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342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5-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251-3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1号
罪犯陈盛武,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4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与另一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69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盛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盛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盛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盛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2号
罪犯陈亚,男,1982年2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抢夺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79.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民事赔偿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3号
罪犯代小乖,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2月1日该犯因涉嫌盗窃他犯物品(温水瓶)被严管调查30天;2016年12月30日因拒不承认盗窃事实继续严管调查30天;2017年3月9日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小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小乖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小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代小乖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4号
罪犯胡开华,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开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开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胡开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5号
罪犯黄佑行,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7年2月2日起至2009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佑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佑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佑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黄佑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6号
罪犯雷尚达,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4年3月5日起至2006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尚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尚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尚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雷尚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7号
罪犯李翔,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98.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翔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翔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翔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8号
罪犯梁发发,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76.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发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发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梁发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59号
罪犯刘兴元,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兴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0号
罪犯罗东生,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刑事部分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82.6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东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东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东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东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1号
罪犯罗贵勋,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日起至2005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贵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贵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贵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2号
罪犯罗世将,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世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世将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世将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世将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3号
罪犯罗伟,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2月8日该犯因持有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4号
罪犯王文祥,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95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4月4日起至2007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9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文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5号
罪犯徐全,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徐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6号
罪犯杨翁,男,1973年11月26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31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翁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翁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7号
罪犯杨正权,男,1959年11月11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450302元继续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40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已扣除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的赃款39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黔高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450302元未退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40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权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正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正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8号
罪犯肖兴怀,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2月17日因与他犯斗殴被严管调查三十天,2017年1月15日解除严管,2017年1月22日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兴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兴怀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兴怀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肖兴怀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69号
罪犯罗文龙,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服装裁剪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文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文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0号
罪犯朱泽恩,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19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泽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泽恩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泽恩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泽恩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1号
罪犯陈勇,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勇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2号
罪犯张亚,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9月14日因欲持铁棍殴打他犯,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10月13日解除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2.2分,折算分值358.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该犯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其狱内消费较高,具备履行能力,但未积极履行其财产性判项,且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遵守监规纪律,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亚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该犯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其狱内消费较高,具备履行能力,但未积极履行其财产性判项,且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遵守监规纪律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3号
罪犯谭正海,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正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正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谭正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4号
罪犯陈胜,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4.3分,折算为492.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5号
罪犯王明兴,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黔赫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私藏使用违禁品被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8月22日解除严管被继续隔离调查三十天,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使用违禁品,并顶撞干警被给予记过处罚,2015年9月20日解除隔离调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九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明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6号
罪犯李远波,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远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远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远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7号
罪犯马开荣,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7.9分,折算为577.1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开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开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马开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8号
罪犯熊军,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6.25分,折算为393.1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熊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79号
罪犯丁晓亮,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28.6分,折算为243.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丁晓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晓亮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晓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丁晓亮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0号
罪犯廖平贵,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元改造积分24.4分,折算为207.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平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平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廖平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1号
罪犯石万勇,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万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万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石万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2号
罪犯张光荣,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光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光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3号
罪犯李凯,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2.1分,折算为357.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4号
罪犯刘书谦,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月3月原考核积分37.9分,折算积分322.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书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书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书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5号
罪犯王小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小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6号
罪犯曹正红,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39.4,折算为334.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正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正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正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曹正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7号
罪犯王林,男,1982年1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抢劫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8号
罪犯吴永海,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9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第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0月9日起至2004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4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5.7分,折算为558.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永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永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永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89号
罪犯宋俊富,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俊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俊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俊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宋俊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0号
罪犯张习祥,男,1982年1月2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习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习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1号
罪犯周刚,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7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0元(已支付),判决已注明,对总额7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21.75分,折算为184.8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周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2号
罪犯陈海海,男,1984年8月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海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海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海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3号
罪犯刘军,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4号
罪犯张磊,男,1983年12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8.1分,折算为578.8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5号
罪犯李明文,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缴获毒资、毒赃共计人民币33.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0分,折算为510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明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6号
罪犯熊东升,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东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东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东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熊东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7号
罪犯李平,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总计金额人民币75119.98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5119.9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16分,折算为13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8号
罪犯伍太勇,男,1964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后因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脱逃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25.3分,折算为215.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太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无期抢劫犯罪、十年以上绑架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太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伍太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299号
罪犯何成洋,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成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成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成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成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00号
罪犯李仕荣,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仕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仕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仕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