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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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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880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3-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05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王监假字005号

罪犯石明福,男,1972年9月18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5月20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转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2019年2月13日作出筑地检执减(假)提请意(2019)281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石明福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明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明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2月19日


附:罪犯石明福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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