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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7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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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0348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5-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701-7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1

罪犯黎昌荣,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于判决前缴纳人民币100000元,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昌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昌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黎昌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2

罪犯胡召富,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1.5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68.5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召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召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召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胡召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3

罪犯何永达,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永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永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永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4

罪犯张敏贤,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8.2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324.7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敏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敏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敏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5

罪犯林大晟,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事务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23.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01.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大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大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林大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6

罪犯朱祥,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护理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劳动报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5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0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朱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7

罪犯陈兴江,男,1988年10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兴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兴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8

罪犯陈光伟,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香港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累计积分76.7分,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光伟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光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光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09

罪犯鲍德贵,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62.9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鲍德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鲍德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鲍德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0

罪犯安朝林,男,1982年10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安朝勇、安朝林、熊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130.51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3130.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朝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朝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安朝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1

罪犯邓信其,男,1976年2月1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11.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信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信其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信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邓信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2

罪犯樊龙中,男,1966年2月18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尚差赃款继续追缴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未履行,尚差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17.9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樊龙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龙中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樊龙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樊龙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3

罪犯顾友友,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35.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顾友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友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友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顾友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4

罪犯郭伟,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04.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郭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5

罪犯何贵民,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的金额为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3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1年7月13日起至2003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424.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贵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贵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贵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何贵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6

罪犯龙光斌,男,1995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65.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光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光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龙光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7

罪犯彭龙江,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龙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龙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彭龙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8

罪犯王元昌,男,1979年2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14.2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元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元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元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元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19

罪犯颜修明,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颜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修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颜修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颜修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0

罪犯徐仪兵,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5年1月30日因严重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严管教育三十日,2015年2月28日解除严管;2015年3月16日因扰乱监管秩序被警告处罚;2015年4月2日因扰乱分监区的学习制度被严管教育三十日,4月28日被警告处罚,2015年5月1日解除严管教育;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因违规被处罚,累计积分负27.5分,根据《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受到警告处罚;2017年8月11日该犯在监舍打牌,教育改造扣45分;2017年12月21日,生产现场吸烟,教育改造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仪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仪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仪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徐仪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1

罪犯马勇达,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勇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勇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勇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马勇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2

罪犯尤广洪,男,1995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累计积分132.8分,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尤广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尤广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尤广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尤广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3

罪犯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4

罪犯张福龙,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5月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43.1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福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福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福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5

罪犯张小松,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小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小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小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6

罪犯李绍昌,男,1997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绍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绍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绍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7

罪犯孙付宝,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呼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0月13日因民警对其进行教育时,态度不端正,顶撞民警,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08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付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付宝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付宝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孙付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8

罪犯方锡祥,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方锡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锡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方锡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方锡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29

罪犯周军阳,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皮鞋加工工种;从2013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军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军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军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周军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0

罪犯孙元红,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已支付12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0年9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支付1200元),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82.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元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元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元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孙元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1

罪犯王恒,男,1993年9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420.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恒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恒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王恒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2

罪犯韦应平,男,1966年8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699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69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应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应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韦应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3

罪犯陈其荣,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1年5月28日起至2003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1年7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172.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其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其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其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其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4

罪犯杨家林,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6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6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7年2月9日起至2009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253.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家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家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家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5

罪犯陈军,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手工加工工种;从2008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6

罪犯杨石友,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石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石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石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杨石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7

罪犯熊灿明,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5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皮鞋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灿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灿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灿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熊灿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8

罪犯戴家彬,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戴家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戴家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戴家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戴家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39

罪犯张浪浪,男,1995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6053.36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在贵州省未成年人管教所从事手工艺品加工工种;从2013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16053.36元已履行193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浪浪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浪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浪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0

罪犯李志刚,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支付834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支付8347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168.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志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1

罪犯张大文,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12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10.8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大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大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大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2

罪犯程老大,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8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558.4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老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老大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老大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程老大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3

罪犯李超,男,1987年5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4

罪犯黄诗学,男,1954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4月15日起至2004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2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5月30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398.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诗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诗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诗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黄诗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5

罪犯张亮,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年终字第76号刑事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4月至2015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组长工种;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2月至至今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张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6

罪犯郑发龙,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发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发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郑发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7

罪犯田茂华,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水晶球加工;从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十一监区从事数据线、缝纫加工;从2016年12月今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茂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茂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田茂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8

罪犯李培强,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月1月至2014年11月在监狱医院监区从事生活护理工种;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培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培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培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49

罪犯李虹霖,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7月2日至今在十五监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3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虹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虹霖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虹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李虹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750

罪犯陈国举,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5月6日

附:罪犯陈国举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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