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347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5-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551-6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1号
罪犯杨维,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5年12月31日因私藏违规物品被扣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维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2号
罪犯余林,男,1979年3月1日生,蔡家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贵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5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余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3号
罪犯袁荣坤,男,1991年3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46.6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96.6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荣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荣坤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荣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袁荣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4号
罪犯张洪光,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洪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洪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洪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5号
罪犯张明辉,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扶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3日起至2006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搬运工种,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明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明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明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6号
罪犯张易刚,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4.2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91.1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易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易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易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7号
罪犯朱德胜,男,1963年2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5.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05.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德胜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德胜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德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8号
罪犯郭有华,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880元,对总额人民币198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6日起至2006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98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有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有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有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59号
罪犯李国全,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1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持有、使用违禁品(手机),为查清案情被隔离审查三十天,2015年9月15日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该犯涉及违禁品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三清点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国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0号
罪犯李仕高,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上后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1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手机)被禁闭处罚七天;2015年11月16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电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6.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65.2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仕高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仕高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仕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1号
罪犯刘长江,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长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长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长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2号
罪犯刘庆国,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油漆工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焊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6.3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78.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庆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庆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庆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3号
罪犯沈阳,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9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至2018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家具加工工种;2018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1.24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20.5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沈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沈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4号
罪犯司永福,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筑法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已支付3000元),对总额8677.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零十五日;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已支付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永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永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司永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5号
罪犯许刚,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许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6号
罪犯杨凯,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中技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凯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7号
罪犯王国武,男,1970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2月26日起至2006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1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焊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国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8号
罪犯王霜,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20.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75.95;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69号
罪犯魏亚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亚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亚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亚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魏亚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0号
罪犯文富奎,男,1976年10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15日起至2005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8.5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72.67;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富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富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富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文富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1号
罪犯吴亚飞,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6.84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68.1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亚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亚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亚飞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2号
罪犯叶涛,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日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统计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有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叶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3号
罪犯张朝,男,1980年12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产品检验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朝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4号
罪犯张方兴,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0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3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42.5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61.3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方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方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方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方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5号
罪犯张清华,男,1967年3月26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7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3.93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88.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清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清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清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6号
罪犯张三明,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三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三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三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7号
罪犯张兴国,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11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家具加工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喷塑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0.5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29.6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一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兴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8号
罪犯赵川,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投入金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使用违禁物品,为查清事实对该犯进行隔离调查三十天,2015年4月21日转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5月20日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6月18日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7月17日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7月31日因查实该犯私藏、使用违禁品(手机)被禁闭处罚十五天,2015年8月14日解除禁闭,2015年9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该犯监规纪律教育,继续严管教育三十天,2015年10月11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3年至2015年在十二监区从事后勤工种;2015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2.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48.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79号
罪犯周福单,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日起至2008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7日投入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福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福单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福单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周福单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0号
罪犯左剑,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左剑赔偿1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家具加工工种;2018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左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1号
罪犯徐元安,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5月9日起至200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元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元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元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徐元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2号
罪犯曹荣玺,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6.13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62.11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荣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荣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荣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曹荣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3号
罪犯曾加宏,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8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7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划线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加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加宏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加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曾加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4号
罪犯陈超,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20日因持有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行车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5号
罪犯陈强,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6号
罪犯邓理怀,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67.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76.3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理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理怀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理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理怀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7号
罪犯郭刚,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8号
罪犯何德宽,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734.12元(已支付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16日在学习室违反娱乐管理规定,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734.12元(已支付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德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德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德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89号
罪犯黄士杰,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云民一(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范孝刚、黄士杰、吴龙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8813.98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813.9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士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士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士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黄士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0号
罪犯赖红,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六年十三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原告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后因狱内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一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9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加刑以来,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检验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赖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赖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赖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1号
罪犯许兴勇,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已交本院),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2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持有和使用违禁物品(火机),被干警查获,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兴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兴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许兴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2号
罪犯李大海,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6日因在该犯铺位查获10个牌码、1个打火机、4包香烟,为查清来源被严管调查三十天,2017年3月22日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4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5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大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大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大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3号
罪犯李维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5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杂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维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维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维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4号
罪犯华祥,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华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华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华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5号
罪犯罗朝坤,男,1982年6月2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朝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朝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朝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6号
罪犯马朝华,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63.3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38.22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朝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朝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马朝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7号
罪犯田顺海,男,1980年10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21日起至2007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顺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顺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田顺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8号
罪犯王有元,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加余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检验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25.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19.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有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有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有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有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599号
罪犯王志国,男,1977年4月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志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志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志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00号
罪犯杨国富,男,1976年5月16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国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