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2663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2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陈大平,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陈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陈大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大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陈鸿祥,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鸿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执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鸿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鸿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罗忠启,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忠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3169.3元。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726143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5月22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执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高祥友,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祥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祥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祥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陈红,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孙亚各,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6年11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7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核6790019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孙亚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亚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亚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宋照彪,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照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20年1月27日因违反监规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月25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照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照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照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盛成贵,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盛成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2458139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盛成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盛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冷祖才,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祖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46578091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冷祖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祖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祖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肖杰,男,1983年2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宁辉煌,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宁辉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宁辉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辉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