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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减字1592号-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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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773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0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减字1592号-1595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1592号

罪犯何锋,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捕前系山阳县漫川供电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陕西省山阳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商中刑一终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2014年9月4日投入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止:2028年3月13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八个月,剩余刑期十年十个月。

从严掌握: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缝纫加工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

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6月2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2017年8月30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筑地减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3509号检察意见书,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锋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锋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11月13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罪犯何锋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1593号

罪犯邓生林,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无业。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罚金45000元已履行2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困难证明附后。2011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28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止:2029年11月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六个月,剩余刑期十二年六个月。

从严掌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犯罪罪犯、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铆压机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4.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

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6月2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2017年9月8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筑地减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3773号检察意见书,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生林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生林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罪犯邓生林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1594号

罪犯赵友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系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木冲沟煤矿矿长(正处级)。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受贿赃款10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私分国有资产183000元,予以收缴,发还被害单位。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罚金20000元已履行,受贿赃款103000元,贪污、私分国有资产18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1年2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刑止:2023年10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4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九个月,剩余刑期六年五个月。

从严掌握: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生产统计工种,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成品剪线,2016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裁剪二维码、组织文教活动、特殊疾病监测及药品管理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3年9月2014至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

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6月2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2017年10月11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筑地减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4529号检察意见书,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友双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次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友双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罪犯赵友双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 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1595号

罪犯陈依良,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捕前系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县级)。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受贿赃款505650元予以没收、巨额财产的差额1080617.8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收财产15000元已履行,合计赃款1586267.8元已退缴完毕,缴款证明附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止:2022年6月29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5月12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六个月,剩余刑期五年一个月。

从严掌握: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在医院从事消毒工种,2014年12月至今在五监区先后从事报编、纸袋手加工、彩灯绕线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二、立功或奖励: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

该犯在呈报减刑期间,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6月20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2017年10月23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筑地减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4818号检察意见书,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依良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依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罪犯陈依良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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