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47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0-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62号-78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代吉勇,男,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吉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李运龙,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曾友光,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友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友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友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友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芦启祥,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芦启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芦启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芦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启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刘明亮,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叶文仔,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文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文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文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文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文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欧其昌,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其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其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其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欧其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李新材,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新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已履行,附2016年9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新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新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冯胜芳,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胜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缴纳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完毕,后附贵阳市中院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冯胜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冯胜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熊艳华,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艳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0万元,判决前已履行1万元(后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艳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艳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贺申业,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申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贺申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申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申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杨永富,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永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永富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杨昕,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12月2日因违反监规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12月18日解除。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前2013年1月18日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李德友,男,1966年6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德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德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德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顾路保,男,1975年5月2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顾路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路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路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顾路保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张献志,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献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万元已履行完毕,后附缴款凭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献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献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献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丁锦波,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锦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8年5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锦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