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2111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0-2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黔王监减字1396-149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396号
罪犯王宝,男,1983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3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2007年9月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500元已履行2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说明该院(2017)黔05执恢14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宝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宝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397号
罪犯郭正鹏,男,1983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正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正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郭正鹏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398号
罪犯徐祥,男,1982年4月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7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9月14日起至2006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14日,该犯因殴打他犯,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后因认识错误不深刻,被继续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8年7月11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203.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集训管理三个月,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徐祥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399号
罪犯杨金科,男,1987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41.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金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金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金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0号
罪犯王波,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红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 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1号
罪犯王前前,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59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前前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前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前前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2号
罪犯张诚,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75.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352.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3号
罪犯邓施武,男,1983年11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30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521.0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施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施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邓施武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4号
罪犯秦正伟,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正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正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秦正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5号
罪犯蒋青华,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青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青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青华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蒋青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6号
罪犯郑天军,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0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天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天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天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郑天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7号
罪犯谭玉龙,男,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537.37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玉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玉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谭玉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8号
罪犯陈远方,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黔方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444.0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远方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远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远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09号
罪犯李杰,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其中该犯承担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其中该犯承担4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个人承担部分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0号
罪犯刘帅,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刘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1号
罪犯钟传新,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6.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6年在十三监区鞋帮加工,2016年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463.4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传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传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钟传新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2号
罪犯徐宇,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9年4月调入七监区从事书包加工工种,2019年6月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徐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3号
罪犯杨秀荣,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秀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4号
罪犯陈恒恒,男,1996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38.4分,折算新考核326.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恒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恒恒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恒恒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恒恒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5号
罪犯陈安兴,男,1973年11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安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安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安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6号
罪犯张宇,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1月27日起至2004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区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辅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7号
罪犯田仁民,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1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2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69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承担元1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41.35分,折算新考核351.4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仁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仁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田仁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8号
罪犯陈正华,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49.2分,折算新考核418.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正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正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19号
罪犯张清松,男,1987年9月7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清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清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清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0号
罪犯都华,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车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都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都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都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1号
罪犯鲁芳全,男,1982年12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4月14日与同犯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56.0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为476.5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打架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鲁芳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芳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芳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鲁芳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2号
罪犯陈享均,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享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享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享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享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3号
罪犯袁允禄,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允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允禄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允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袁允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4号
罪犯陈松,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5号
罪犯顾亮从,男,1986年6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亮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亮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亮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顾亮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6号
罪犯丁加利,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45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1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加利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加利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丁加利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7号
罪犯周贤豪,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剪线打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贤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贤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贤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贤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8号
罪犯黄献军,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献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献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献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29号
罪犯郎栋,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郎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郎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郎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郎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0号
罪犯蒋刚,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8.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蒋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1号
罪犯韦昌红,男,1978年2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27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黔27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昌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昌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韦昌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2号
罪犯郎学银,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郎学银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郎学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郎学银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3号
罪犯袁成兵,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57.88分,折算新考核分值为491.9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成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成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袁成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4号
罪犯郑世友,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世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世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郑世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5号
罪犯张玉,男,1967年10月12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6号
罪犯杨相爱,男,1963年9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2728刑初146号,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3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5.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为46.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相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相爱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相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相爱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7号
罪犯陈取高,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取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取高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取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取高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8号
罪犯田力,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4日因下象棋纠纷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65分;2018年2月8日因在监室内打麻将牌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65.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为553.35分;2017年4月1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连续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田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田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39号
罪犯朱荣,男,1988年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0号
罪犯叶景荣,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5分;文化教育86.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在九监区一分从事裁缝工种,2017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从事电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37.52分,折算新考核分值为318.9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景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景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叶景荣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1号
罪犯马正兵,男,1969年1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正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正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马正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2号
罪犯邓勇,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0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分值471.9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勇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邓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3号
罪犯范德贵,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德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德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范德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4号
罪犯郭忠明,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394.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394.7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分值591.2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忠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忠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郭忠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5号
罪犯黄少昌,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少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少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少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6号
罪犯罗仁贵,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人民币。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40000元已取得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谅解,和解协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65.5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仁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无期故意杀人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仁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罗仁贵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7号
罪犯万志香,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8分;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7分;2017年11月9日该犯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17年12月不听从警官指令被扣25分;2017年12月在监舍楼道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18年1月内务部合格被扣10分;2018年8月在学习室哄闹,影响他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分值583.9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志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志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志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万志香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8号
罪犯王成江,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成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成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成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49号
罪犯杨文刚,男,1967年12月12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分值12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文刚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文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0号
罪犯杨文兴,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分值487.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文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文兴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1号
罪犯朱长生,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长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长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长生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2号
罪犯谌贻剑,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
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9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谌贻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谌贻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谌贻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谌贻剑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3号
罪犯何林志,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百货加工工种,从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林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林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林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何林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4号
罪犯卢兴红,男,1974年7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兴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兴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卢兴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5号
罪犯熊小猪,男,1958年6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640.48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试;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2640.4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小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小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小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熊小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6号
罪犯颜学友,男,1959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颜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学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颜学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颜学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7号
罪犯杨波,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从2019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8号
罪犯杨齐国,男,1973年9月9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2012)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犯追缴现金及耕牛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6220元退赔失主。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服装整烫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犯追缴现金及耕牛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622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齐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齐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齐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齐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59号
罪犯陈前方,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83.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83.8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340.1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前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前方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前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前方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0号
罪犯刘兴明,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对总额6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刘兴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1号
罪犯杨久,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9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2号
罪犯余理辉,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28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理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理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理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余理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3号
罪犯张建军,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建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建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建军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4号
罪犯周波,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22日早上9时20分许,该犯伙同他犯严重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被集训教育30日,2017年7月21日继续严管三十日,于2017年8月19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带民事赔偿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5号
罪犯朱绍成,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5.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336.0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绍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绍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绍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绍成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6号
罪犯曾小都,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终433号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30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小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小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曾小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7号
罪犯陈昌林,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月15日该犯与他犯在开餐时因联组连号问题发生口角,回监后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抓扯,当日对其作出严管十五天,2017年1月26日对其解除严管;2018年8月28日该犯因争夺生产现场废料与他犯发生争执打架,当日对其作出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9月17日对其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物流中心搬运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昌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昌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8号
罪犯陈明举,男,1975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24.4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明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明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明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69号
罪犯杜树林,男,1973年2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1。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树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树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杜树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0号
罪犯甘友平,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友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友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甘友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1号
罪犯胡永雄,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87.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永雄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永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胡永雄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2号
罪犯黄贵平,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贵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贵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贵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3号
罪犯黄红起,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月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11月6日该犯因涉嫌利用扑克赌博,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4年12月5日对其解除严管。2015年11月24日因该犯持有现金1500元对其作出记过处罚。2017年2月2日因该犯持有扑克牌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7年2月23日对其解除严管。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96.14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红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红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红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红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4号
罪犯黄显洪,男,1976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09.6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显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显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显洪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5号
罪犯卢贤刚,男,1986年0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摩托车损失1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2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贤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贤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卢贤刚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6号
罪犯罗达全,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5日起至2005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钳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达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达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达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罗达全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7号
罪犯马晓义,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6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焊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人民币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61.9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晓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晓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晓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马晓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8号
罪犯梅本友,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7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六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本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本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本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梅本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79号
罪犯宋林平,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后因在暂予执行期间重新犯罪,2014年3月18日经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刑执字第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收监执行。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七个月零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8日该犯因持有磨砂烟九条对其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9年2月15日对其解除调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在六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从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林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林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宋林平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0号
罪犯孙昌富,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昌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昌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昌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孙昌富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1号
罪犯王国彬,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认定该犯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在看守所重新犯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五被告人对总赔偿金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1.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彬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国彬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2号
罪犯王国华,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2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责令六被告人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王国华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8000元未履行,损失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国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3号
罪犯王青松,男,1985年3月9日生,仡佬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4396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9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四被告人共同民事赔偿7439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青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青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青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4号
罪犯王世辉,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27日作出(1996)云法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1996年1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狱内脱逃,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年三个月六天,总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六天,决定执行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13.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世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世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世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5号
罪犯吴炳锋,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钳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炳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炳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炳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吴炳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6号
罪犯吴孟明,男,1974年10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2003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连同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盗单位。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钳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孟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孟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吴孟明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7号
罪犯肖兴德,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42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3月11日起至200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名被告人民事赔偿2442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64.8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兴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兴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兴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肖兴德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8号
罪犯熊恩志,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恩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恩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恩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熊恩志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89号
罪犯杨波,男,1983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5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3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0号
罪犯杨德超,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1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德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德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德超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1号
罪犯杨方辉,男,1973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日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方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方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方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方辉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2号
罪犯杨海旭,男,1987年6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花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判决四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218476.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死缓考验期: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2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民事赔偿54619.14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旭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海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海旭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3号
罪犯杨乾,男,1976年1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5日因殴打他犯被民警教育后作扣分处理,后拒绝参加劳动且不服从民警安排,于2018年7月6日被集训管理三十天;2018年8月4日集训结束该犯拒不回监要求调换监区,态度坚决行为极端,当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9月2日集训管理教育期满不愿回原监区,该犯称其要不换监区改造、要不就一直集训管理,并扬言回原监区就自伤自残,于当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10月1日集训教育期满该犯仍拒绝参加劳动不愿回原监区要求换监区,当日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10月30日对其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从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乾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4号
罪犯姚立,男,1960年1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24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花桥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2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2012年5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3年9月3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姚立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5号
罪犯叶勇,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三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30000元之经济损失负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5年4月5日起至2007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叶勇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