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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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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342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201-2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1

罪犯李荣元,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安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4月11日起至2005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辅助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荣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荣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荣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2

罪犯王鹏,男,1984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3

罪犯邓贵学,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贵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贵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贵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贵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4

罪犯耿志祥,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耿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耿志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耿志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耿志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5

罪犯何志妹,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500元。几名被告人对总额人民币36410.3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3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志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志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志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6

罪犯张永举,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5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举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永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永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7

罪犯陈洪庆,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陈洪庆、陈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告人陈洪庆、陈亮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0.7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61.6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洪庆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洪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洪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8

罪犯陈忠义,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家属。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忠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09

罪犯付德贵,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4.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45.7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德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德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付德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0

罪犯蒋兵,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15000元;对赔偿款项共计50000元蒋兵等四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蒋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1

罪犯李可,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2

罪犯沈维军,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维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维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沈维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3

罪犯沈先建,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1.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40.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先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先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沈先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4

罪犯孙继忠,男,1954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3年10月1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44.8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81.3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继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继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继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孙继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5

罪犯王然,男,1981年2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2日作出(2001)云法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然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然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6

罪犯姚兴义,男,1984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兴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兴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兴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姚兴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7

罪犯孟超,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乐队、夜间监督岗,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焊接、裁剪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乐队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孟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8

罪犯刘志学,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8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搬运工种;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班监督岗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狱内供应站从事搬运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学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志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志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19

罪犯杨秀键,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2006)德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4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圈包扎工种;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班监督岗;2018年6月至今从事白班监督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57.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86.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键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秀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0

罪犯刘达,男,1965年11月26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30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圈包扎工种;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班监督岗;2018年10月至今在狱内供应站从事搬运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59.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08.3分;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1

罪犯朱杰,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杰等五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绪祥、谢翠仙损失费人民币60000元,其中朱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朱杰亲属已代为赔偿人民币25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被告人朱杰等五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超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朱杰承担人民币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至今在五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夜班监督岗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9.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65.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2

罪犯王江,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王江等五被告人对总额人民币6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乐队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3

罪犯方彬,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乐队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方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彬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方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方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4

罪犯万兴宝,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1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1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3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兴宝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兴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万兴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5

罪犯赵白生,男,1964年12月1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白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白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白生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白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6

罪犯吴文,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7

罪犯张义,男,1974年3月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8

罪犯班国志,男,1975年11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月2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字终第1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3月19日起至2005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国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国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班国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29

罪犯卜升华,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月14日该犯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被集训管理教育,于2017年2月10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3.5分;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卜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卜升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卜升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卜升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0

罪犯邓荣举,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月,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荣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荣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荣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荣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1

罪犯邓永华,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0月3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该犯消费高,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永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提出该犯消费高,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扣减。经查,我监认为该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已从严,因网推数据错误,导致提交检察院的合议册中显示该犯幅度未予以从严扣减,我监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永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永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2

罪犯黎西勇,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5日起至2006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西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西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西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黎西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3

罪犯龙世兴,男,1982年10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抢钱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36年1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6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世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世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世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龙世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4

罪犯卢林斌,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8月26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1分;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林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林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卢林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5

罪犯卢仁,男,1968年9月27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黔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6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卢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6

罪犯穆文兵,男,1990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至2030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9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文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文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穆文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7

罪犯梅世荣,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世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世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世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梅世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8

罪犯余波,男,1983年5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余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39

罪犯赵诗忠,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74.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诗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诗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诗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诗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0

罪犯支飞,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支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支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支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1

罪犯左光午,男,1981年11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474.3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光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光午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光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左光午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2

罪犯王仕刚,男,1976年8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6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仕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仕刚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仕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3

罪犯蒙飞红,男,1970年4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飞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飞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飞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蒙飞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4

罪犯杨明来,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2022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白云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明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明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明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5

罪犯侯永红,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19)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68.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永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永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侯永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6

罪犯胡华义,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22日该犯因超越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95.1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华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华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胡华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7

罪犯李彦,男,1992年3月12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 年12月20日至2030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8日该犯因在寝室打麻将牌,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40.3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8

罪犯聂波波,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8日该犯因在寝室打麻将牌,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30.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波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波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聂波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49

罪犯陈国刚,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9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58.7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国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0

罪犯陈美学,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5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美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美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美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美学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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