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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减字124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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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1628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减字1240-16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0

罪犯卜志明,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6日因该犯邀约他犯在监舍内打麻将纸牌对其集训教育三十日,2017年5月15日解除集训,2017年5月26日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卜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卜志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卜志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卜志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1

罪犯陈磊,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因劳动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打架,该犯用生产工具打伤他犯,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于2017年2月4日解除严管,2017年2月4日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2

罪犯郭达禧,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黔030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达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达禧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达禧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郭达禧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3

罪犯刘士元,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士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士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士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士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4

罪犯刘玉德,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玉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玉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玉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5

罪犯彭启志,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6.5分;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启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彭启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6

罪犯田熊,男,1994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田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7

罪犯王松,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8

罪犯伍朝仙,男,1965年9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处,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朝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朝仙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朝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伍朝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49

罪犯徐波,男,1991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发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再次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徐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0

罪犯杨秀发,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秀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1

罪犯余泽刚,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泽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泽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余泽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2

罪犯张拥兴,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拥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拥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拥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拥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3

罪犯陈班全,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合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班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班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班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4

罪犯陈良毅,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良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良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良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5

罪犯韩杰海,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7)黔水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0日该犯因拒不完成生产任务被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3月21日解除严管教育;2017年8月24日该犯因拒不参加正常劳动改造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9月22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杰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杰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杰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韩杰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6

罪犯黄华林,男,1980年3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3月16日该犯在监舍因为提供场地赌博并放哨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华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华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华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7

罪犯孔小选,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小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小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小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孔小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8

罪犯卢正华,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正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卢正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59

罪犯卢仕永,男,1972年3月26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酌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仕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仕永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仕永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卢仕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0

罪犯罗举兴,男,1978年9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举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举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举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举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1

罪犯倪仕忠,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1.2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共同连带民事赔偿3601.2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仕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仕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倪仕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2

罪犯谭丽青,男,1985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谭丽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丽青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丽青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谭丽青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3

罪犯夏小军,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小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小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夏小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4

罪犯杨晓秋,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晓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晓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晓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5

罪犯曾宇,男,1977年9月11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四被告人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四被告人连带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曾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6

罪犯周松,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7

罪犯朱洪,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朱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8

罪犯钟朝勇,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9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钟朝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69

罪犯金安忠,男,1975年7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27日投入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服刑改造;2007年8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6日该犯在监舍内打麻将牌,2017年4月27日该犯因与他犯在劳动现场发生争执打架,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于2017年5月15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安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安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安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金安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0

罪犯周洪洪,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由其监护人周火军承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洪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洪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洪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洪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1

罪犯陈孝勇,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孝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2

罪犯全春荣,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9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全春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全春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全春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全春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3

罪犯胡应辉,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

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16日因抗拒劳动改造,叫嚣本人只参加学习,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后因集训管理教育期间态度未见转变延期至2017年9月14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应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应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应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应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4

罪犯方亮,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方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方亮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方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5

罪犯李书裕,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监区卫生工作,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书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书裕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书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书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6

罪犯赵国彪,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晴刑初字第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5875元,依法予以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7600元、误工费500元,合计经济损失81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5875元未退缴,民事赔偿81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国彪提请减刑。因其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国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国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7

罪犯陈长林,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从2016年12月调入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长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长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长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8

罪犯符广良,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从2016年12月调入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符广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符广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符广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符广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79

罪犯李发斌,男,1985年1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发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发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发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0

罪犯李涛,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2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1

罪犯文云云,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5月17日该犯因传递现金人民币100元给他犯被禁闭处罚,2015年5月31日解除禁闭;2015年5月31日被继续隔离审查,2015年6月11日解除隔离审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文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云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云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文云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2

罪犯吴昌辉,男,1969年5月8日生,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现金176000元予以追缴,发还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安匀煤矿。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从2016年12月调入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176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昌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昌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昌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3

罪犯肖国军,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15日该犯因擅自发表与学习无关言论,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秩序,民警对其教育谈话时,该犯态度嚣张,据不认错,2017年5月16日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7年6月14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从2016年12月调入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国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国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国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4

罪犯杨成保,男,1984年12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成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成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5

罪犯张飞,男,1989年7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电工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6

罪犯张云逸,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元;对赔偿总额18029.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7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8日因涉嫌违反规定,请外协师傅购买物品被隔离调查,2017年7月5日解除隔离调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十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云逸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云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云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7

罪犯周胜洪,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生活保洁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胜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胜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胜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8

罪犯丁启志,男,1965年12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昆铁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7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1年2月16日起至2003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3月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2008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启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启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丁启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89

罪犯蒋先伦,男,1952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2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3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2008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先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先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先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蒋先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0

罪犯杨海涛,男,1990年3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赔偿3000元)。 对赔偿总额50000元(已赔偿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33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3日因该犯伙同他犯打麻将牌赌博给予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6月8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20000元(已赔偿3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海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海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1

罪犯许勇飞,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 五名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5月7日该犯因使用二类违禁品MP4(涉黄)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2月21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5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勇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勇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许勇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2

罪犯田源,男,1976年4月2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2月24日该犯因伙同其他罪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2017年5月26日该犯因伙同其他罪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4年11月15日至2007年7月9日在贵阳监狱严管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从2007年7月10日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源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田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3

罪犯潘兴达,男,1982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6日该犯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2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兴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兴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潘兴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4

罪犯蒋小毛,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6日该犯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17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小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小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蒋小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5

罪犯管艳情,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63266.7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0月29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63266.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管艳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管艳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管艳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管艳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6

罪犯代海云,男,1987年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3日该犯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5月17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海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海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代海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7

罪犯陈德安,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4月27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德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德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德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8

罪犯李发显,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因漏罪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3日该犯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6年12月29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发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发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发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299

罪犯彭启军,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经审理查明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 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5月26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启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彭启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0

罪犯杨安子,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6日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月19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安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安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安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1

罪犯高元波,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25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元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元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元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高元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2

罪犯胡培华,男,1983年5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17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培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培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培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培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3

罪犯涂国香,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22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涂国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国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涂国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涂国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4

罪犯蔡金云,男,1977年5月14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金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金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蔡金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5

罪犯陈永,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永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永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6

罪犯冯毛,男,1988年3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南少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冯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冯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7

罪犯黄明忠,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明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8

罪犯刘恩录,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2月12日因与他犯打扑克受到警告处罚;2015年5月7日因与他犯打扑克、私藏违禁物品(MP4)受到警告处罚;2016年9月30日因在该犯所推板车里查获二部手机对该犯进行严管调查三十天,因无证据证明该犯对涉嫌手机案件知情于2016年10月28日解除严管调查,并不予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7.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恩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恩录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恩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恩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09

罪犯孟贵军,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贵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贵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孟贵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0

罪犯吴春举,男,1982年8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春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春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春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1

罪犯杨发勇,男,1988年8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47431.58元;被害人被抢手机三部、摄像机一部,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7431.58元未履行,被害人三部手机及一部摄像机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发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发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发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2

罪犯张官林,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8000元。继续追缴张官林等16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冲切中底布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8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官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官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官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3

罪犯胡国成,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统计、鞋帮打码工种,积极完成统计、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国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国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国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4

罪犯周进,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周进等6名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227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黔毕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冲切、生活工种,积极完成生产冲切、生活方面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227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5

罪犯邓成贵,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入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从2013年11月调入十六监区;从2017年5月调入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成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成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成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6

罪犯满金国,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手套制作工种;从2009年4月调入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满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满金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满金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满金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7

罪犯葛海仁,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0827.68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1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相互抓扯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手套制作工种;从2009年4月调入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827.6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葛海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海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葛海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葛海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8

罪犯秦起方,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起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起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起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秦起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19

罪犯肖家贵,男,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刷色工种,积极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家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家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家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0

罪犯洪才荣,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及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三被告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6月5日

该犯自在上次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3日该犯因抗拒劳动改造予以严管教育三十天,2017年3月24日因在严管期间对自己的抗改行为无认识,继续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4月22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加工;从2017年4月至今从事车工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未退缴,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洪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才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洪才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洪才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1

罪犯王德付,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罪所得现金、赃物共计人民币3824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3日

该犯自在上次裁定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加工;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铣工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犯罪所得现金赃物3824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德付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德付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德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2

罪犯张云忠,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钻工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云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云忠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云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3

罪犯顾绍兵,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绍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绍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顾绍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4

罪犯冯远风,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5月28日至2005年5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特岗工种;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无劳动定额工种;2017年10月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远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远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远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冯远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5

罪犯孙世成,男,1983年3月6日生,仫佬族小学文化,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所得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世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世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孙世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6

罪犯黄斌,男,1991年6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7

罪犯张青俊,男,1983年3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及失主。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包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青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青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8

罪犯韦继定,男,1994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9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579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673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2年9月1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8月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在安顺监狱一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7年10月在王武监狱五监区入监学习;2017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非法所得赃款673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继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继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继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韦继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29

罪犯余佳鹏,男,1981年8月16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04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佳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佳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佳鹏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余佳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0

罪犯岑万洋,男,1988年11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岑万洋等4人共同抢劫所得600元,被告人岑万洋等三人共同敲诈勒索所得7900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8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共同犯罪所得未退缴,民事赔偿28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万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万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万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岑万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1

罪犯陈石洪,男,1996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石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石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石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2

罪犯杜胜波,男,1966年3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黔06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3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胜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胜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杜胜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3

罪犯丰元忠,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丰元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丰元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丰元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丰元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4

罪犯高文才,男,1971年3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文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文才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文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高文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5

罪犯黄陈楠,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陈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陈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陈楠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陈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6

罪犯黄仕鑫,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70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仕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仕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7

罪犯季帝勇,男,1997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季帝勇等四人依法退赔被害人1800元;被告人季帝勇等三人依法退赔被害人340元、金色直板苹果6代手机一个(或者4158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犯罪所得2140元、苹果手机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季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季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季帝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季帝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8

罪犯金永中,男,1987年10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永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永中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永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金永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39

罪犯靳方平,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4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58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靳方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靳方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靳方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靳方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0

罪犯李会兵,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礼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会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会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会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会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1

罪犯李江海,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1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2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1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江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江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江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2

罪犯李强,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3

罪犯林祖利,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现金5324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5324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祖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祖利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祖利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林祖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4

罪犯倪均洪,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均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均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均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倪均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5

罪犯涂健,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红刑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涂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涂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涂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6

罪犯王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终5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7

罪犯王勇,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8

罪犯向洪,男,1993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涉案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涉案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涉案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洪提请减刑。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洪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向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49

罪犯叶昌盛,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昌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昌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昌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叶昌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0

罪犯张合全,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62.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合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合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合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合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1

罪犯张兴全,男,1967年8月1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兴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2

罪犯赵杰,男,1993年3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杰等三人共同退赔176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杰等二人共同退赔218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月13日该犯因在劳动现场私藏、饮用一类违禁品(白酒)受警告处罚,并严管教育30天,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严管;2015年2月18日该犯因涉嫌私藏使用违禁品(手机)被严管调查30天,2015年3月19日对其继续严管30天,于2015年4月17日解除严管,2015年4月17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15年5月1日解除禁闭;2017年2月20日该犯因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不完成劳动任务被严管教育,2017年3月21日继续严管三十天,于2017年4月14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394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未获成绩;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3

罪犯朱墨,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 黔毕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合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朱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4

罪犯朱绍奎,男,1981年1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1)筑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7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1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2月18日该犯因涉嫌私藏使用违禁品(手机)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3月19日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4月17日解除严管,2015年5月7日对其禁闭七天处罚,2015年5月13日对其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绍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绍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绍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朱绍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5

罪犯崔涛,男,1980年12月12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700元。三被告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铣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7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崔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6

罪犯黄伟,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1)黔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2年5月21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12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库管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7

罪犯王春有,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车工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春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春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春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8

罪犯肖昌胜,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2002)安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8015.4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安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即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安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民事部分,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8015.4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民事部分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1222.18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码料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昌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昌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昌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59

罪犯周加万,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0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2年6月10日起至2004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加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加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加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加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0

罪犯邓星启,男,1975年1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星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星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星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星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1

罪犯,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2

罪犯金永强,男,1967年7月29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远琴3500元,赔偿邓江元25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月26日起至2004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永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永强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永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金永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3

罪犯李显中,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2000)安地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0年12月11日起至2002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显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显中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显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显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4

罪犯刘邦富,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4月8日起至2004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邦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邦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邦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邦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5

罪犯龙康,男,1979年12月3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500元。三被告人对民事赔偿部分互负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9500元。死缓考验期:2002年10月22日起至200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27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9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龙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6

罪犯骆思杰,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骆思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骆思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骆思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骆思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7

罪犯司泽稳,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日作出(2002)黔六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3年6月17日起至200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泽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泽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泽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司泽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8

罪犯王希博,男,1966年2月28日生,回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部分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希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希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希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希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69

罪犯张店军,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店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店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店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0

罪犯胡伟,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2787元。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2016年9月调入五监区从事后勤工种,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278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1

罪犯蒋伟,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2017年2月在九监区从事质检、机修工种、事务犯岗位;从2017年2月调入五监区从事出监教育教员、事务犯岗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蒋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2

罪犯陈肖,男,1991年9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6.5分;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彩灯绕线、纸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肖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3

罪犯胡志伟,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9年7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彩灯绕线、纸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志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志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志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4

罪犯张友贵,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6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彩灯绕线、仓库搬运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6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贵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友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5

罪犯王文德,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教务教员、彩灯绕线、纸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文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6

罪犯顾小臣,男,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2年3月28日起至2004年3月27日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3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维修、彩灯绕线、纸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小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小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小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顾小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7

罪犯邓昌勇,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78元(已付6000元),且对赔偿余额41512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878元(已支付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昌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昌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昌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8

罪犯仇学荣,男,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毕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后勤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仇学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仇学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仇学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仇学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79

罪犯郭雄,男,1991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雄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郭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0

罪犯李兴贵,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月14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兴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兴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兴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1

罪犯李云峰,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7年8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后勤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云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云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云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2

罪犯刘莉江,男,1990年5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已给付的款项,多出部分从其自愿),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莉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莉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莉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莉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3

罪犯刘敏江,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余刑四年零五个月零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敏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敏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敏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4

罪犯宋润发,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8日该犯因在监舍打麻将牌受警告处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润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润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润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宋润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5

罪犯张海,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元,且对赔偿总金额60000元负连带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元,且对赔偿总金额60000元负连带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8日该犯在监舍伙同他犯进行赌博受到警告处罚;2017年3月20日因拒不交代在号室打牌的违规事实被严管调查30天,2017年4月7日提前解除严管;2017年4月28日因涉及在监舍赌博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5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6

罪犯肖健军,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8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健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健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健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7

罪犯肖天文,男,1985年6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持有一类违禁品现金被隔离审查,于2015年4月1日解除隔离;2015年4月2日因持有自制刀片意图伤害他犯被严管教育30天,期间于2015年4月9日受到警告处罚;2015年5月1日解除严管,2015年5月20日因持有违禁品MP4(笔录未体现是否涉黄)一台被严管教育30天,期间于2015年5月22日受到警告处罚,2015年6月18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7分;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天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天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天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天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8

罪犯张国平,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27日因该犯盗取生产成品(篮球裤),企图占为己有,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于2017年12月20日提前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国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国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国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89

罪犯叶万友(自报),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7.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万友(自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万友(自报)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万友(自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叶万友(自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0

罪犯陈启祥,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启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启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启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1

罪犯韦小上,男,1991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小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小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小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韦小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2

罪犯杨勇,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3

罪犯宋伟,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10日该犯因不尊重干警,被集训管理30天,2017年6月8日解除集训;2017年8月2日该犯因消极怠工,被集训管理30天,2017年8月31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宋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4

罪犯李天顺,男,1991年4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贵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天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天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天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5

罪犯韩忠正,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33.98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6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833.9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忠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忠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忠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韩忠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6

罪犯秦涛,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秦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7

罪犯李发贵,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发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发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发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8

罪犯郑智欣,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智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智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智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郑智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399

罪犯金钟贵,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02年10月22日起至200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1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6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钟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钟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金钟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0

罪犯罗贤志,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3)筑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对赔偿总额4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元,对赔偿总额4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耳机、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贤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贤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贤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贤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1

罪犯杨远洪,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远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远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远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2

罪犯王玉荣,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玉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玉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玉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3

罪犯蒋兴周,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兴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兴周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兴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蒋兴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4

罪犯李春粮,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春粮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春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春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5

罪犯张友德,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友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6

罪犯王付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付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付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付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付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7

罪犯刘兴龙,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龙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兴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8

罪犯邓文苹,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文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文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文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文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09

罪犯金帮华,男,1969年9月28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帮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帮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金帮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0

罪犯张允,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1

罪犯刘显明,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显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显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显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2

罪犯陈启华,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启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启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启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3

罪犯陈忠华,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忠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4

罪犯娄仁宗,男,1990年12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及失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娄仁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仁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娄仁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娄仁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5

罪犯刘显发,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显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显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显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6

罪犯陈国才,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30000元(含已赔偿8200元),其中该犯赔偿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含已赔偿82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国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7

罪犯陈勇,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涉案毒资人民币7509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8

罪犯卢兴付,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兴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兴付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兴付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卢兴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19

罪犯黄斌,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0

罪犯王修斌,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修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修斌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修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1

罪犯罗平荣,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平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平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平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平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2

罪犯王石友,男,1979年11月2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300元。对赔偿总额3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3年10月20日因饮酒滋事被禁闭处罚,2013年11月3日解除禁闭;2013年11月1日因禁闭期间拒不交代酒源被严管教育30天,2013年12月2日解除严管;2014年3月3日因用刀片自伤自残被禁闭处罚,2014年3月11日解除禁闭;2015年7月7日因用刀片威胁他犯,于2015年7月16日被记过处分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6.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7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石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石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石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石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3

罪犯陈国权,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30000元(含已赔偿8200元),其中该犯赔偿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含已赔偿82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国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4

罪犯石寿荣,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寿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寿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寿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石寿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5

罪犯徐龙友,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龙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龙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龙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徐龙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6

罪犯徐再友,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毒资46000元、随案移送的物证手机予以没收。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再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再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徐再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7

罪犯罗风云,男,1989年9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00元,对赔偿总额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民事赔偿35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风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风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风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8

罪犯赵建桥,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建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建桥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建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建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29

罪犯王卫明,男,1972年9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黔南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卫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卫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卫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卫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0

罪犯刘志奎,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志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志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1

罪犯孙正,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黔钟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孙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2

罪犯吴道能,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8日该犯因违反劳动改造秩序被严管教育三十日,2017年3月9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道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3

罪犯王龙,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4

罪犯唐盘忠,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85元,对赔偿款人民币5637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81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盘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盘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盘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唐盘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5

罪犯伍尚昆,男,1971年4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尚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尚昆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尚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伍尚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6

罪犯叶忠志,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忠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忠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叶忠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7

罪犯文旭东,男,1987年12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旭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旭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文旭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8

罪犯唐鹏聪,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鹏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鹏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鹏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唐鹏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39

罪犯史江华,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及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江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江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史江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0

罪犯杨正奎,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正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正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1

罪犯许龙龙,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龙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龙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许龙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2

罪犯杨世虎,男,1988年7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世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世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世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3

罪犯袁恩毕,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恩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恩毕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恩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袁恩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4

罪犯杨震林,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震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震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震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5

罪犯苏小贤,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黔钟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小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小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小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苏小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6

罪犯蒲廷帮,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廷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廷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廷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蒲廷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7

罪犯肖孟,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人民币441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人民币441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8

罪犯赵志明,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云法刑初字第9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志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志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志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49

罪犯黄明凯,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明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0

罪犯王新国,男,1981年1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后,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终字第4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新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新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新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新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1

罪犯韩玉隆,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玉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玉隆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玉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韩玉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2

罪犯马培团,男,1972年12月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68.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培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培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培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马培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3

罪犯范博文,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博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博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范博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4

罪犯姜成明,男,1976年7月2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成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成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姜成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5

罪犯熊吉华,男,1962年5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吉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吉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熊吉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6

罪犯张锋,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车照仙经济损失人民币78599元,退赔张美淑经济损失人民币9053元,退赔李贵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从2012年2月调入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26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7

罪犯李云,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继续追缴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8

罪犯李开发,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开发分别赔偿被害人叶仁友经济损失300元,李明经济损失300元,王应双经济损失270,谢树华经济损失7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管道维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7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开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开发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开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59

罪犯韩荣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饮食加工工种;从2015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劳动统计,三清点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荣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荣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荣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韩荣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0

罪犯李玉芳,男,1971年12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先后从事火机电子加工检验及耳机线加工注塑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垃圾清运及饲养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玉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玉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1

罪犯国辉,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6月至2016年4月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基建、垃圾清运及饲养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国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国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国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2

罪犯蒋朝文,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黔06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及花卉培植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朝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朝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朝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蒋朝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3

罪犯刘志红,男,1970年4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7年11月在九监区先后从事鞋帮质检及服装分片工种;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志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志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4

罪犯马敏波,男,1978年8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15日起至2005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敏波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敏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马敏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5

罪犯司伟,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法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筑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诈骗赃款发还成都市帮安商贸有限公司。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09年9月至2015年5月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统计员工种;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基建维修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司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6

罪犯刘文海,男,1975年1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在二审期间已达成协议兑现)。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1月21日该犯因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12月12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3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文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文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文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7

罪犯黄启友,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启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启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启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8

罪犯杨军,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人民币14000已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7621.5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履行,民赔7621.5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69

罪犯杜向东,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向东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向东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杜向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0

罪犯赵宪刚,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宪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宪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宪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1

罪犯郭士云,男,1988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物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士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士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士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郭士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2

罪犯杜龙泽,男,1972年3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龙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龙泽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龙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杜龙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3

罪犯周训华,男,1976年7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71.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训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训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训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4

罪犯秦晓勇,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晓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晓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晓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秦晓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5

罪犯田冬,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7.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冬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田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6

罪犯蔡天虎,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天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天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天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蔡天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7

罪犯杨开友,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针车辅助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开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开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开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8

罪犯汪俭禄,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7日该犯因私藏违禁品麻将牌被严管调查30天,2017年2月22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俭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俭禄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俭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汪俭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79

罪犯汪体旭,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体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体旭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体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汪体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0

罪犯陆兵,男,1988年5月1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石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陆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1

罪犯徐涛云,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民赔5000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涛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涛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徐涛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2

罪犯朱超,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朱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3

罪犯梁继军,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云法刑初字第9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继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继军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梁继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4

罪犯王吉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吉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吉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吉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5

罪犯李建,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6

罪犯王天福,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天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天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天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7

罪犯伍老四,男,1978年10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8.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老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老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伍老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8

罪犯袁先木,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13日该犯因干警在对犯群做集体教育时,带头哄闹并引起犯群起哄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12月12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先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先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先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袁先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89

罪犯王明俊,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云法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明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0

罪犯段建刚,男,1991年7月1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建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建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段建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1

罪犯林冬元,男,1979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冬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冬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冬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林冬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2

罪犯刘加增,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加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加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加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3

罪犯唐勇,男,1981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唐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4

罪犯刘洪军,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9月7日因殴打他犯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5年10月6日解除严管;2016年3月27日因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6号楼五楼2号监舍用腿踢碎监舍内玻璃,并用玻璃实施自伤自残,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4月24日解除严管,2016年4月29日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洪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洪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洪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5

罪犯余佑禄,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佑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佑禄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佑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余佑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6

罪犯王永贵,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上述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永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7

罪犯陈云贵,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云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云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8

罪犯岑永华,男,1980年5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永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永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岑永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499

罪犯左超,男,1971年1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收缴的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左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0

罪犯周真伦,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该犯赔偿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真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真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周真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1

罪犯王克应,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克应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克应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克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2

罪犯杨平,男,1976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3

罪犯杨兴成,男,1991年8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兴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兴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兴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4

罪犯肖兆强,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违法所得现金1800元、一张纪念纸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20000元已履行21732元,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现金1800元、一张纪念纸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兆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兆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兆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兆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5

罪犯乔宏,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八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赔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乔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乔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乔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乔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6

罪犯韦福兵,男,1972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福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福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韦福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7

罪犯王能,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8

罪犯王荣伦,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人民币。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荣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荣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荣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09

罪犯刘应仁,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24000元,对赔偿额6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4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应仁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应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应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0

罪犯彭超,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彭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1

罪犯王进,男,1995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绑架罪,系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2

罪犯杨玉勇,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玉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玉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玉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3

罪犯阮家林,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黔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3.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阮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阮家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阮家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阮家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4

罪犯王云开,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云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云开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云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云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5

罪犯杨松,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6

罪犯张冲,男,1984年5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3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1年4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冲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冲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冲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7

罪犯彭友学,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8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友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友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彭友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8

罪犯熊满昌,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满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满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满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熊满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19

罪犯李顺,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尚欠赃款3794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379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顺提请减刑。因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顺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0

罪犯詹恩海,男,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今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恩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恩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詹恩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詹恩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1

罪犯丁伍康,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所获赃款人民币114510.6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114510.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伍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伍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伍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丁伍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2

罪犯韩勇,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韩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3

罪犯胡纯军,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纯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纯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纯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4

罪犯胡文政,男,1988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对赔偿总额163424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07元,对赔偿总额179469.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80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文政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文政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胡文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5

罪犯黄林,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6

罪犯黄林发,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林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林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林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7

罪犯李成景,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黔赫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成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成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成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8

罪犯孟正锦,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黔钟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正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正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正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孟正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29

罪犯唐明辉,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明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明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唐明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0

罪犯陶显建,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显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显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显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陶显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1

罪犯王祖均,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祖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祖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2

罪犯吴大万,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5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六个月零十五日;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大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大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大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3

罪犯吴晓波,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黔03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晓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晓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晓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晓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4

罪犯吴兴雨,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3分;技术教育7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兴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兴雨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兴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5

罪犯杨厚学,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1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厚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厚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厚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厚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6

罪犯邓亚林,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审判决。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4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亚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亚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亚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7

罪犯熊忠银,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罚金14000元,违法所得18546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854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忠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忠银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忠银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熊忠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8

罪犯文毫,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文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毫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毫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文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39

罪犯杨仁华,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5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仁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仁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仁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仁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0

罪犯罗新民,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6月至2016年8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2016年9月调入八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2017年11月调入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新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新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新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新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1

罪犯王文郎,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文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2

罪犯罗永亮,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8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永亮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永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永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3

罪犯谭太华,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太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太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谭太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4

罪犯陈万林,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万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万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万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5

罪犯付丽刚,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丽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丽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付丽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6

罪犯张伟,男,1982年11月16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7

罪犯钱龙江,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05中刑终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19年8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龙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龙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钱龙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8

罪犯陈宗武,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黔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宗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宗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宗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宗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49

罪犯花少文,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花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花少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花少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花少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0

罪犯叶建洪,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建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建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建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叶建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1

罪犯李金林,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金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金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2

罪犯钱流成,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钱流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4日该犯在王武监狱因私藏和拥有违禁品阳虫,经分监区民警教育,该犯态度恶劣,受到严管教育三十天处理,因该犯严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于2017年4月7日提前解除严管;2017年6月23日该犯因组织他犯打麻将牌,受警告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钱流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流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流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钱流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3

罪犯申时凯,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30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时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时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申时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4

罪犯沈寿雄,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0年3月30日该犯在分监区生产场地尿检时被检测出呈阳性受记过处分,并撤销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监狱表扬;2010年10月8日该犯尿检呈阳性,隔离审查期间,但拒不交代毒品来源受禁闭处罚十五日,2010年10月22日解除禁闭;2013年12月30日该犯尿检呈阳性并当场从该犯身上搜出违禁品5小包,该犯对自己吸食违禁品和非法持有违禁品供认不讳,受到禁闭处罚十五日,2014年1月13日解除禁闭;2015年5月6日该犯私藏现金200元,被禁闭处罚十五日,2015年5月20日解除禁闭后,被严管教育三十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3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计转换为九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寿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寿雄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寿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沈寿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5

罪犯唐华勇,男,1989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华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华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唐华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6

罪犯汪波,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79962.12元,并与同案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3308.08元(同案已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9962.12元未履行;与同案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3308.08元(同案已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汪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7

罪犯王授龙,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黔织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494.6元;所得赃款900元继续追缴,上交财政。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赃款9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494.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授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授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授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授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8

罪犯王先友,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0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毕节监狱裁定假释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8月5日)。后因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7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罪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零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俱领。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6.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先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先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先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先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59

罪犯肖枝东,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现金21200元及价值人民币3813元的手机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5月21日因顶撞民警,经分监区民警教育,该犯态度恶劣,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6月19日解除严管;2017年4月10日在号室打麻将牌,受到集训教育三十天,2017年5月9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现金21200元及价值人民币3813元的手机依法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计转换为六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枝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枝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枝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肖枝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0

罪犯熊毕程,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2年4月6日该犯在劳动现场私藏一类违禁品,受警告处分;2012年9月26日该犯在监舍私藏一类违禁品受记过处分,并撤销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改造成绩;2013年12月因该犯涉嫌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于2014年2月25日被禁闭七天处罚,2014年3月3日解除禁闭;2014年10月8日因该犯主动向监区干警上交手机一部,为查清手机使用情况,被严管调查三十天,2014年11月6日继续严管三十天,2014年12月5日解除严管,2014年12月5日被禁闭十五天处罚,20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共计转换为五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毕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毕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毕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熊毕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1

罪犯张枋,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共计转换为九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2

罪犯张兴国,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人民币10000元)剩余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兴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3

罪犯张育顺,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3.5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育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育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育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育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4

罪犯钟华,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钟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5

罪犯李召华,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4000元,于同案被告对总额38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4000元未履行;于同案被告对总额38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召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召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召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召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6

罪犯梁臣建,男,1978年2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该犯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抢劫犯罪的定罪量刑。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臣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臣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臣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梁臣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7

罪犯王亚林,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200元(含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月26日起至2005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1200元(含已支付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亚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亚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亚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8

罪犯杨大安,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大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大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69

罪犯廖强,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后因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判决加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4月19日因琐事与本监区罪犯发生打架斗殴,致其鼻梁骨折,涉嫌故意伤害被隔离审查三十天,2015年5月13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调在十六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3月调入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廖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0

罪犯熊万举,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05中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7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万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万举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熊万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1

罪犯苏涛,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息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涛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苏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2

罪犯沙剑,男,1969年8月16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沙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沙剑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沙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沙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3

罪犯杨克甫,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克甫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克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克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4

罪犯杨飞旭,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3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2日因在该犯储物袋内搜出违禁品MP4一台,被隔离调查十五天,2017年6月5日解除调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调入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飞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飞旭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飞旭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飞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5

罪犯蔡强飞,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12000元,并负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强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强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强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蔡强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6

罪犯曾召迁,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召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召迁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召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曾召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7

罪犯陈小宇,男,1992年3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小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小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小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8

罪犯符志祥,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而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杂工,积极完成后勤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符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符志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符志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符志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79

罪犯李宇桓,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杂工,积极完成后勤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宇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宇桓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宇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宇桓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0

罪犯刘定跃,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跃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定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1

罪犯万忠海,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忠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忠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万忠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2

罪犯谢春海,男,1986年10月10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2017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卡尺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春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春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谢春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3

罪犯张林华,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林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林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林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4

罪犯陈万兵,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万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万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万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5

罪犯刘庆全,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庆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庆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庆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6

罪犯江兴学,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7月21日因消极怠工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7月26日受到警告处罚一次,2016年8月19日被继续严管三十天,2016年9月14日被继续严管三十天,2016年10月13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93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胶鞋成型阶段有消极怠工行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兴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兴学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江兴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7

罪犯杨全,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9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20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3)云法刑初字938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2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8

罪犯梁泽耀,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泽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泽耀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泽耀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梁泽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89

罪犯陈大发,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大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大发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大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0

罪犯杨雍,男,1991年10月1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后因漏罪,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雍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1

罪犯张敬忠,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3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2月20日因顶撞民警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1月18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6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玻璃加工、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及积分一次,共计转化成六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敬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敬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敬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敬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2

罪犯陈昌明,男,1977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86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8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自拍杆加工、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864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昌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昌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3

罪犯付贵毕,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8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供犯罪所用手机一部及人民币930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贵毕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贵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付贵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4

罪犯梁大壕,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大壕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大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梁大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5

罪犯刘妥耳,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妥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妥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妥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妥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6

罪犯仁鸿润,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仁鸿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仁鸿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仁鸿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仁鸿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7

罪犯王建设,男,1991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建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8

罪犯杨市,男,1984年10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市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市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杨市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599

罪犯张黔荣,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川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15日作出(1996)云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后因在服刑期间脱逃,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年二个月九天。总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九天,决定执行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6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入监监区;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黔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黔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黔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黔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0

罪犯张自南,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初三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刑初三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第45页至46页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自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自南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自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自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1

罪犯潘应红,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应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应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潘应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2

罪犯孙克洪,男,1968年12月28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1年10月17日起至2003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克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克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克洪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孙克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3

罪犯赵高祥,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19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高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高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赵高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4

罪犯罗尤义,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尤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尤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尤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罗尤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5

罪犯龙礼全,男,1968年1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礼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礼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礼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龙礼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6

罪犯向仕坤,男,1951年7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8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仕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仕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仕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向仕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7

罪犯龚万超,男,1952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止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万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万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龚万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8

罪犯晁军只,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晁军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晁军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晁军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晁军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09

罪犯黄长安,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同案犯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长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两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长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长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0

罪犯郑朝中,男,1947年12月3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六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朝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朝中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朝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郑朝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1

罪犯刘全明,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全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全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全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2

罪犯李和平,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3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和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和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李和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3

罪犯邓国荣,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7日作出(2003)修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国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国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邓国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4

罪犯龙思仪,男,1954年2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911.52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4911.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思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思仪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思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龙思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5

罪犯付贤兵,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判决前支付10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贤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贤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贤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付贤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6

罪犯马长银,男,1958年1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长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长银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长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马长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7

罪犯王益帮,男,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79.7元。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879.7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益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益帮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益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益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8

罪犯吴恒学,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黔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恒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恒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恒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吴恒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19

罪犯尹华山,男,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关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安市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华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华山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华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尹华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0

罪犯钱荣华,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8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云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2008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荣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钱荣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1

罪犯陈忠贵,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云高刑一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24日起至2005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陈忠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2

罪犯孙廷兵,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判决前已支付5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廷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廷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孙廷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3

罪犯刘继炎,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4月22日起至2005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继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继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继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刘继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4

罪犯黄兴祥,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兴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兴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黄兴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5

罪犯王福友,男,1968年5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福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福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福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福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6

罪犯张其文,男,1996年2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704元(包含已支付的5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9375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9375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其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其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张其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7

罪犯薛大强,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薛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薛大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薛大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薛大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8

罪犯王鑫雨,男,1995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5.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鑫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鑫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鑫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王鑫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29

罪犯匡吕,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匡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匡吕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匡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匡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0

罪犯杜守孝,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守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守孝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守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10月26日


附:罪犯杜守孝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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