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1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王监假字第019号—026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19号
罪犯吴振宏,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无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武侯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7366元发还被害人。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罚金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8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一年,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一年五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立功或奖励:
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表扬9个。
由其父亲吴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振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吴振宏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0号
罪犯李龙海,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6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10月1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五年,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五年五个月,余刑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5.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5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妻子汪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龙海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1号
罪犯李忠信,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字终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11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六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十一个月,余刑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0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手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立功或奖励:
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1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儿子李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忠信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2号
罪犯支太贵,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成铁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2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五个月,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十一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焊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5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父亲支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太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支太贵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3号
罪犯唐明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2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九年三个月,余刑二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76.12分,折算分值647.02分,给予表扬一个。
由其哥哥唐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唐明润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4号
罪犯李其虎,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1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三年五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六年一个月,余刑二年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1月~12月、2016年1月~1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
由其父亲李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其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其虎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5号
罪犯吴东,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罚金5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2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八年八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9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8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月考核周期内,原考评累计积分78.3分,折算分值665.55分,给予表扬一个。
由其兄弟吴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吴东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6号
罪犯杨荔声,男,1964年8月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贵阳市绿源禽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1万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4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民赔1.41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7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1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四个月,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考核周期内,原考评积分205.2分,折算分值1744.2分,给予表扬两个。
由其妹妹杨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荔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杨荔声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19号
罪犯吴振宏,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无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武侯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合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7366元发还被害人。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罚金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8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一年,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一年五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立功或奖励:
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表扬9个。
由其父亲吴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振宏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吴振宏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0号
罪犯李龙海,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6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10月1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五年,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五年五个月,余刑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5.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5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妻子汪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龙海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1号
罪犯李忠信,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字终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11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六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六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十一个月,余刑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0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手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立功或奖励:
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12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儿子李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忠信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2号
罪犯支太贵,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成铁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2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五个月,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十一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焊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5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由其父亲支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太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支太贵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3号
罪犯唐明润,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2月2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7月6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九年三个月,余刑二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3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76.12分,折算分值647.02分,给予表扬一个。
由其哥哥唐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唐明润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4号
罪犯李其虎,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1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三年五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六年一个月,余刑二年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立功或奖励:
2015年1月~12月、2016年1月~1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
由其父亲李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其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李其虎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5号
罪犯吴东,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罚金5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2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6月2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八年八个月,余刑二年二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9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8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至2017年月考核周期内,原考评累计积分78.3分,折算分值665.55分,给予表扬一个。
由其兄弟吴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吴东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26号
罪犯杨荔声,男,1964年8月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捕前系贵阳市绿源禽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1万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4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民赔1.41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7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10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11月7日,已服刑十三年四个月,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立功或奖励:
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考核周期内,原考评积分205.2分,折算分值1744.2分,给予表扬两个。
由其妹妹杨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7年9月3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荔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11月7日
附:罪犯杨荔声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