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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减字241号-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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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773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0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减字241号-244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241

罪犯许龙,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7日作出(1996)六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日作出(1997)黔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8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0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

2006年4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止:2019年6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26个月零18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八年六个月,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

从严掌握: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2.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8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表扬一个。

该犯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8年2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龙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龙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附:罪犯许龙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八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242

罪犯李新柱,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无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止:2029年5月7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九个月,剩余刑期:十一年四个月。

从严掌握: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缝纫加工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0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74.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636.6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

该犯2017年4月18日该犯在王武监狱因顶撞干警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2017年4月28日因服从管理,表现较好,提前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18年2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新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新柱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附:罪犯李新柱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八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243

罪犯叶波,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困难证明附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止:2021年2月2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三年一个月。

从严掌握:毒品再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加工、缝纫加工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1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86.3分,折算新考核分值733.5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

该犯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8年2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波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波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附:罪犯叶波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八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244

罪犯吴佳福,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无业。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2013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刑止:2020年10月17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12个月零4日。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剩余刑期:二年九个月。

从严掌握:累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加工、缝纫加工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5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6年6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134.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140.7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一个表扬。

该犯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8年2月23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佳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佳福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0日

附:罪犯吴佳福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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