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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黔王监减字1496-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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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2112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0-2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黔王监减字1496-1606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6

罪犯张宝昌,男,1981年7月7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01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因漏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罚金2000元。

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28日该犯因在监舍用烟当赌资用扑克牌赌博,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7年5月27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钳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罚金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宝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宝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宝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宝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7

罪犯张松林,男,1991年12月1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晴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铣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松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松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松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8

罪犯周兴斌,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9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096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09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7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兴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兴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兴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499

罪犯朱加荣,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3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镗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8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11.5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加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加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加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0

罪犯潘胜维,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8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胶鞋生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自拍杆生产,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胜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胜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胜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潘胜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1

罪犯宋兴龙,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2004)筑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8月30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1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兴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兴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宋兴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2

罪犯张井付,男,1981年5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四年级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16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生产,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56.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井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井付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井付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井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3

罪犯周珍荣,男,1990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13名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44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3名被告人盗窃的摩托车折价196000元予以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车缝加工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盗窃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珍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珍荣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珍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4

罪犯王康林,男,198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车缝加工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康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康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康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5

罪犯陈学刚,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生产,2019年2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37.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学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学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学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6

罪犯钱顺友,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顺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顺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钱顺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7

罪犯郑辉,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0901.56元(含已付2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制衣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901.56元,已支付25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郑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8

罪犯张应雄,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黔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刑终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应雄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应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应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09

罪犯杨彬,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30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彬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0

罪犯梁吉华,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吉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吉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梁吉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1

罪犯孔杨杨,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011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杨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杨杨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杨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孔杨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2

罪犯吕念,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念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吕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3

罪犯翁庆龙,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9月5日至2007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10日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玻璃、胶鞋成型、自拍杆、耳机、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翁庆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翁庆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翁庆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翁庆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4

罪犯徐德江,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自拍杆、耳机、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德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德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徐德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5

罪犯吴发远,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发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发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吴发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6

罪犯范才学,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作出(2017)黔011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才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才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才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范才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7

罪犯张乾会,男,1986年7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15.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乾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乾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乾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乾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8

罪犯徐成龙,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成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成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徐成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19

罪犯吴贤军,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5.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26.8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贤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贤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吴贤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0

罪犯熊伟,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成型、自拍杆加工、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70.5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熊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1

罪犯敖祥勇,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因漏罪经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刑期十六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十三监区从事缝纫、耳机加工、线材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祥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祥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祥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敖祥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2

罪犯黄云虎,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7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以来,从事折纸盒、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服从干警安排,现在王武监狱医院从事护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云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云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云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3

罪犯黄大荣,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9日起至2005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7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以来从事纸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现因身患疾病,未参加劳动生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大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大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大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大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4

罪犯金树红,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29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27日 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以来从事折辣椒、纸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树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树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金树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5

罪犯聂绍勋,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4日调入十四监区至今因身体疾病原因未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聂绍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绍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绍勋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聂绍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6

罪犯胡其忠,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2月15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至今从事卫生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其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其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其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胡其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7

罪犯张帮军,男,1968年4月6日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31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以来因疾病长期住院,未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帮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帮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帮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8

罪犯施中文,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2月15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以来从事辣椒加工、纸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中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中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中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施中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29

罪犯石海生,男,1993年7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27日调入十四监区至今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334.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海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海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石海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0

罪犯龙从文,男,1956年3月15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6月11日调入十四监区以来,因身体疾病原因未参加劳动生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从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从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龙从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1

罪犯郭志海,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10日调入十四监区一分监区至今从事折纸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志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志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郭志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2

罪犯钟润华,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7月25日调入十四监区以来因身体疾病原因未参加劳动生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钟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润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润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钟润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3

罪犯马本严,男,1954年10月22日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19日调入十四监区从事辣椒、纸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390.9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本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本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本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马本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4

罪犯鲁兴均,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3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5日调入十四监区以来因身体疾病原因未参加劳动生产。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兴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兴均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兴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鲁兴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5

罪犯李毛纠,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7月以来,参加监区折纸壳折桶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毛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毛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毛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毛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6

罪犯李昌国,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调入监区以来,积极参折纸壳折桶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昌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昌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昌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7

罪犯卢海,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大中刑(三)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5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调入监区以来,参与公益性劳动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为306.08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卢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卢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8

罪犯王刚,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作出(1992)刑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作出(1999)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0年5月8日起至2002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长期住院治疗,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转换为13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39

罪犯文正刚,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精神异常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329.4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正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正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正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文正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0

罪犯黄秋,男,1965年10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长期住院治疗,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209.61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1

罪犯王家琳,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调入监区以来参加折纸壳折桶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家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2

罪犯林宪筑,男,1957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2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42.6万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调入监区以来,参加公益性劳动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42.6万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林宪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宪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宪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林宪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3

罪犯黄绍益,男,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绍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绍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绍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绍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4

罪犯张远福,男,1946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黔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月。

现刑止日:2020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年事过大,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远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远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远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5

罪犯周松明,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调入监区以来,参加公益性劳动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15.9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松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松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松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6

罪犯敖显克,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显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显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敖显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7

罪犯曹小洪,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小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小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曹小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8

罪犯费学勇,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费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费学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费学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费学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49

罪犯何元洪,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57.1分,折算新考核485.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元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元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何元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0

罪犯黄品声,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31.6分,折算新考核268.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品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品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品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品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1

罪犯李会成,男,1989年11月1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会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会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会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2

罪犯刘贤超,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贤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贤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贤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刘贤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3

罪犯彭克达,男,1963年5月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克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克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彭克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4

罪犯冉茂江,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款现存于本院)。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在王武监狱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茂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冉茂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冉茂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5

罪犯孙祖权,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在四监区从事零部件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34.1分,折算新考核289.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祖权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祖权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孙祖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6

罪犯谢荣军,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28.62分,折算新考核243.2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荣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荣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谢荣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7

罪犯熊仁远,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仁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仁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仁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熊仁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8

罪犯杨官荣,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官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官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官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59

罪犯杨清,男,1987年6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清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0

罪犯姚林付,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林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林付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林付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姚林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1

罪犯叶宏专,男,1987年2月1日生,黎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2006)安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宏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宏专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扣减掌握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宏专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叶宏专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2

罪犯张亮,男,1993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35.8分,折算新考核304.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亮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扣减掌握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亮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3

罪犯钟志鹏,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16.31分,折算新考核138.6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志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志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钟志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4

罪犯杜昌前,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14.9分,折算新考核126.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昌前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昌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杜昌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5

罪犯龚三刚,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26.54分,折算新考核225.5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三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三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龚三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6

罪犯黄子铭,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56.3分,折算新考核478.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子铭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子铭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黄子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7

罪犯金作荣,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23日起至2009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皮鞋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皮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作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作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作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金作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8

罪犯李从友,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在王武监狱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王武监狱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从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从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从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69

罪犯卢贞才,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作出(1999)六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已支付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4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0年4月14日起至200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7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7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1月17日该犯因在干警办公室与干警反应打开水相关情况时,与干警发生争执,未得到干警的允许甩门离开办公室,在干警叫其回来时,态度较为恶劣,被严管教育三十日,2014年1月24日给予该犯给予警告处罚,2014年1月29日提前解除严管。2016年5月12日该犯因在其他罪犯打架时,在犯群中起哄,并趁机对正在劝架的罪犯进行殴打,于2016年5月13日被严管教育三十日,2016年5月19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2016年6月11日被继续严管教育三十日,2016年7月10日被继续严管三十日,2016年8月8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0年6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已支付3000元,判决已注明)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1月至2014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正在转换为物质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贞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贞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贞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卢贞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0

罪犯刘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43.92分,折算新考核373.3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1

罪犯李金华,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对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15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同案承担15000元附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有更大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主观认罪悔罪态度差,建议再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金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金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2

罪犯李国建,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60.87分,折算新考核517.3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李国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3

罪犯王昌贵,男,1976年10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皮鞋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皮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昌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昌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昌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4

罪犯王成军,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缓考验期:2001年12月24日起至2003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6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2年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45.1分,折算新考核383.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应当从严把握,监狱在提请时认为其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从严扣减,经查并无此情形,不应对其从严扣减,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成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成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王成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5

罪犯朱金勇,男,1987年12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57.3分,折算新考核487.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金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金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6

罪犯龚海海,男,1987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总额35000元负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7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6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35000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海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海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龚海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7

罪犯袁文荣,男,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2000)筑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4日作出(2000)黔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0年10月24日起至2002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6年11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43.4分,折算新考核368.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文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文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袁文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8

罪犯陈杰,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陈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79

罪犯毛永东,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9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永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永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毛永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毛永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0

罪犯谢德臣,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7月19日因顶撞民警被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6年8月17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行为,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谢德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德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德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谢德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1

罪犯范先翔,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40000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上述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10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先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先翔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先翔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范先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2

罪犯潘登峰,男,1971年4月8日生,苗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307.60;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生活费10988.86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缓考验期:2008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安市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消费总额高,狱内月均消费647.38元,虽然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安市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但从该犯狱内消费情形可证实目前该犯完全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财产性判刑,建议从严掌握该犯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登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登峰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登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潘登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3

罪犯熊江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贵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共计37031元予以追缴;独立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539.6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76.60元。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前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7031元,民事赔偿3751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江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江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熊江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4

罪犯余欢,男,1995年9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10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余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5

罪犯朱仁贤,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27.7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35.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仁贤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仁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朱仁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6

罪犯范孝刚,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云民一(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范孝刚、黄士杰、吴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邓正国、谢春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8813.98元,案件受理费660元。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813.98元,案件受理费6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孝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孝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范孝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7

罪犯马静,男,1993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对总额5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108.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马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8

罪犯吴富贵,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7227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富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富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吴富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89

罪犯谢玉祥,男,1982年6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对总额12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玉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玉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谢玉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0

罪犯蒋泽云,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泽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泽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蒋泽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1

罪犯赵明宇,男,1991年2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机修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明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明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赵明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2

罪犯潘年荣,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六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的财物,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30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抢劫、盗窃的财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年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年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潘年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3

罪犯伍松,男,1987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30.06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55.5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伍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4

罪犯周小龙,男,1992年4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核积分转换为402.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小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小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周小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5

罪犯崔庆明,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转换为276.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庆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崔庆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6

罪犯霍存良,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在五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267.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霍存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霍存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霍存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霍存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7

罪犯桂勤光,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06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8月在入监队学习;2008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八监区从油漆工、电氧焊工种;2016年7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桂勤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桂勤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桂勤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桂勤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8

罪犯杨守志,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200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8月在入监队学习;2008年8月至2012年3月在四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在十四监区属病犯;2012年8月至2018年11月在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守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守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守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杨守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599

罪犯田辉,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78.50元(含已支付245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978.50元。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11月1日起2007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月6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1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护理犯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978.50元已履行完毕,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周期内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又因其系原判死缓,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辉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田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0

罪犯罗恩平,男,1988年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30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恩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恩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罗恩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1

罪犯高亚南,男,1983年11月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亚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亚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亚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高亚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2

罪犯董晶,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31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晶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董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3

罪犯刘定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刘定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4

罪犯郭荣贵,男,1977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53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郭荣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5

罪犯喻治荣,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11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8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喻治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喻治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喻治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喻治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王监减字1606

罪犯张心宇,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6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5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心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心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心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罪犯张心宇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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