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312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1-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06-14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文旭飞,男,1993年2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旭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获考评积分401.0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旭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旭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旭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廖飞,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核准廖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陈万红,男,1966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32940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判处陈万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6559元(已扣除判决前履行的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万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陈尔平,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尔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伍凤仙,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凤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凤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凤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凤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林红,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2017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476380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温昌鹏,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温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其中温昌鹏承担4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3至2015年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附收条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温昌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昌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昌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成鹏,男,1967年1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4至2016年3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家属到贵阳市中院未能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成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薛申祥,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薛申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5至2015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家属到贵阳市中院未能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薛申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申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申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杨军政,男,1984年8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0月31至2015年10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16年6月28日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十五天,2016年7月12日解除禁闭。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家属到贵阳市中院未能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军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何大江,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488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大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14至2016年4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8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2014年6月1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家属到北京市第一中院未能履行到。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大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金叶红,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叶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金叶红承担4万元)。2012年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2月27至2014年2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3400元。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叶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叶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号
罪犯古老二,男,1982年12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古老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古老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24至2015年12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古老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古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号
罪犯王碧贵,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碧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3月3至2016年3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碧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碧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碧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号
罪犯李选龙,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选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5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3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选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选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号
罪犯欧定江,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定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前罪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个月零二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2017年5月8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7年6月6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欧定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定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号
罪犯尤明海,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尤明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尤明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尤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明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号
罪犯陈忠伦,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忠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该犯家属到贵阳中院未履行到、受害人家属拒收赔偿,法院执行局未得到具体执行方法。(附有监区情况说明、家属说明,并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忠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号
罪犯丁永康,男,1975年7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永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2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永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永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号
罪犯吴丹,男,1986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8000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丹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6号
罪犯王代兵,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代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万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代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代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顺友,男,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4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454号,判处杨顺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4507.1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000元;附收据。2019年6月25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黔0201执1182号一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审定为综合记功一次,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顺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8号
罪犯张学华,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900元;附委托书、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9号
罪犯黄植金,男,1979年5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植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植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植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磊,男,1977年1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700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磊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1号
罪犯杨远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苗族,小学肄业,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含已交的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远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170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远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2号
罪犯刘天世,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万元,附还款计划及询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天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世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3号
罪犯熊正红,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2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正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5月5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黔01执12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正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正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正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4号
罪犯张龙刚,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2017年2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教育十五天,2017年2月18日解除,后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5万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龙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5号
罪犯梁才刚,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才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5万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才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才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才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光勇,男,1971年3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7号
罪犯张小欢,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小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8号
罪犯涂道林,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涂道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涂道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涂道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9号
罪犯李大洪,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大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大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洪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0号
罪犯王海,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5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1号
罪犯蒋学华,男,1990年3月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学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蒋学华承担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47140元,其中罚金1万元,民事赔偿37140元。附缴款证明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学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2号
罪犯罗忠喜,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忠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友军,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友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