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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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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339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1-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

罪犯李珍祥,男,1963年10月4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赃款2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工种;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工种;2016年9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手工加工、监室长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215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57.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91.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珍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珍祥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珍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李珍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

罪犯杨正明,男,1953年6月1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12.18万元、英镑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12.18万元、英镑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明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正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杨正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

罪犯付亚伟,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未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线圈、彩灯手工加工;2013年10月至至今在五监区从事彩灯手工加工、报纸编辑、出监教育辅助岗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亚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亚伟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亚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付亚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

罪犯张著勇,男,1958年3月8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被告人张著勇所退赃款70000元,被告人黄珍亮所退赃款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著勇、刘广胜所获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铜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凯里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十监区(现五监区)从事教员工种;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彩灯吊环组装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剩余赃款80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著勇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著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张著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

罪犯鲍灵敏,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所得赃款6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的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ROLEX手表一块、用赃款37.4756万元购买的贵阳市富水南路贵州国际商城裙楼A**号房、A**号房,予以折抵赃款,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2.5244万元及孳息。刑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月2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从事库管员工种,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赃款22524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灵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鲍灵敏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鲍灵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鲍灵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

罪犯罗敏,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博士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收缴的贪污赃款人民币227320元发还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该款暂存于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尚欠的贪污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黔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收缴的贪污赃款人民币227320元发还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已收缴的受贿赃款846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注明);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贪污赃款人民币804837.2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03680元、美元4万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敏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月31日

附:罪犯罗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

罪犯左定红,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3537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定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定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左定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

罪犯赵英超,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3537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英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英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英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

罪犯叶刚,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因劳动改造态度差,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态度恶劣被集训教育三十日,2017年5月15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3537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叶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

罪犯谢大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07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3537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 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日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大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大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谢大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1

罪犯谢俊,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50000元,对赔偿总额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8月至2014年3月在王武监狱十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在十六监区收监队,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谢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2

罪犯王柱,男,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柱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柱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3

罪犯孙帮均,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1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帮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帮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帮均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孙帮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

罪犯史贵华,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贵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贵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史贵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

罪犯彭佑明,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佑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佑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彭佑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

罪犯侯洪达,男,1981年9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金西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4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5月18日因殴打他犯被集训教育三十日,2018年6月4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洪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洪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洪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侯洪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7

罪犯李洪林,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94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日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洪林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洪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洪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8

罪犯孔朝云,男,1967年4月19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写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兑换监狱物质奖励;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朝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朝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朝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孔朝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9

罪犯侯开礼,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因病未编班;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开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开礼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刑的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开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侯开礼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

罪犯郭丙胜,男,1977年9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丙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丙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丙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

罪犯高孝忠,男,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后因漏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加原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部分判决,民事部分改判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29日投入贵州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31日因抗拒劳动改造被集训教育三十日,因对劳动改造仍有抵触情绪于2017年6月29日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2017年7月28日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日,2017年8月26日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日,2017年8月30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8年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孝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孝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孝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高孝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

罪犯常洋,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

2027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支付,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常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常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常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

罪犯安兴奎,男,1970年12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月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兴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兴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兴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安兴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

罪犯阿部都热合曼,男,1990年3月1日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5日该犯因拒不参加劳动改造,不服从民警管理被集训管理教育学习三十日,于2018年4月3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学习。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54.7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阿部都热合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阿部都热合曼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阿部都热合曼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阿部都热合曼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

罪犯曾兵兵,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款物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 583.9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兵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兵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曾兵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

罪犯曾强勇,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额8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8月6日分监区在监舍晾衣间发现2条黑色裤子,经调查确定为该犯持有,2016年8月10日该犯被严管教育学习三十日,于2016年9月8日解除严管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调入一监区至今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52.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曾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强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强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曾强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

罪犯陈兴兵,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筑小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兴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兴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

罪犯陈渊,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6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0。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6日该犯因违规打牌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64.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

罪犯陈忠志,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忠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0

罪犯邓昆,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昆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1

罪犯窦荣,男,1996年2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筑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窦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窦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窦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窦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2

罪犯高友贵,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发回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40.8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友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友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高友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3

罪犯郭林,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4

罪犯郭龙书,男,1961年10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81.3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龙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龙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龙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龙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

罪犯郭清方,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调入一监区至今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清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清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清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清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

罪犯郭正义,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5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45.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正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正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正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

罪犯何庭鑫,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庭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庭鑫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庭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庭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

罪犯黄芝能,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上诉后,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芝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芝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芝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黄芝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

罪犯孔欢,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孔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0

罪犯李光荣,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光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1

罪犯李秋,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9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2

罪犯李学祖,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2002)安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学祖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学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学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3

罪犯李志飞,男,1994年7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志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4

罪犯刘敏,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3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敏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5

罪犯龙泽刚,男,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对赔偿总额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泽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泽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龙泽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6

罪犯娄鹏庆,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民事诉讼。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11日该犯违规打牌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娄鹏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娄鹏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7

罪犯罗留金,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2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4日,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65分;2018年5月14日该犯因琐事殴打他犯,被集训管理三十日,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调入一监区至今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15.9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留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留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留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留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8

罪犯罗正安,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兴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0年5月19日起至200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8月16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8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9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5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06.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正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正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正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9

罪犯梅德刚,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德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德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梅德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0

罪犯潘诚行,男,1993年11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诚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诚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诚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潘诚行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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