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61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樊启圣,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启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樊启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启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启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