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376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0-14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66-10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付长勇,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长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付长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长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长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长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彭国军,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国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到。家属到贵阳市中院未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国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陈小利,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小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利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韩克勇,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3月28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1万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韩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张道深,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道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2015年7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执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道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道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田运猛,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运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854.7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田运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运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运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罗大友,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大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400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2019年6月26日干警到贵阳市中院未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大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大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纪贵生,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纪贵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纪贵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纪贵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贵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彭忠祥,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忠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忠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苟福贵,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苟福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2019年6月26日干警到贵阳市中院未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苟福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苟福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福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杨德平,男,1964年1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3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德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黄福钱,男,1988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福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福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福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福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许绍荣,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绍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6月26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8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绍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陈少安,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少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8年3月21日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2018年7月19日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9月15日解除。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少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曾金荣,男,1979年12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6月7日违反监规被处严管,2016年7月6日延期30日,2016年8月4日解除。2017年6月15日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2017年7月14日延期30日,2017年8月12日延期30日,2017年9月11日解除。2017年8月29日被处警告处罚。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至2017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金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邓军辉,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军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2月2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01执1191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军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军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龙牛崽,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牛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牛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牛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牛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张正品,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正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52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正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罗永光,男,1967年5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永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永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陈江,男,1979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韦建平,男,1978年9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审定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刘红伟,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红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陈世军,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世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258.9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6月24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2万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世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李银云,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银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王武监狱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3月3违反监规被处严管三十日,3月20日解除严管,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银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银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李进,男,1976年10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3月7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1万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谢以福,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以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以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以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以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李含座,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含已支付的2.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附证明材料及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含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含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含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李文华,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民初字第295民事判决,判处李文华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66924.54元及8535元案件受理费用。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7年12月25日到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履行11万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文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孔金瑞,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金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万元(其中该犯承担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8月23日到六盘水市中院履行2万元。(该犯个人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但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孔金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金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金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周真平,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3月14日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真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黄春辉,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春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2018年10月9日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春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春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春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刘鹏,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257.6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2019年3月2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件情况说明(2017)黔01执332号。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焦旭东,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焦旭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5月3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2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焦旭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焦旭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罗浩贤,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浩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8年10月12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5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浩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浩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浩贤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陈竹志,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竹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5月19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4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19日,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竹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竹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竹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罗国齐,男,1996年8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8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由罗国齐及其三名同案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6825.8元,其中罗国齐承担324495.4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5月29日到罗甸县法院履行8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国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春秋,男,1992年7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春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共同履行完毕。(附缴款证明及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春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凯,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范涛,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范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毛艾,男,1984年5月5日生,德昂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毛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2019年6月21日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千元(附缴款证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毛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