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494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0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800-9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0号
罪犯申振,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申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1号
罪犯卢建来,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8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建来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罪犯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建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卢建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2号
罪犯李羽习,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2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黔01刑终2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羽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羽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羽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羽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3号
罪犯张浪,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4号
罪犯杨彪,男,1974年5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欠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23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5号
罪犯罗学清,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筑刑二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2年5月10日该犯因与他犯打架,用生产工具钳子扎向他犯,对其严管教育三十日,于2012年6月10日对其解除严管;2014年5月9日因该犯涉嫌持有和使用手机,并涉嫌用手机骗取他犯家属财物,拒不交代手机来源,对其隔离审查三十天,于2014年6月8日对其解除隔离审查,于2014年6月7日对其禁闭十五天,于2014年6月21日对其解除禁闭,因在禁闭期间认识不到错误,拒绝配合调查,2014年6月20日对其严管教育十五天,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解除严管。2017年6月22日该犯因在其他罪犯与民警发生冲突时怂恿他犯起哄,严重扰乱正常监管秩序,2017年6月22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7月21日对其延期集训,2017年7月21日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17年8月19日解除调查。2018年8月30日该犯因生产问题与组长发生争吵,并对组长进行殴打报复,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8年9月28日对其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调入我监区以来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获综合记功,转换为二个表扬;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一个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87.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被集训管理教育、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罗学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学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学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学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6号
罪犯陈海浪,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元未履行,所得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海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海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7号
罪犯罗翔,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03.0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翔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翔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8号
罪犯谭宏军,男,1976年7月16日生,毛南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被告人谭宏军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强制冲抵罚金。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5月19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随案移送被告人谭宏军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强制冲抵罚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宏军提请减刑。因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宏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谭宏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09号
罪犯王勇,男,1987年9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52.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8月5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0号
罪犯曾凡强,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凡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凡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曾凡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1号
罪犯韦正林,男,1984年4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黔04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000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7200元,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1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连带退赔103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372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正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正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韦正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2号
罪犯龙玄,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2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2008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
现刑止日:2022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06.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玄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龙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3号
罪犯邱太华,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13.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太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太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邱太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4号
罪犯魏永康,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永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永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魏永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5号
罪犯梁思金,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思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梁思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6号
罪犯王彦前,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抢劫、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2年1月29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彦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彦前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彦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彦前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7号
罪犯刘恩举,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5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3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98.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恩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恩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恩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恩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8号
罪犯杨昌定,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昌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昌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昌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19号
罪犯罗天文,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23.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天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天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天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0号
罪犯吴云华,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8月9日起至2008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15.9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云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云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云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1号
罪犯姜远富,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8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1月5日起至200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86.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远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姜远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2号
罪犯孙启康,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15日起至200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4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启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启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启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孙启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3号
罪犯刘兴华,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兴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4号
罪犯芦发保,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89965元发还被害单位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该款已发还),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0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1现刑止日:2020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3035元同案罪犯已退缴,缴款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芦发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芦发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芦发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芦发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5号
罪犯黄淑高,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8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淑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淑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淑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淑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6号
罪犯张春富,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机械加工;2018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春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春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春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7号
罪犯刘仁重,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云南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23日起至2007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重
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仁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仁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仁重
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8号
罪犯余中贵,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4487.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487.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物质奖励;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94.7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中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中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中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余中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29号
罪犯田康权,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变压器加工;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康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康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田康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0号
罪犯杨忠礼,男,1976年8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清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筑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忠礼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忠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忠礼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1号
罪犯蔡胜国,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胜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胜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胜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蔡胜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2号
罪犯付贵发,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800元,剩余人民币192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308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82.2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贵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贵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付贵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3号
罪犯罗嵩武,男,1981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安市执字第54号民事裁定,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为复印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嵩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嵩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嵩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嵩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4号
罪犯李云飞,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李云飞赔偿15000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十五天,总和刑期七年九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3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李云飞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云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云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云飞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5号
罪犯罗辉,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6号
罪犯陈世荣,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抢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世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世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世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7号
罪犯李明,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元除外,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0元(法院已代收到所交赔偿款21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已履行25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8号
罪犯蒲元明,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元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元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蒲元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39号
罪犯倪铨,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整治权利三年。倪铨等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倪铨承担25000元,三人互为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5.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其中倪铨承担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倪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0号
罪犯韦朝金,男,1977年4月15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黔232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杨天朝人民币8299元,帅莹人民币51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退赔880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朝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韦朝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1号
罪犯陈进松,男,1995年7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筑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0.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总金额50000元(另二名被告人已给付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79.28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进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进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进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2号
罪犯曹贵全,男,1967年5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6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贵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贵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贵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贵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3号
罪犯曾凡远,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凡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凡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曾凡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4号
罪犯龚亲建,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9日起至2005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3年1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严管监区从事刺绣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亲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亲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亲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龚亲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5号
罪犯黄明成,男,1970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明成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6号
罪犯李明科,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云法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九年四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九年十个月九天,决定执行九年十个月九天。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12.5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明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7号
罪犯刘开富,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21.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开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开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开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8号
罪犯陆朝金,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朝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陆朝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49号
罪犯罗文兵,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入监监区从事手套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文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文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0号
罪犯余登贵,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铸管监区从事玻璃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登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登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余登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1号
罪犯张金乔,男,1984年6月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3.8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213.85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金乔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金乔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金乔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2号
罪犯曹德雄,男,1966年11月2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7日罪犯赵传富在劳动现场因开百货的事情与他犯发生抓扯,罪犯曹德雄冲过去帮助赵犯殴打罗犯,民警对曹德雄进行教育谈话中,该犯态度恶劣,顶撞民警,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5月18日对其解除集训,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被集训教育,并被扣分,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曹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德雄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德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德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3号
罪犯曾祥建,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祥建提请减刑。因其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祥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曾祥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4号
罪犯黎明,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
现刑止日:2035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9月调入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该犯自2015年调入五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自2017年5月9日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06.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黎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5号
罪犯刘德平,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德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德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德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6号
罪犯刘欢,男,1995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欢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世远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其中刘世远承担人民币20000元,上列人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7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未履行,其他被告人已支付25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08.3分;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7号
罪犯史晋虎,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晋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晋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史晋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8号
罪犯汪兴,男,1993年8月1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6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72.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汪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59号
罪犯杨平平,男,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月5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85.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平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0号
罪犯俞明忠,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俞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俞明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俞明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俞明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1号
罪犯张幺德,男,1970年6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55.0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幺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幺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幺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幺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2号
罪犯张跃跃,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3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2.5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跃跃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跃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跃跃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3号
罪犯周正军,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遵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2006年5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故意杀人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9日该犯因产量不足,思想压力过大,以自伤自残的形式撞在厂房房柱上导致手划破,该犯通过自伤自残逃避劳动的行为严重影响劳动改造秩序,2018年3月2日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2年2009年在遵义监狱服刑改造。该犯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王武监狱十六监区服刑改造。该犯自2016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共计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14.8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正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正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正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4号
罪犯倪玉峰,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玉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玉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玉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倪玉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5号
罪犯皮胜男,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胜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皮胜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皮胜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6号
罪犯高斌,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于(2014)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高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7号
罪犯江川,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抢劫、抢夺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川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江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8号
罪犯刘从品,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86.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从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从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从品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69号
罪犯刘再华,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5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电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再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再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再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0号
罪犯吴勇勇,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筑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勇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勇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勇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1号
罪犯肖明亮,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铣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5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明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明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肖明亮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2号
罪犯杨金生,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89965元发还被害单位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该款已发还),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事务员、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3035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金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金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金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3号
罪犯余剑,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剃齿工、铣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余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4号
罪犯郑世进,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铣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世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世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郑世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5号
罪犯朱文斌,男,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几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210元,其中被告人朱文斌承担赔偿16500元(朱文斌已赔偿的8440元,在执行中应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磨工、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连带民事赔偿共计64210元,该犯承担16500元已履行8440元判决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文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文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朱文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6号
罪犯曾岗,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死缓考验期为:2003年3月7日起至2005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23日晚该犯在值坐班期间,擅自离岗,干警对其教育后拒不悔改,2017年8月24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9月22日对其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7年9月22日集训管理教育结束后,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01.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被集训教育,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曾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曾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7号
罪犯陈大发,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筑法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539.43元。四名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共计21415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为:2003年9月26日起至200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539.4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44.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大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大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大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8号
罪犯李虎,男,1980年9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17.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79号
罪犯李建超,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建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0号
罪犯肖国运,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加原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部分。死缓考验期为:2003年7月16日起至2005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17.6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国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国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国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肖国运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1号
罪犯林科良,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号刑事裁定,核准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科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科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林科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2号
罪犯王春喜,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贵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8.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春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春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春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3号
罪犯肖红红,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的赔付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4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其中该犯民事赔偿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86.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红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红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肖红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4号
罪犯杨光任,男,1979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支付)。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中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任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任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光任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5号
罪犯杨科祥,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科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科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科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6号
罪犯袁海涛,男,1993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海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袁海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7号
罪犯张建,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8号
罪犯郑绿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77.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30.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绿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绿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郑绿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89号
罪犯周必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55.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必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必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必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0号
罪犯周天明,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天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天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天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天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1号
罪犯邢宇,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西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邢宇家属自愿赔偿80000元,从其自愿)。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2至今在五监区从事教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自愿赔偿80000元,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49.5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邢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邢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邢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邢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2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乐队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3号
罪犯周坚斌,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坚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坚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坚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坚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4号
罪犯杜金东,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6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金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金东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杜金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5号
罪犯刘道仲,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14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19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93.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6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犯罪所得已追缴672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道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道仲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道仲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道仲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6号
罪犯吕明华,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7日起至200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 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化为277.8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明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吕明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7号
罪犯吴有林,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3月14日起至2008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3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在六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有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有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有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8号
罪犯张朝超,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6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朝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朝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朝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899号
罪犯司维刚,男,1977年3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3日
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维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维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司维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0号
罪犯罗江荣,男,1974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现金人民币990元,强制冲抵罚金。刑期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4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江荣提请减刑。因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江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江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