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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9号-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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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773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3-2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9号-32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

罪犯唐树昌,男,196312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7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013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1216日起至20171215日止)。于2016113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树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

罪犯陈明海,男,1962101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6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31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4日起至201813日止)。该犯于20161213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明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

罪犯刘成忠,男,197910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9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7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1220日起至20171219日止)。于2016114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成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

罪犯蔡荣,男,196610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10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30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荣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限制减刑。(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8日起至201817日止)。于201638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荣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

罪犯曾朝明,男,195610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9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1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13日起至2018112日止)。于2016113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朝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

罪犯杨长发,男,19763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9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8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1231日起至20171230日止)。于2016114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长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

罪犯刘小义,男,19957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抢劫罪于20157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3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5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7日起至201816日止)。于2016217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小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

罪犯曹阜超,男,19828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9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112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5日起至201814日止)。于2016115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阜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

罪犯赵伟,男,1976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6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30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12日起至2018111日止)。于2016215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转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

罪犯张明全,男,19679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8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112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6日起至201815日止)。于2016115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明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

罪犯陈文贵,男,19671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12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22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陈文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29日起至2018128日止)。该犯于2016215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文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

罪犯夏庭斌,男,199211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9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1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27日起至2018126日止)。于2016217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7年1月25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夏庭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

罪犯许昌军,男,19875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10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28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20日起至2018119日止)。该犯于2016217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

罪犯陈万,男,1994111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1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万、刘国锦、李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万已由其亲属先行赔付人民币3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25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陈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万、刘国锦、李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27日起至2018126日止)。该犯于2016217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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