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2号
罪犯黎金平,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4)成铁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没收财产30000元已于2016年3月29日上交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款证明附后。于2004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8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2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现余刑三年年五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五个月,余刑三年零二十六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分;文化免学;技术免学。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2015年4月;
2015年5月~2016年4月。
担保人系该犯的外甥赵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金沙县司法局平坝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金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黎金平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3号
罪犯刘航,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4月1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2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七个月,现余刑二年一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十一个月,余刑一年九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免学;技术89分。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2015年12月;
2016年1月~2016年12月。
担保人系该犯的弟弟刘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盘县司法局竹海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刘航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4号
罪犯卢林华,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没收财5000元已于2015年6月2日上交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2月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六个月,现余刑一年十一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十一个月,余刑一年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5分;文化免学;技术91.5分。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2015年7月;
2015年8月~2016年7月。
担保人系该犯的妹夫刘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纳雍县司法局乐治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林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卢林华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5号
罪犯范冰峰,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10000元已于2016年3月8日上交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款证明附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十个月,现余刑三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余刑三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免学;技术免学。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2015年2月;
2015年3月~2016年2月。
分监区合议后,监狱长办公会前,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母亲陈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平南县司法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范冰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范冰峰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6号
罪犯刘津,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捕前系无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10000元已于2015年4月20日上交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缴款证明附后。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区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11月1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1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九个月,现余刑一年零八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年一个月,余刑一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分;文化免学;技术免学。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2016年2月。
分监区合议后,监狱长办公会前,2016年3月~2017年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父亲刘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凤城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刘津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7号
罪犯王军浩,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31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331元已于2013年5月28日履行,证明附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9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3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九个月,现余刑三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一个月,余刑三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5分;文化免学;技术免学。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6年3月。
分监区合议后,监狱长办公会前,2016年4月~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母亲陈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清镇市司法局红新片区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军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王军浩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监假字第18号
罪犯王定旋,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捕前系无业。关岭县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20000元已于2016年4月7日上交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缴款证明附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余刑日期:2019年8月12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4月2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十个月,现余刑二年四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7年8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二个月,余刑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9.5分;文化免学;技术89.5分。
二、行政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子:2013年4月~2014年7月;
2014年8月~2015年8月;
2015年9月~2016年8月。
担保人系该犯的母亲胡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永宁司法所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定旋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8月3日
附:罪犯王定旋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