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495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0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减字1001-1100)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1号
罪犯金良凯,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修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述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良凯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良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金良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2号
罪犯孙丽波,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55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丽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丽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孙丽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3号
罪犯吕书飞,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书飞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书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吕书飞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4号
罪犯张瑾,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7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5号
罪犯代朝永,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黔六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含已支付的7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含已支付的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6000(含已支付的7000元)经司法局调解达成赔偿6000元的谅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谅解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化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朝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朝永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朝永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代朝永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6号
罪犯苏太宇,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违法所得14372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与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32280.62元。后因漏罪,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与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2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4732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太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太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太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苏太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7号
罪犯何昆明,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昆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何昆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8号
罪犯唐荣,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裁剪工种,于2019年4月11日调入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唐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09号
罪犯岑明友,男,1968年2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后因漏罪,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元,其中该犯承担1500元,与其他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该犯犯罪所得22700元退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6年1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6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2月23日该犯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私藏打火机被扣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227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明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明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岑明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0号
罪犯高增才,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至2017年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增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增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增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高增才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1号
罪犯葛兴建,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2014)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4日该犯无故不参加劳动,抗拒改造,扬言自杀威胁干警,被处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6月22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集训教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葛兴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兴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葛兴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葛兴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2号
罪犯李友举,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40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友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友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友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友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3号
罪犯刘方,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方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4号
罪犯聂光明,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4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光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光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聂光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5号
罪犯彭青贤,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3917.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2日该犯在整理内务与他犯发生矛盾,随即发生抓扯,后被他犯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1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3917.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07.2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彭青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青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青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青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6号
罪犯沙全安,男,1957年12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沙全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沙全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沙全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7号
罪犯谢黔,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已赔偿20000元,尚欠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对赔偿总额150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2019年3月从事机床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50000万元,该犯承担民事赔偿60000元(已赔偿2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黔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谢黔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8号
罪犯徐本兴,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本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本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本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徐本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19号
罪犯张中友,男,1973年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214元,对赔偿总额2885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至2014年在十监区从事火机电子加工工种,2014年至2017年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28856元,该犯承担民事赔偿721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中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中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0号
罪犯周建荣,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5000元,经济损失8000元,丧葬费1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建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建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建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建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1号
罪犯陈会明,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6470.13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470.1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会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会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会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会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2号
罪犯池顺勇,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池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池顺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池顺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池顺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3号
罪犯胡和荣,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467.2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1467.2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未赔付被害人家属,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和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和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和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4号
罪犯胡敏旋,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4.4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敏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敏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敏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敏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5号
罪犯李登进,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登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登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登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6号
罪犯罗俊峰,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一年零二十一天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二十一天。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5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俊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俊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俊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俊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7号
罪犯孙元斌,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各项合计244315.1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24431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06.1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刑,犯罪情节恶劣,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议从严扣减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元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元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元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孙元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8号
罪犯王兴明,男,1966年6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12.7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兴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兴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29号
罪犯詹文祥,男,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文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詹文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詹文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0号
罪犯张习伦,男,1975年7月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9日该犯殴打他犯,于2017年12月6日被给予记过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线组装,2018年7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记过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习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习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1号
罪犯孟艳飞,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黔0527刑初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今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艳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艳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艳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孟艳飞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2号
罪犯鄢忠战,男,1998年2月16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黔05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今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线组装,2019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鄢忠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鄢忠战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鄢忠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鄢忠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3号
罪犯艾森勇,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1月25日,该犯因在劳动现场顶撞干警,扰乱现场秩序,影响恶劣,被处以严管30日,并于2015年12月9日被给予警告处罚,2015年12月24日解除严管;2017年12月21日,因殴打他犯,造成恶劣影响,于2017年12月22日被处以集训教育30日,2018年1月18日解除集训教育;2018年4月25日因私藏使用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艾森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艾森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艾森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艾森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4号
罪犯曹学山,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学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学山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学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学山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5号
罪犯易飞豹,男,199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黔230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73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23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在五监区从事百货加工工种,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73元已退赔9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根据余刑呈报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易飞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飞豹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根据余刑呈报减刑幅度。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飞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易飞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6号
罪犯吴贤方,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贤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贤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贤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7号
罪犯李国义,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6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国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8号
罪犯罗龙,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28.4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39号
罪犯魏大强,男,1974年5月9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黔0328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69.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大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大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魏大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0号
罪犯宋平,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2006)筑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从事百货加工制作工种,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宋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1号
罪犯王友松,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2009)仁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赃款7211.6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赃款7211.6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69.1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根据余刑呈报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友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根据余刑呈报减刑幅度。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友松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友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2号
罪犯李志豪,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2009)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9月7日,该犯因顶撞民警,拒不服从民警管理,被处以集训教育30日,2017年9月30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集训教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志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3号
罪犯袁超,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2009)云法刑初字第1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刑,可以认定该犯悔改表现不好,建议更从严扣减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袁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4号
罪犯熊开伦,男,1983年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2009)乌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开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开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开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熊开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5号
罪犯李洋,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37.88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6号
罪犯吴海洪,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质检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已履行6666.67元,谅解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海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海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吴海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7号
罪犯张海龙,男,1980年12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9333.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9333.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海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海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8号
罪犯张荣华,男,1975年6月1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250元,对赔偿总额167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6750元,该犯承担92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表扬,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荣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荣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49号
罪犯周力,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9月2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转换为551.5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0号
罪犯童来军,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童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童来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童来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童来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1号
罪犯贺朝宝,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竹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7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朝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朝宝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朝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贺朝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2号
罪犯龚叙永,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3月13日起至200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换为214.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叙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叙永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叙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龚叙永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3号
罪犯杜福荣,男,1972年10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转换为528.4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福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福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杜福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4号
罪犯李勇,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5号
罪犯王启周,男,1969年1月17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启国、王启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308.3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启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启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启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6号
罪犯朱松,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7月31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朱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7号
罪犯焦明长,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焦明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明长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明长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焦明长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8号
罪犯林士奎,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士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士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士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林士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59号
罪犯刘跃强,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刑,建议更从严扣减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跃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跃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跃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跃强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0号
罪犯毛线美,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线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线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毛线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毛线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1号
罪犯刘勇,男,1971年1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一监区从事搬运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搬运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2号
罪犯肖本江,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5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14日调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348.6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本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本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本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肖本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3号
罪犯杨璟,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2743.5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死缓考验期:2002年9月4日起至2004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9月2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2743.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421.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4号
罪犯曹艳雷,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艳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艳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艳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艳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5号
罪犯齐晶,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钳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齐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齐晶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齐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齐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6号
罪犯黄斌,男,1968年10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7号
罪犯李红军,男,1981年2月1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钻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红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红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红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8号
罪犯陈长江,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7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233.0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长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长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长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69号
罪犯罗昌忠,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2月13日起至2004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313.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昌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昌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昌忠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0号
罪犯王勇,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麿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249.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1号
罪犯王培林,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榺椅加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198.8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培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培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培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2号
罪犯金波,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波提请减刑。因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金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3号
罪犯孔慧东,男,1986年9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慧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慧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慧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孔慧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4号
罪犯杨剑,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与另一被告对总额26349元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26349元该犯已履行个人部分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5号
罪犯濮华豹,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233.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33年6月21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6日因在非吸烟时段和区域吸烟,被当场抓获,被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严管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233.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较高,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可以认定该犯悔改表现不好,且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严管教育,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以更严厉方式从严扣减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濮华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濮华豹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濮华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濮华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6号
罪犯李波,男,1978年12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29日起至2005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系原判死缓,实际服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7号
罪犯罗昌果,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6日因在生产现场使用电磁炉,被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于2017年5月12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47.6分,转换为404.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集训教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昌果提请减刑。因其系原判死缓,实际服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昌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罗昌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8号
罪犯杨小二,男,1983年3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赃物折价款、赃款共计人民币3244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2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小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小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小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79号
罪犯张青松,男,1992年1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罚金共计人民币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青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青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0号
罪犯赵涛,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车缝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止2017年3月31日原考核积分25.4分,转换为215.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1号
罪犯李永相,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已交付的人民币119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车缝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50000元(判决前已付119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永相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永相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永相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2号
罪犯敖显矿,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显矿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显矿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敖显矿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3号
罪犯彭成福,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成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成福提请减刑。
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成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成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4号
罪犯赵军,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5号
罪犯彭大有,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大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大有提请减刑。
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大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大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6号
罪犯金燕红,男,1985年5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燕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燕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金燕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7号
罪犯卢启凯,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启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启凯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启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卢启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8号
罪犯余洪国,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66.91分,转换为568.73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洪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洪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洪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余洪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89号
罪犯邓常坤,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对总额36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52.68分,转换为447.7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邓常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常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常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邓常坤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0号
罪犯龚佳林,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0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佳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原判死缓,实际服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佳林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龚佳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1号
罪犯李大军,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大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大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大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2号
罪犯张家军,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家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家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家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3号
罪犯阮进,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阮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阮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阮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阮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4号
罪犯曹金金,男,1980年7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金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金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金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金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5号
罪犯徐祥远,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44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644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祥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祥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徐祥远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6号
罪犯徐洋,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因漏罪,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所犯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黔赫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认定由该犯与其他三被告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837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0.84元。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22日该犯因伙同他犯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7年7月21日延期集训管理,2017年8月19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四监区从事耳机、数据线、钟表加工工种;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83784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530.8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徐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7号
罪犯沈承平,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毕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16日起至2007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9月28日调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3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2月18日止。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9月25日该犯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时,因拒绝监狱“零监室”制度,不服从干警管理,情节恶劣,后在对其个人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犯私自持有刀片、钢锥,为查明物品来源及用途,被隔离审查和使用戒具十五天,2015年10月9日解除戒具,2015年10月20日解除隔离;2015年10月20日给予禁闭十五天处罚,2015年11月3日解除禁闭。后因该犯危险性未解除,于2015年12月2日加戴戒具七天,2015年12月8日解除戒具。并撤销该犯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内考评积分,从2015年12月1日重新进行计算。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加工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换为二个表扬,因监狱统一物质奖励兑换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核积分4.14分,转换为35.1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沈承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承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承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沈承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8号
罪犯孙俊杰,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俊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俊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孙俊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099号
罪犯莫礼弟,男,1985年2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刑终49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莫礼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莫礼弟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莫礼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莫礼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100号
罪犯陈怀进,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6年12月1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疾病长期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怀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怀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怀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怀进卷宗材料共卷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