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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1696-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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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339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1696-169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1696

罪犯余长根,男,1967年10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09)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黔东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4)黔高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8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4年4月22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中,2017年2月9日在生产区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打架,对其予以严管学习二个月,2017年3月22日对其解除严管。2017年3月23日因在监舍内与他犯打牌受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已退缴10000元,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长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长根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长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余长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1697

罪犯常海,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3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常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常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1698

罪犯陈彬,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正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41元。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7月8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9月27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凯里监狱一监区从事吹沙工种;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在凯里监狱一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7年10月在王武监狱五监区入监学习,2017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违法所得241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彬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陈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黔王监减字第1699

罪犯夏远洪,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3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2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合格;文化教育未参加;技术教育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远洪提请减刑。因其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远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年10月26日

附:罪犯夏远洪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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