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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号-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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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3186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号-27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

罪犯熊忠勇,男,198648日生,族,初中文化四川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初21刑事判决,认定熊忠勇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12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73201485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忠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24日至201812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62017年11,获1个表扬20171220186月,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忠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

罪犯张照兴,男,198722日生,族,初中文化,云南澜沧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68刑事判决,认定张照兴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82刑事判决认定张照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28日至201812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年10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照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照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

罪犯郑朝海,男,19751227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7刑初41刑事判决,认定郑朝海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9日至2019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017年10,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朝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朝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朝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

罪犯陈明坤,男,19741225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61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坤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抢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该犯限制减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6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24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30日至201812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017年10月,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

罪犯杜彦鸿,男,1979924日生,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龙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39日至20173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10日至2019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9,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彦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彦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彦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

罪犯沈朝顺,男,1991108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朝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201612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07496381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16日至20191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01710,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5月,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朝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朝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朝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

罪犯陈洪江,男,198112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94刑事判决,认定陈洪江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468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30日至201812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01710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洪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

罪犯汪鹏,男,19745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524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附带民事诉讼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汪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现行赔付部分不予扣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28日至201812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9月,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

罪犯张洪明,男,19671112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22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30日至201812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201712月,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

罪犯杜详,男,19881120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详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42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9日至2019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201710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

罪犯王荣雄,男,19804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荣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277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18日至20191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201710月,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荣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

罪犯杨贤,男,1978810日生,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6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47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28日至2019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512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920182月,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

罪犯何龙,男,1987年111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初字第10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19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17日至201812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2017年12,获1个表扬2018120186月,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

罪犯陈新文,男,198211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新文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11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32日至2019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020183月,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新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

罪犯杨兴,男,1993824日生,族,文盲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722刑事判决,认定杨兴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12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48635197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33日至20193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9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2018年12月3日解除。因该犯对违规行为未有所认识,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0日先后三次被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被取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

罪犯王敬奇,男,19769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敬奇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2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10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敬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228日至20192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1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2017年12,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敬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敬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敬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

罪犯吴学高,男,1969118日生,族,高中文化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学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检察院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2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147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228日至20192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3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已履行14.1万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20182,获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7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学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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