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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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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32663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2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

罪犯陈大平,男,1978718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大平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陈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陈大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21日至201912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201810,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大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

罪犯陈鸿祥,男,1975511日生,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鸿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7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13日至2020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执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201810,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鸿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鸿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

罪犯罗忠启,男,1956619日生,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忠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3169.3元20171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87261439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15日至2020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5月22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执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201811,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忠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

罪犯高祥友,男,197079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祥友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1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1228日至201912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2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201810,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祥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祥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

罪犯陈红,男,1970823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8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红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131日至2020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201812,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

罪犯孙亚各,男,198277日生,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2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6年11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712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67900190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26日至2020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5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20192,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孙亚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亚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亚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

罪犯宋照彪,男,196772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8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照彪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131日至2020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20年1月27日因违反监规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月25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20192,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照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照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照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

罪犯盛成贵,男,196733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盛成贵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81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24581396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21日至20201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201811,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盛成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盛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

罪犯冷祖才,男,197831日生,族,文盲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9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祖才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81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46578091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21日至20201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3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201811,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冷祖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祖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祖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

罪犯肖杰,男,1983223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杰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2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15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213日至20202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20192,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

罪犯宁辉煌,男,1973310日生,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2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3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214日至20202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201812,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宁辉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宁辉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辉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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