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879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3-0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04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王监假字004号
罪犯蒋传林,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5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1月10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转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2019年2月13日作出筑地检执减(假)提请意(2019)28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蒋传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传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2月19日
附:罪犯蒋传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