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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号-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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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773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号-18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余新明,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因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4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新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涂章,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附贵阳市中院缴款书);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涂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郑荣平,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7年9月27日已履行2万元,附贵阳市中院缴款书),该犯于2015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郑荣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刘光义,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在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6年4月13日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光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孟洪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孟洪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唐建能,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附贵阳市中院缴款书)。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建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马金元,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金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刘定云,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抢劫、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4月2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6年5月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定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罗应,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因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于2010年4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李光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附六盘水市中院缴款书)。该犯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光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吴晓军,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故意杀人、盗窃罪于2011年7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贵阳市中院缴款书)。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晓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伍林吉,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242116.25元。该犯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伍林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刘刚,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4月13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张世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6月1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世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唐方忠,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21.36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方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蒋安定,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于2015年12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94.9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蒋安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蔡应江,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止)。于2015年12月1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116.22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6月考评积分达到691.36分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应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王昆,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该犯于2015年12月10日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获考评积分625.6分,转换为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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