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0774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5-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8]黔王监假字第011号-018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1号
罪犯毛兴富,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531.4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赔偿32531.48元已履行,证明附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1月30日起2024年1月29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1年1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2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现余刑三年。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三个月,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免学;技术96.5分。
二、行政奖励: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87.3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742.56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王某某系该犯妻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普定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毛兴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毛兴富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2号
罪犯谌贻山,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50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0元)负连带责任。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余刑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2月2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一个月,现余刑三年九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四个月,余刑三年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0分;文化免学;技术86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连续三年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九个表扬,2018年2月27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陈某某系该犯的女婿,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修文县司法局久长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谌贻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谌贻山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3号
罪犯饶俊贤,男,1988年8月8日出生,川青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2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余刑日期:2021年12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5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2月2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二个月,现余刑三年十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四个月,余刑三年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5分;文化免学;技术96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计转换为九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20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饶某某,系该犯的姐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昆寨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饶俊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饶俊贤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4号
罪犯缪亮,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9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3月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年二个月,现余刑一年九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年三个月,余刑一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免学;技术94.5分。
二、行政奖励: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累计积分100.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857.6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27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缪某某,系该犯的父亲,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四川省威远县司法局严陵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缪亮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缪亮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5号
罪犯陈祥,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于2011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区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1年11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3月1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六个月,现余刑三年八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八个月,余刑三年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免学;技术86.5分。
二、行政奖励: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孙某某,系该犯的母亲,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社区矫正中心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陈祥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6号
罪犯邓少平,男,1984年4月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区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1年11月2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3月1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十个月,现余刑三年八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十一个月,余刑三年七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5分;文化免学;技术92.5分。
二、行政奖励:
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共计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99.0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841.67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马某某,系该犯的姐夫,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甘肃省广河县司法局三甲集镇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少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邓少平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7号
罪犯曹德辉,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于2004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2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3月14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四年二个月,现余刑二年九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四年三个月,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免学;技术90.5分。
二、行政奖励: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155.14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318.69分,转换为两个表扬;2017年12月4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曹某某,系该犯的女儿,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清镇市司法局巢凤片区司法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曹德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曹德辉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王监假字第018号
罪犯虎恩礼,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于2010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2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月2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3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七个月,现余刑一年十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合议时间2018年5月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十个月,余刑二年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8分;文化80分;技术92分。
二、行政奖励: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0月2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27日获一个表扬。
担保人虎某某,系该犯的妹妹,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虎恩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5月3日
附:罪犯虎恩礼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