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343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5-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351-4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1号
罪犯司显涛,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显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显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显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司显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2号
罪犯李志雄,男,1983年12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雄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志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3号
罪犯李太刚,男,1989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无考核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太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太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太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4号
罪犯杨军,男,1977年5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2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7日起至2007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5号
罪犯朱金科,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7.3分,折算为572.0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金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金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6号
罪犯易金坤,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赔付)。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易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金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金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易金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7号
罪犯赵德友,男,1980年5月14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5月9日起至2007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21.6分,折算为183.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德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德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德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8号
罪犯孙元军,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元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元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元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孙元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59号
罪犯陈昌华,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对总额30000元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9分,折算为586.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昌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昌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0号
罪犯苏天贵,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天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天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苏天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1号
罪犯罗付权,男,1992年6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已付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含已付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计分27.1分,转换为230.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付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付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付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付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2号
罪犯张祝军,男,1976年4月14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7.2分,转换为401.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祝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祝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祝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祝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3号
罪犯杨斌,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3分,转换为450.5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4号
罪犯王金华,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金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金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金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5号
罪犯黄顺强,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火机电子加工工种;2010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顺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顺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黄顺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6号
罪犯刘姜,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花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犯与同案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218476.5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03元。死缓考验期: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13日因在监舍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8年10月在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18476.5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7号
罪犯金作明,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作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作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金作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8号
罪犯毛家田,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家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家田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毛家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毛家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69号
罪犯吴宽勇,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宽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宽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宽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0号
罪犯司大进,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3391.42。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391.42元已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大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大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大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司大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1号
罪犯周训洪,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训洪提请减刑。因其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训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周训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2号
罪犯李义,男,1985年1月2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法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6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8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2017年10月在九监区从事服装生产工种,2017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3号
罪犯王永福,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4月12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7分,2017年2月16日因私自为其他监区罪犯下消费卡,被扣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福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永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4号
罪犯王小各,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黔高二终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3年11月5日起至2005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分班;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各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小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5号
罪犯丁克权,男,1977年12月6日生,回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47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5日投入云南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8月至2018年8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克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克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克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丁克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6号
罪犯房青,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房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房青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房青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房青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7号
罪犯刘永,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2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永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8号
罪犯马永彪,男,1974年7月15日生,回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5)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8月7日起至2008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6月至2018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永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永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马永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79号
罪犯安正远,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4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正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正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正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安正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0号
罪犯陆时生,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法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对总额人民币1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已履行2000元,证明附后,剩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陆时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时生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时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陆时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1号
罪犯赵英羽,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英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英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英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英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2号
罪犯郭荣,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六监区从事发动机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3号
罪犯李俊,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4号
罪犯刘启志,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3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启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启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启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5号
罪犯王鹏,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168.20元,对总额人民币59168.2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168.20元,对总额人民币59168.2负连带赔偿责任。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5日起至2008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1月24日因私藏违禁物品(现金600元),被行政记过处罚,并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7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从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从2018年1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机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16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6号
罪犯龚申雄,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3月11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6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下水道疏通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4000元),剩余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龚申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申雄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申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龚申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7号
罪犯安廷超,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已付14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09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下水道疏通、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已付14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廷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廷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安廷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8号
罪犯陈震钧,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3.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7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13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333.9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震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震钧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震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震钧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89号
罪犯李孟合,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追缴全部所得赃款。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追缴全部所得赃款。死缓考验期:2005年8月25日起至2007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3年7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伙食加工工种;从2013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孟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孟合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孟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孟合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0号
罪犯杨建军,男,1958年3月6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9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协助库房管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建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建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建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1号
罪犯杨荣文,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5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基建、机修工种;2015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从事机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荣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荣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荣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2号
罪犯何虎,男,1983年9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2015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基建维修工种;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垃圾清运工种;从2017年3月至今从事上潲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3号
罪犯陈文安,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文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文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文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4号
罪犯赵波,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5日起至200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止2026年7月8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2016年8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从2016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饲养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波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5号
罪犯王应军,男,1974年2月2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毒资人民币33000予以没收。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9月至2015年8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手工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垃圾清运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应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应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应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应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6号
罪犯李仕林,男,1970年6月20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仕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仕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仕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7号
罪犯龙怀刚,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怀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怀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怀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龙怀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8号
罪犯陈佳佳,男,1989年6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0月2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打架,并对拉架罪犯怀恨在心,2016年10月27日找到前一天拉架的罪犯并与其发生打架,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11月14日解除严管;2017年3月1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严管调查三十天,因查明罪犯冉贤俊伤势不是该犯造成,于2017年4月15日解除严管调查,并不予处罚;2017年8月12日因擅自脱离监管区域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参加学习;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获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佳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佳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佳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佳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399号
罪犯杨谷昌,男,1996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11月20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在未成年人管教所从事电子元件生产;2014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谷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谷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谷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400号
罪犯谢少举,男,1971年12月1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该犯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少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少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谢少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