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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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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34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651-7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1

罪犯陈家顺,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6日因违反就寝相关要求和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家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家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家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2

罪犯何军,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34.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3

罪犯林登益,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5月2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该犯2017年8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登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登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林登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4

罪犯王克宏,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安市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止。

2008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13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克宏提请减刑。

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克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克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5

罪犯左兴旺,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0月12日因不按要求收看新闻联播被扣15分;该犯2018年7月2日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46.5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兴旺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兴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左兴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6

罪犯李朝富,男,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6日因违反就寝相关要求和规定,被扣10分;该犯2018年5月15日因不服从干警管理,被扣4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朝富提请减刑。

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朝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朝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7

罪犯潘祖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32年8月19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1月12日因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该犯2018年2月15日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45分;该犯2018年3月28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安顺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安顺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王武监狱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祖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祖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潘祖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8

罪犯任明洪,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1月12日因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该犯2018年3月20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45分;该犯2018年7月5日因不按规定整理内务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明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明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明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任明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59

罪犯刘文勇,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0月12日因不按纪律要求收看新闻联播被扣15分;该犯2018年5月4日因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文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文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文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0

罪犯曾德龙,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967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96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德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德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曾德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1

罪犯查良入,男,1939年12月1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拿走的物资折款2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54.4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62.9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查良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查良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查良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查良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2

罪犯郭湘春,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因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湘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湘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湘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湘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3

罪犯蒋存清,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33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33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存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存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存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蒋存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4

罪犯孔小维,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8月17日起至2005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小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小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小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孔小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5

罪犯李义兵,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义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义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6

罪犯刘加义,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6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7月25日起至2007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5.1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28.9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加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加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7

罪犯刘书义,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书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书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刘书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8

罪犯马勋平,男,1975年12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9日起至2008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七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2.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49.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勋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勋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马勋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69

罪犯邱光卫,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事务、上下车、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光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光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邱光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0

罪犯任端祥,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端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端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任端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1

罪犯沈玉学,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1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3年3月15日起至2005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玉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玉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沈玉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2

罪犯谭先忠,男,194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先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先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谭先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3

罪犯田文亮,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49.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20.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文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文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文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田文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4

罪犯王坤林,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坤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坤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坤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5

罪犯吴维基,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维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维基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维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维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6

罪犯向兴平,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作案工具贵JP****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黔27刑终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四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兴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兴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向兴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7

罪犯阳运通,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9.3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79.56分;2017年4月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阳运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阳运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阳运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阳运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8

罪犯杨光龙,男,1947年1月7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光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79

罪犯赵廷海,男,1972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66.54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65.5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廷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廷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廷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0

罪犯赵支忠,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支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支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支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赵支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2

罪犯朱远福,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远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远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远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远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3

罪犯左有军,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作出(2002)成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川刑复字第9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至今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20.9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78.4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有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左有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4

罪犯蔡尚志,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8.2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94.8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尚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尚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尚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蔡尚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5

罪犯沈宽福,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230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30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沈宽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宽福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提出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宽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沈宽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6

罪犯杨朝周,男,1960年12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38.4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26.8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朝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朝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朝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7

罪犯李朝贵,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5.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68.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朝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朝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朝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8

罪犯李富彬,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富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富彬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富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富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89

罪犯李元伦,男,1942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赤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年龄和疾病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0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元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元伦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元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0

罪犯李义泉,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现刑止日:2034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2017年3在监狱医院住院,2017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二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义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义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1

罪犯杨久平,男,1978年9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黔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久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久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久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2

罪犯邹光明,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光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光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邹光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3

罪犯吴俊霖,男,1973年11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9.6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07.3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俊霖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俊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吴俊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4

罪犯罗奎,男,1973年12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28日起至2006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1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5

罪犯郭荣胜,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荣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6

罪犯李德昌,男,1949年2月3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5.7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73.8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德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德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德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7

罪犯查秀才,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9.8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38.3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查秀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查秀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查秀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查秀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8

罪犯罗丹,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7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丹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罗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699

罪犯蒋承祥,男,1949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6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承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承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承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蒋承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0

罪犯何平,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5.1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69.1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平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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