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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62号-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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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47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0-0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62号-7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

罪犯代吉勇,男,1989531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吉勇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4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523日至20185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吉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

罪犯李运龙,男,19851029日生,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9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运龙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6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613日至20186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4月,1个物质奖励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

罪犯曾友光,男,198291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4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友光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624日至20186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友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友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友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

罪犯芦启祥,男,197139日生,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芦启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615日至20186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芦启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芦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启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

罪犯刘明亮,男,1969116日生,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亮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714日至20187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

罪犯叶文仔,男,198365日生,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9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文仔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4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文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文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文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文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

罪犯欧其昌,男,19861029日生,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其昌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120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其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其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欧其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

罪犯李新材,男,197266日生,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新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已履行,附2016年9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新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新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

罪犯冯胜芳,男,198022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7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胜芳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缴纳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完毕,后附贵阳市中院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2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冯胜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冯胜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

罪犯熊艳华,男,19891229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艳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0万元,判决前已履行1万元(后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艳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艳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

罪犯贺申业,男,1978913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42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申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222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25日至20151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6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贺申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申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申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

罪犯杨永富,男,19681229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富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永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永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

罪犯杨昕,男,198421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518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昕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21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311日至20153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2017年12月2日因违反监规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12月18日解除。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前2013年1月18日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6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

罪犯李德友,男,1966年6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4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1221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德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220日至20152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6月至2015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6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德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

罪犯顾路保,男,1975520日生,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顾路保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路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路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顾路保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

罪犯张献志,男,199011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2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献志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1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万元已履行完毕,后附缴款凭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5月至201610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献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献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献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

罪犯丁锦波,男,198512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锦波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8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4月至2017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锦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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