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2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2-2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1号-第116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文永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上诉后,于2015年6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止)。于2015年9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33.8分,转换为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文永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曹兵,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58.9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国威,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县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粤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刑核176268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9月30号获得考评积分6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国威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黄忠华,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考评累计积分135.42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忠华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文涛,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7年4月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78.32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文涛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章珑耀,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时共获原累计考核积分115.5分,转化成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共获得积分688.75分,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章珑耀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