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630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1-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减字1631-1695)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1号
罪犯夏曹军,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该犯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曹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曹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曹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夏曹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2号
罪犯杨小伟,男,1995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2723.5元(含已支付的145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2723.5元已履行51000元,缴款证明及还款计划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小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小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小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3号
罪犯杨怀春,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7年8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怀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怀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怀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怀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4号
罪犯周伟云,男,1995年12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伟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伟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周伟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5号
罪犯梁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梁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6号
罪犯王祥,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30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王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7号
罪犯郭江南,男,1973年1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江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江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郭江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8号
罪犯徐小勇,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2002)盘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3日作出(2002)六中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小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小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徐小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39号
罪犯葛俊,男,1995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葛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葛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葛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0号
罪犯卢立,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 ,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卢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卢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1号
罪犯彭草,男,1997年农历3月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13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因偷盗他犯物品受集训管理教育,2017年3月23日因此事受警告处分,2017年5月10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彭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2号
罪犯刘雄,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雄
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雄
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雄
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雄
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3号
罪犯任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句容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合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元未履行,涉案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任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4号
罪犯刘从文,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6年8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从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从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从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5号
罪犯杨红举,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失主。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10日调入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红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红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红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红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6号
罪犯陶大平,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10日调入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大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大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陶大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7号
罪犯周红,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10日调入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周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8号
罪犯孙远云,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10日调入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远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远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远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孙远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49号
罪犯李平安,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4月3日该犯在春节期间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被隔离审查30天,2015年4月16日解除隔离审查,于2015年6月29日被给予警告处罚;2017年3月9日该犯因消极怠工,教育无悔改,被集训教育,于2017年5月26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平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平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平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0号
罪犯漆基成,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漆基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基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基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漆基成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1号
罪犯赵朝军,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朝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朝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朝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赵朝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2号
罪犯崔伟,男,1978年7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连同前罪刑期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月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崔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3号
罪犯陈继红,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6日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4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继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继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继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4号
罪犯熊碧钱,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碧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碧钱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碧钱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熊碧钱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5号
罪犯李兴红,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安市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1月28日起至2004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1日
。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兴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兴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兴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6号
罪犯刘桂义,男,1971年2月5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桂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桂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桂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桂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7号
罪犯成坚,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成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成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成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成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8号
罪犯伍发健,男,1978年1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安市一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发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发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发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伍发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59号
罪犯高万平,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万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万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高万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0号
罪犯叶飞,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1号
罪犯徐京来,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7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责令退赔共同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投入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责令退赔共同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京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京来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京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徐京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2号
罪犯潘宇,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产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7450000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74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潘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3号
罪犯汪林,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汪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4号
罪犯刘宇,男,1971年9月1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7年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3年9月25日,该犯无故用拖把打伤他犯被严管教育三十天;该犯在严管期间行为异常,干警多次教育谈话无效,对其继续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严管;2013年11月6日被警告处罚;2017年3月29日,该犯趁民警巡查之机,袭击民警左脸颈部一掌后被制服,于当日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7年4月27日解除严管,2017年6月16日给予该犯记过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2月至2015年4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5年5月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5号
罪犯迟增武,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迟增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迟增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迟增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迟增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6号
罪犯张吉挺,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吉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吉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吉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吉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7号
罪犯焦洪良,男,1937年9月21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凯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0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从2015年9月16日入监以来,不服从监区民警安排,拒绝与他人沟通,不肯穿囚服,被严管隔离一个月,2015年10月15日解除隔离。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焦洪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洪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洪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焦洪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8号
罪犯刘芝万,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芝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芝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芝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芝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69号
罪犯钱跃刚,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跃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跃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钱跃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0号
罪犯陈在松,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2003)成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9日起至2005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在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在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1号
罪犯蒋自勇,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1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自勇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自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蒋自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2号
罪犯杨阳,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杨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3号
罪犯陈华,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32692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2月2日该犯因持有和使用Ⅰ类违禁物品(手机)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3月3日对其继续严管三十天,2015年4月1日对其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4月22日解除严管,2015年4月22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日,2015年5月6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生产组长、生产现场监督岗,完成生产、监督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2692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4号
罪犯罗祥忠,男,1992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尚未追缴发还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16日该犯因私藏违禁品(骰子),并作为娱乐工具与他犯进行娱乐,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耳机生产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祥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祥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祥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罗祥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5号
罪犯罗廷友,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至2018年1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18年2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廷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廷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罗廷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6号
罪犯张忠霖,男,1969年11月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479332.82元。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京02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5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切菜工种;从2017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及上潲水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1479332.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霖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忠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忠霖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7号
罪犯张友友,男,1994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3184元(含赃物评估价)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2月8日该犯因干警在监内对其进行搜身,发现二类违禁品MP4一台、移动电视一台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7年1月6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3184元(含赃物评估价)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友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8号
罪犯肖光伦,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3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光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光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光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肖光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79号
罪犯刘涛,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26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欲殴打他犯,被干警及时制止,该犯认知偏激,多次表述要找他犯理论,被隔离七日,2018年2月1日解除隔离,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0号
罪犯肖直宽,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7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10月至今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直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直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直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肖直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1号
罪犯袁洪,男,1986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含已赔偿的13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赔偿13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袁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2号
罪犯赵康,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罪所得55227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55227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赵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3号
罪犯陶昌学,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对总额40876.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0000元未履行;对总额40876.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昌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昌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昌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陶昌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4号
罪犯康明,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91.8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事自拍杆加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从事耳机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791.8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康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康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5号
罪犯彭世伟,男,199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因漏罪,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2年9月1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5月1日该犯在安顺监狱因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于5月15日被记过处罚;2017年5月6日和5月8日,该犯在王武监狱因连续两次被查获持有违禁品(打火机),于2017年5月9日受到集训管理教育,5月26日被警告处罚,2017年7月6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世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世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彭世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6号
罪犯田茂海,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茂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茂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田茂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7号
罪犯盛晓鹏,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固安公司。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盛晓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盛晓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盛晓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盛晓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8号
罪犯何建,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何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89号
罪犯熊飞龙,男,1977年7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因狱内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零一日,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零一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1年2月11日因殴打他犯被严管教育40天,2011年3月22日因拒不认错,不接受干警批评教育对其继续严管教育20天,2011年4月8日因无认错态度,抗拒干警教育对其继续严管30天,2011年4月28日对其解除严管。2011年5月10日该犯因拒绝劳动改造、顶撞干警对其严管教育三十天,2011年6月8日对其拒绝接受干警教育,对自己错误行为没有丝毫悔改被继续严管教育三十天,2011年7月7日对其解除严管。2013年11月19日因琐事与张犯发生抓扯,导致张犯鼻骨骨折,对其隔离审查30天,2013年12月19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6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飞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飞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飞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熊飞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0号
罪犯潘普礼,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0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2008年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普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普礼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普礼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潘普礼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1号
罪犯李松,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本案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9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区域管养维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李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2号
罪犯张忠其,男,1950年6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读;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其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忠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张忠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3号
罪犯胡剑,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因漏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因犯抢劫罪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3日因伙同他犯在监舍打麻将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18日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胡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剑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胡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4号
罪犯宋洪军,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洪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715024.66元(冻结资金人民币829528.56元、暂扣现金人民币885496.1元,其中暂扣现金人民币817496.10元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暂扣现金人民币68000.00元暂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台式电脑5台,机箱4个,笔记本电脑3台,摄像机1台,照相机1台,宝马5系轿车1辆,丰田皇冠轿车1辆,丰田花冠轿车1辆,别克赛欧轿车1辆,解放单排小货车1辆、制水设备一套、饮用水桶一批及扣押白云裕万家超市的部分商品依法变卖,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尚欠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水晶石抛光、穿绝缘纸手工加工;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班监督岗位,2017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事务犯岗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2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该犯提供了同案犯陆朝华和陈勇写的情况说明,均写明集资赃款505万元由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所有资金用于投资,绝大部分用于修文县桃花岛度假中心的规划建设,宋洪军任职期间个人只按月领取工资和绩效奖金,2012年7月桃花岛度假公司的资产已通过贵阳中院赔偿给受害人。同时提供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复印件,该犯无法提供原件),写明罪犯陆朝华系修文县桃花岛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明,该公司资产均系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罪犯陆朝华自愿将桃花岛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受害群众。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宋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洪军提请减刑。因其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洪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宋洪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1695号
罪犯向召召,男,1992年11月2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3日该犯因不服从民警生产安排并言语顶撞对其严管教育30天,2017年3月23日对其解除严管;2017年5月26日因该犯在出工期间擅自超越警戒线偷菜、辱骂民警、自伤自残对其集训教育30天,2017年6月24日因其在集训教育期间再次自伤自残对其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2017年7月23日对其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从2017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向召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召召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召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向召召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