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1号-第116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622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1号-第116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

罪犯文永光,男,19647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10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上诉后,于20156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817日起至2017816止)。于2015年98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33.8分,转换为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文永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

罪犯曹兵,男,1988730日出生,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4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4日作出(2015)黔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921日起至2017年920日止)。于2015年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58.9分,转换为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

罪犯陈国威,男,198245日出生,族,广东省阳江县人,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25作出(2013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11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1015至2017年10142015年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粤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刑核176268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9月30号获得考评积分6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国威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

罪犯黄忠华,男,198495日出生,族,贵州省清镇人,因故意杀人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2015年923日至2017年9222015年1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考评累计积分135.42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忠华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

罪犯文涛,男,1982810日出生,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因故意杀人2014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2015年1016日至2017年10152015年11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7年4月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78.32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文涛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

罪犯章珑耀,男,1994820日出生,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731作出(2015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2015年10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1022日至2017年1021日)。于2015年12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时共获原累计考核积分115.5分,转化成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共获得积分688.75分,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章珑耀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九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