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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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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1321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6-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11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王监假字011号

罪犯陈世雄,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12月17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是七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63.5分,转换为539.7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筑地检执检(假)提请意(2019)2304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陈世雄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雄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6月6日

附:罪犯陈世雄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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