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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3号-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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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774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5-0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3号-49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

罪犯胡德贵,男,19863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5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胡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127日起至2018126日止)。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德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

罪犯汪勇,男,1987117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25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汪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216日起至2018215日止)。于2016217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

罪犯张富平,男,19918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59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15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富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219日起至2018218日止)。于201638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6年9月9日曾因违反监规被隔离审查,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富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

罪犯董安科,男,198410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61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30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37日起至201836日止)。于201639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董安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

罪犯陶开林,男,197511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58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1230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年执行考验期从2016314日起至2018313日止)。于201648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化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2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陶开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

罪犯罗光明,男,19825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66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该犯于2012年73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0月2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10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光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

罪犯吴道林,男,1980911日出生,汉族,贵州织金,因故意杀人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23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得1个一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道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

罪犯张永乾,男,197957日出生,族,贵州织金,因贩卖毒品2014年2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2000元,附2017年10月10日贵阳市中院缴款书)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23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一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永乾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

罪犯张石达,男,197612日出生,族,贵州六盘水市人故意杀人、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一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石达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

罪犯周海军,男,196810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831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111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2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5月19日因违反监规被记过处罚,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海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

罪犯许治光,男,1969925日出生,族,贵州罗甸县人故意杀人2012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50000元(扣除已付的11000元,实际应付39000元)。该犯于2014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得1个一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治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

罪犯白中杰,男,19939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杀人、抢劫罪、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2017年9月20日贵阳市中院缴款书)。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725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犯于20141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1月22日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2015年2月5日解除禁闭,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白中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

罪犯张邕,男,19735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16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该犯于20149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

罪犯谢骑鸿,男,19751011日出生,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814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102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2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8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骑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

罪犯夏湘黔,男,1960815日出生,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15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该犯于2012年12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2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已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夏湘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

罪犯王孝元,男,1987年4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在贵阳市中院判决前2015年4月23日已交了5万元保管款)。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817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10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9日对旧考核积分折算及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孝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

罪犯皮林虎,男,1968710日出生,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328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9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于2014年12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核准为综合记功,转化为2个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得1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皮林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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