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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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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60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2-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5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

罪犯李本华,男,196292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初7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本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8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17日至201812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20181,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本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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