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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3257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1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12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郭洪流,男,1980年1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洪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抢劫罪判处郭洪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洪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洪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洪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张晟,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张伦俊,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伦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张伦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伦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伦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毛茂钢,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茂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733元(扣除已支付的831元,还应支付429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毛茂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茂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茂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李德兴,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德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含已支付6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德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游小虎,男,1994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游小虎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游小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小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李江福,男,1993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江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江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杨甯,男,1994年7月2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42.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李财富,男,1982年1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财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633.5元。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9403856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判处李财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7年11月29日亲属代交4万元至铜仁市中院,剩余7633.5元未兑现。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财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财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财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代兴华,男,199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兴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家属5300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6124703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代兴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赔、民事赔偿判决前已交至遵义市中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兴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汤鲜,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4273895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汤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唐大双,男,1979年5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大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大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大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大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大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