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773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3-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9号-32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唐树昌,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树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陈明海,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该犯于2016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明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刘成忠,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成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蔡荣东,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蔡荣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于2016年3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荣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曾朝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朝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杨长发,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长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刘小义,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3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小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曹阜超,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阜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赵伟,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转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张明全,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明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陈文贵,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陈文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该犯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文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夏庭斌,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7年1月25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夏庭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许昌军,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该犯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17年3月31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陈万,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万、刘国锦、李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万已由其亲属先行赔付人民币3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陈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万、刘国锦、李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该犯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