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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9号-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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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1630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9号-112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

罪犯罗国江,男,1993226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国江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其中罗国江承担人民币20000元,亲属已代为赔偿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4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国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其中罗国江承担人民币2万元,亲属已代为赔偿8千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国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

罪犯王烜赫,男,198572日生,族,大学文化,贵州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12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烜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2913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王烜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016日至201410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2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2月至2015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烜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烜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烜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

罪犯段玉荣,男,196929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4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段玉荣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992。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129日至201411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992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询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段玉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

罪犯李金义,男,1969716日生,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519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义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缴款5千元,附讯问笔录、还款计划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9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金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

罪犯李子军,男,196688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子军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26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2018年10月16日缴款5500元,附讯问笔录、还款计划书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3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子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子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

罪犯胡国,男,1987816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31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国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其中胡国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814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030日至201410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2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其中胡国承担人民币2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12月至2014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

罪犯张江海,男,1986217日生,族,中专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江海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921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026日至201410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6日履行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12月至2014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江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江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

罪犯李鹏飞,男,19932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9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鹏飞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10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130日至201411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服刑期间201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判处李鹏飞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8629元。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附缴款书;民事赔偿人民币378629元,该犯于2018年10月9日履行了7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鹏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鹏飞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

罪犯云朝亮,男,1967215日生,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9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云朝亮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云朝亮赔偿人民币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0.5万人民币;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1月至2016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云朝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云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云朝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

罪犯邹勇,男,197492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13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勇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1224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31日至2015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了1.5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5月至2015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

罪犯韦登友,男,19661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28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登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1122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218日至201412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6日履行完毕,附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登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登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登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

罪犯左秀峰,男,1975419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左秀峰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于2018年10月22日已履行3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左秀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秀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左秀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

罪犯李兴荣,男,197315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30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荣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已赔偿的7300元,剩余42700元)。20121222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兴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312日至20153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1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含已赔偿的7300元,剩余42700元),该犯于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3300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6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兴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

罪犯余学文,男,199616日生,族,半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学文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学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

罪犯何刚,男,19796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6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刚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231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21日至20151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9月至2016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6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222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426日至20144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5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7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4年12月31日因违反监规被隔离审查三十天;后于2015年1月23日被处禁闭处罚,2015年1月29日解除禁闭。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6月至20167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

罪犯周大奇,男,1974年9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02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奇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212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212日至201412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5月至2015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大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大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大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

罪犯李白灿,男,1966年3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7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白灿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8434.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216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31日至20152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8434.1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7月至2016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白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白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白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

罪犯冉沛霖,男,1991829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0日,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沛霖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8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该犯承担3万元,扣除已支付2万元,实际应付1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5日履行了1万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沛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沛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冉沛霖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

罪犯牟应奎,男,196712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牟应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7日履行了6千元,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牟应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应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牟应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

罪犯王如发,男,1974年11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如发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26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23日至20141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3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如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如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如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

罪犯黄小红,男,198241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小红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2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该犯2018年10月11日履行了罚金人民币1.6万元,附缴款收据;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5520.5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5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小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小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

罪犯罗昌明,男,19625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0日,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昌明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月至2016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昌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

罪犯廖汝甫,男,19709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4日,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汝甫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已缴纳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4日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万元(判决前已支付一万七千元),该犯2018年10月16日履行余下的2.5万元,附缴款收据,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4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汝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汝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汝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

罪犯刘仁江,男,1972年1220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江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26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123日至20141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3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月至2014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1月至2016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仁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仁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

罪犯付尚国,男,1975820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5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尚国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3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6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尚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尚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

罪犯颜樟,男,19891227日生,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樟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3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万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6月至2016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颜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颜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

罪犯李文超,男,1993922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超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1月至2016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文超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

罪犯田红成,男,199759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红成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873.6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7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民事赔偿人民币57873.66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3月至2016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红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红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红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

罪犯小海海,男,1982221日生,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小海海故意伤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10日至2015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8月1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三十天,于2015年8月5日被处警告处罚,后在干警的积极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其中该犯承担3.5万元)。该犯2018年10月18日履行了其应承担的3.5万元,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4月至2015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4月至2017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小海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小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小海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

罪犯王老五,男,1985年1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920日,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五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216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34日至20153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7月至2015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7月至2016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老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老五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

罪犯王光期,男,1986年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1日,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期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30日,贵州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31日至2015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2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3月至20152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53月至2017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光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光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

罪犯杨石平,男,197041日生,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石平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7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88日至20188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石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石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

罪犯银富民,男,19581112日生,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河津市,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4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17号刑事判决,认定银富民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812日至20188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身体原因未能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7月,1个物质奖励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银富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银富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银富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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