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3186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5-0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号-2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熊忠勇,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7320148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忠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忠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张照兴,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照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照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照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照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郑朝海,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朝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朝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朝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朝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陈明坤,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该犯限制减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2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杜彦鸿,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龙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彦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彦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彦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沈朝顺,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朝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0749638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朝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朝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陈洪江,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洪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汪鹏,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附带民事诉讼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汪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现行赔付部分不予扣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张洪明,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杜详,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王荣雄,男,1980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荣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荣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杨贤,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何龙,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陈新文,男,1982年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新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新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杨兴,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4863519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9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2018年12月3日解除。因该犯对违规行为未有所认识,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0日先后三次被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被取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王敬奇,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敬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敬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敬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敬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敬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吴学高,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学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检察院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已履行14.1万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学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