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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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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3257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4-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2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

罪犯郭洪流,男,19801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初字第1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洪流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9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抢劫罪判处郭洪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30日至20199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0188,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3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洪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洪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洪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

罪犯张晟,男,1989626日生,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6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7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晟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9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29日至20199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0188,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3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

罪犯张伦俊,男,1988117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初字第1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伦俊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9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张伦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30日至20199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0188月,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伦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伦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

罪犯毛茂钢,男,1986318日生,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527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62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茂钢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733元(扣除已支付的831元,还应支付429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8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025日至201910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0187,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毛茂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茂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茂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

罪犯李德兴,男,1988410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27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德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含已支付6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6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017日至201910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0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20187,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

罪犯游小虎,男,199466日生,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5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114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游小虎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340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025日至201910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20189,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游小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小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

罪犯李江福,男,1993816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8日,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44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江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7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28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30日至20199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201810,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江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

罪犯杨甯,男,199472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630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6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42.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445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17日至20191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20189,获1个物质奖励201810月至20193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

罪犯李财富,男,1982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610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62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财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633.5元。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94038561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判处李财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1日至20191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1月29日亲属代交4万元至铜仁市中院,剩余7633.5元未兑现。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20188,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财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财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财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

罪犯代兴华,男,19941119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519日,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34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兴华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家属5300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86124703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代兴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4日至20191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赔、民事赔偿判决前已交至遵义市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20189,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兴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

罪犯汤鲜,男,197691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418日,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523刑事判决,认定汤鲜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42738951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汤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5日至20191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20189,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

罪犯唐大双,男,1979520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919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48刑事判决,认定唐大双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大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4日至20191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20189,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大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大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大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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