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495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0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901-10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1号
罪犯罗成俊,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成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成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成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2号
罪犯程尤汉,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尤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尤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尤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程尤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3号
罪犯崔晓丽,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晓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晓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晓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崔晓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4号
罪犯欧阳大贵,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大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阳大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欧阳大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欧阳大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5号
罪犯彭志友,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35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2日在习艺现场库房处,用手穿过房铁网盗窃我监区上一个服装项目所剩余的布料两块,并赠送给他犯做围腰和裤兜。该犯盗窃行为给犯群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惩罚违规行为,给予该犯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73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66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561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被处以警告处罚,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彭志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志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志友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志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6号
罪犯许士辛,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士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士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士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许士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7号
罪犯赵静,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8号
罪犯熊祖标,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至2031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6年5月至今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祖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祖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祖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熊祖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09号
罪犯侯尚富,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尚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尚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尚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侯尚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0号
罪犯冯乾奎,男,1988年5月11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含已付6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含已付6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至2029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6000元(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乾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乾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乾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冯乾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1号
罪犯钱生师,男,1990年9月2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个人部分1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生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生师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生师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钱生师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2号
罪犯张应松,男,1974年1月3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应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应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应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3号
罪犯保维国,男,1985年4月17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2月至今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保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保维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保维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保维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4号
罪犯杜应胜,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8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7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转化为新考核分值279.3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应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应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应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杜应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5号
罪犯郭谬,男,1977年10月11日生,其他,高中文化,缅甸联邦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转化新考核分值346.8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谬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郭谬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6号
罪犯刘兵,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7号
罪犯罗安洪,男,1996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4分;文化教育85.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安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安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安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8号
罪犯罗钦中,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钦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钦中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钦中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钦中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19号
罪犯罗文,男,1991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0号
罪犯沈成学,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成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成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沈成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1号
罪犯杨廷三,男,1988年7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9元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民赔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人民币59元未退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廷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廷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廷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廷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2号
罪犯杨万福,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该款已支付)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该款已支付)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5000元已履行,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万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万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万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3号
罪犯杨万刚,男,1974年2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1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92.5分;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万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万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万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4号
罪犯郑少海,男,1979年8月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少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少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郑少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5号
罪犯仲华斌,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贵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仲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仲华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仲华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仲华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6号
罪犯朱仁松,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字终第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仁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仁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朱仁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7号
罪犯朱少容,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转化为新考核分值508.8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少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少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少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朱少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8号
罪犯杨洋,男,1995年2月2日生,汉族,文盲(聋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转化为新考核分值297.0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29号
罪犯向文祥,男,1994年4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诉后,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9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连续两天没有产量,消极怠工,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6月23解除集训;2017年10月18日因睡觉时在床上挂衣服挡住监控视线,且拒不参加劳动,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11月16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被集训管理教育,属于不遵守监规纪律,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向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文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文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向文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0号
罪犯苟元智,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75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苟元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苟元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苟元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苟元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1号
罪犯吴道祥,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7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个人部分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转化为新考核分值566.95分;2017年4月1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道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2号
罪犯班玉吕,男,1987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赔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玉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玉吕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其中两项罪名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玉吕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班玉吕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3号
罪犯令狐昌兵,男,1991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黔232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6日起
至2025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昌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昌兵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令狐昌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令狐昌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4号
罪犯吴兴江,男,1983年2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黔2325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罚金已缴纳9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书注明已缴纳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兴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兴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兴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兴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5号
罪犯杨长建,男,1992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4月至今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长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长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长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6号
罪犯詹老二,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4.7分,转换为549.9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老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詹老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詹老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7号
罪犯陈永江,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2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3.2分,转换为367.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永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永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永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8号
罪犯高龙忠,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2.3分,转换为359.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龙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龙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龙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高龙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39号
罪犯朱才举,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3.1分,转换为366.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才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才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才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朱才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0号
罪犯马松,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2011)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8.4分,转换为496.4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马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1号
罪犯唐本金,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本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本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本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唐本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2号
罪犯张本贵,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5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本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本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本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3号
罪犯李章绍,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章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章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章绍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4号
罪犯黄启登,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启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启登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启登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启登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5号
罪犯潘光亭,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止2017年3月31日原考核积分19.8分,转换为168.3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光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光亭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光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潘光亭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6号
罪犯吴正银,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正银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正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正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7号
罪犯甘文刚,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文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文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甘文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8号
罪犯黄石林,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45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3945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刑,可以认定该犯悔改表现不好,建议更从严扣减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石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石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石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49号
罪犯王祖华,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祖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祖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0号
罪犯李海涛,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海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海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1号
罪犯卢住住,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住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住住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住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卢住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2号
罪犯李泽培,男,199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泽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泽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泽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3号
罪犯黄俞红,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俞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俞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俞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俞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4号
罪犯夏云义,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兴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5日未完成生产任务,民警找其谈话时,不认识自己的错误,且态度恶劣,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5月24日解除严管;2018年1月9日下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不服从民警指令,态度嚣张,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2月7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云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云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夏云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5号
罪犯聂中建,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后因在狱内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八个月十四天,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四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0日。
该犯自2015年8月24日新判决执行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中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中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聂中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6号
罪犯杨坤,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2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7号
罪犯邓显奎,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罚金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显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显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无期徒刑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显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邓显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8号
罪犯沈洪远,男,1987年0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有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洪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洪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洪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沈洪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59号
罪犯韦前平,男,1987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前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前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前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韦前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0号
罪犯王继华,男,1990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685.07元,对总额42740.3元负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685.0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继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继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继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1号
罪犯余世发,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0.3分,转换为342.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世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世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余世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2号
罪犯罗一鸣,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11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一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一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一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一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3号
罪犯刘景才,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景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景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景才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4号
罪犯杨国晏,男,1974年10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国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5号
罪犯刘兴贵,男,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兴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6号
罪犯施忠喜,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忠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忠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忠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施忠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7号
罪犯周德海,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德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同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1.4分,转换为351.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德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德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德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8号
罪犯陈光军,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860元,对总额110580元赔偿负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1105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光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光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69号
罪犯胡启超,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9.7分,转换为507.4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启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启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启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0号
罪犯罗兴国,男,1980年7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黔0181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黔01刑终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兴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兴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兴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1号
罪犯陈波,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2号
罪犯罗登贵,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黔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登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放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登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登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3号
罪犯陈春东,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春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春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春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春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4号
罪犯王洪银,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黔042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4500元,依法继续追缴。责令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9370元。刑期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1年4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4500元未退缴,连带退赔1937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洪银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洪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洪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5号
罪犯孙发举,男,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受害人。刑期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32.4分。转换为275.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发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发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孙发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6号
罪犯王建金,男,1987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2325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建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7号
罪犯穆华书,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黔05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华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华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穆华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8号
罪犯甘贵平,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3.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贵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贵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甘贵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79号
罪犯侯永高,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永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永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爆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永高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侯永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0号
罪犯蒋成江,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黔盘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成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成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蒋成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1号
罪犯赵起,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04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2号
罪犯王勇,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4.2分,转换为545.7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3号
罪犯马金全,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0.1分,转换为425.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金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金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马金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4号
罪犯邢燕忠,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赃款人民币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50.7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退赔赃款人民币4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350.78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7.24分,转换为571.5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邢燕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邢燕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邢燕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5号
罪犯王明星,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明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6号
罪犯韦兴荣,男,1985年6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49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6日调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4495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2.77分,转换为363.5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兴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兴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韦兴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7号
罪犯郭传志,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至2014年在二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传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传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郭传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8号
罪犯刘桃红,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加工数据线,2016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桃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桃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桃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桃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89号
罪犯刘照丹,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2015)黔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6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四监区从事机床加工,2017年12月至今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赔偿协议及收条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照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照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照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0号
罪犯虞水,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制作,2015年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收条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虞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虞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虞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虞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1号
罪犯严守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1年8月至2013年在四监区鞋帮加工,2013年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已退缴8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守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守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严守俊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2号
罪犯王旗,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12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工种,2019年调入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刑,可以认定该犯悔改表现不好,建议更从严扣减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3号
罪犯马忠举,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0年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连带民事赔偿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忠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忠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马忠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4号
罪犯刘仕金,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08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仕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仕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仕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5号
罪犯李泽见,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食品加工工种;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泽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泽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泽见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6号
罪犯何兴奎,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1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生卫科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在王武监狱十六监区从事保洁工种;从2011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兴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兴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兴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何兴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7号
罪犯吴海刚,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89.5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执行裁定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海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海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海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8号
罪犯李崇春,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黔011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崇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崇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崇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999号
罪犯邵勇军,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邵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勇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邵勇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邵勇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0号
罪犯胡兴旺,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兴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兴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兴旺卷宗材料共卷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