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1630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1-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9号-112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罗国江,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国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其中罗国江承担人民币20000元,亲属已代为赔偿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国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其中罗国江承担人民币2万元,亲属已代为赔偿8千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国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王烜赫,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烜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王烜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烜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烜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烜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段玉荣,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段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9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992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询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段玉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李金义,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缴款5千元,附讯问笔录、还款计划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金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李子军,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子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2018年10月16日缴款5500元,附讯问笔录、还款计划书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子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子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胡国,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中胡国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其中胡国承担人民币2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张江海,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江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6日履行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江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江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李鹏飞,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服刑期间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判处李鹏飞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8629元。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附缴款书;民事赔偿人民币378629元,该犯于2018年10月9日履行了7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鹏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鹏飞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云朝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云朝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云朝亮赔偿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0.5万人民币;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云朝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云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云朝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邹勇,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了1.5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韦登友,男,1966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登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完毕,附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登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登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左秀峰,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左秀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22日已履行3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左秀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秀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左秀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李兴荣,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已赔偿的7300元,剩余42700元)。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兴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含已赔偿的7300元,剩余42700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3300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兴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余学文,男,1996年1月6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学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学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何刚,男,1979年6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4年12月31日因违反监规被隔离审查三十天;后于2015年1月23日被处禁闭处罚,2015年1月29日解除禁闭。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周大奇,男,1974年9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大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大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大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李白灿,男,1966年3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白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8434.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8434.1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白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白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白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冉沛霖,男,1991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沛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8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该犯承担3万元,扣除已支付2万元,实际应付1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5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沛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沛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冉沛霖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牟应奎,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牟应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7日履行了6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牟应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应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牟应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王如发,男,1974年11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如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如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如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如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黄小红,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2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2018年10月11日履行了罚金人民币1.6万元,附缴款收据;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5520.5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小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小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罗昌明,男,1962年5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昌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廖汝甫,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汝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已缴纳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该犯2018年10月16日履行余下的2.5万元,附缴款收据,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汝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汝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汝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刘仁江,男,1972年12月20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仁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仁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付尚国,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尚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尚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尚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颜樟,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颜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颜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李文超,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文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田红成,男,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红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73.6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民事赔偿人民币57873.66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红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红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红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小海海,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小海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8月1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三十天,于2015年8月5日被处警告处罚,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其中该犯承担3.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其应承担的3.5万元,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小海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小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小海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王老五,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老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老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王光期,男,1986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光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光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石平,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石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石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银富民,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河津市,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银富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未能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银富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银富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银富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