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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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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32664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1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2-10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

罪犯曾华忠,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日调入一监区一分监区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线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曾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华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华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曾华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

罪犯阿学,男,自诉1987年9月7日生,,文化,缅甸国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54.1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阿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阿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阿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

罪犯杨兴宇,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线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且数罪并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兴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兴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兴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

罪犯陈凯,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赃款人民币54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兴鑫鑫建材有限公司。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若不能追缴的责令被告人陈凯以其个人财产退赔以上被害人。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2017年10月19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该院(2013)南刑初字第1035号判决有误,作出(2017)黔0102刑监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黔0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公安机关冻结的存款50179.51元、被扣押的贵AK****牌号宝马X6小型越野客车的折价或者变、拍卖价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贵阳瑞金北路支行受偿后的余款、账款54万元从贵阳兴鑫鑫建材有限工商追回后均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贵阳春鸿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恒旺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达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清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振昌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国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上述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该犯以其个人财产继续退赔。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公安机关冻结的存款50179.51元、被扣押的贵AK****牌号X6小型越野客车的折价或者变、拍卖价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贵阳瑞金北路支行受偿后的余款、账款54万元从贵阳兴鑫鑫建材有限工商追回后均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贵阳春鸿鑫物资有限公司、贵阳恒旺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黔通达物资有限公司、贵州清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振昌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国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上述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该犯以其个人财产继续退赔。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于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自动失效。2019年8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未履行,该犯的黑色宝马M3敞篷车抵偿给贵阳春鸿鑫物资有限公司,抵偿金额88万元,其余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

罪犯冯占明,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德成、安胜华、赵美华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48000元,尚有30000元暂存于本院,超出部分从其自愿)。二被告人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占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占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冯占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

罪犯刘广治,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广治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广治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广治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

罪犯刘军,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

罪犯彭有军,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其中该犯赔偿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93.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有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有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彭有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

罪犯乔永伟,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9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乔永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乔永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乔永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乔永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

罪犯熊滔,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黔01刑终8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滔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熊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

罪犯袁士虎,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39年12月27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4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8.0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士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士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士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袁士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

罪犯朱大兵,男,1985年10月16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大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大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大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

罪犯王老二,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及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同案其他被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老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

罪犯尹强,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3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尹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

罪犯安伟,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2017年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安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

罪犯敖邱成,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11日因违规打牌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敖邱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邱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邱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敖邱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

罪犯曹中学,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45岁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14.3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中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中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中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曹中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

罪犯刘红幺,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12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没收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红幺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红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红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0

罪犯马关三,男,1989年7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36年12月16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2017年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35.2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贩卖毒品海洛因120.5克,数量大,系主犯,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马关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关三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关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马关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1

罪犯倪勇,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勇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倪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2

罪犯蒲建,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蒲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3

罪犯饶代立,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黔03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饶代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饶代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饶代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饶代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4

罪犯王运地,男,1989年4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法犯罪,系暴力犯罪罪犯,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运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运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运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5

罪犯谢青艺,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马场镇老塘村三组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黔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青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青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青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谢青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6

罪犯杨海,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五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投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1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4000元未退缴,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7

罪犯朱玉泽,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人计280441元;案件受理费13832元,由该犯承担550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6年10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80441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550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玉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玉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玉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玉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8

罪犯代建生,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零二十日;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线圈加工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74.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建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建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建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代建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9

罪犯扶波,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扶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扶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扶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0

罪犯陆凤刚,男,1978年5月15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4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80.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凤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凤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凤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陆凤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1

罪犯倪南西,男,1961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大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6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82.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南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南西提请减刑。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南西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倪南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2

罪犯牛应泽,男,1993年12月25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因漏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对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0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民警多次警告后,该犯态度消极,民警让其到办公室,该犯拒不执行,民警强制带到办公室后依规询问,该犯仍拒不服从,民警对其使用手铐,事后该犯以此一直抗拒劳动改造,2018年10月9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视频抓拍通报,经多次教育后态度嚣张毫无悔改,2018年10月12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11月10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违法所得8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违法被集训教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牛应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牛应泽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牛应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牛应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3

罪犯秦典林,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典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典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典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秦典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4

罪犯任春华,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已履行,缴款证明及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春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春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任春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5

罪犯唐斌,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想调换监区,自2018年11月1日起消极怠工,抗拒劳动改造,民警对其多次教育谈话,并进行心理疏导,均无效果,仍然抗拒劳动改造,2018年11月7日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12月6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枢加工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唐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6

罪犯陶刚,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陶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7

罪犯王明开,男,1969年4月15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线圈加工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3.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开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明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8

罪犯曾家俊,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对民事赔偿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6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卫生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89.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家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家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家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曾家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39

罪犯潘义飞,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50000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5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77.7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义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义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义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潘义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

罪犯郭仕海,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机修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17.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仕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仕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仕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郭仕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

罪犯张绍荣,男,1979年11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1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8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7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清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绍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绍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绍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

罪犯张泽东,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对赔偿金共计6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1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泽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泽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泽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

罪犯蒋友江,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2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犯罪主观恶性大,财产刑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过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蒋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友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友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蒋友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

罪犯高乾,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2月28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清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94.4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高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

罪犯沈宽玉,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37.20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宽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宽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宽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沈宽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

罪犯周辉,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67.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

罪犯解得宽,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9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解得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解得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解得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解得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

罪犯何仕喜,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67.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仕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仕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仕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何仕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9

罪犯苏小端,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3日因无故殴打他犯对该犯进行集训教育三十天,扣55分,2018年11月1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78.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小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小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小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苏小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

罪犯杨乾坤,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2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①2014年12月22日该犯因使用手机被禁闭十五日处罚,于2015年1月5日解除禁闭;②2015年3月30日该犯因涉嫌手机被严管调查三十日,于2015年4月22日解除;③2016年9月19日因该犯持有手机卡,且拒不交代来源和用途,对其严管调查三十日;2016年10月18日对其延期严管,2016年11月16解除严管,并于当日对其禁闭十五天,2016年11月30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17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2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乾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乾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乾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乾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

罪犯张恩田,男,1995年2月8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恩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恩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恩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恩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

罪犯李赶平,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刑期至2021年1 月5日,余刑超过九个月,减去剩余刑期不能体现对该犯的从严掌握,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赶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赶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赶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赶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

罪犯李玉华,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床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玉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玉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

罪犯顾永红,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黔毕刑经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0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永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永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顾永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

罪犯韩德仁,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3950元,继续追缴,上交财政。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395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接近监狱罪犯月平均消水平,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韩德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德仁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德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韩德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

罪犯敖加要,男,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500元。二被告人各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3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金西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5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5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加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加要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加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敖加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

罪犯刘锋,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

罪犯杨大江,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大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大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

罪犯符广良,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符广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符广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符广良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符广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

罪犯周胜洪,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天;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坐班,罪犯生活,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胜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胜洪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胜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

罪犯蔡成学,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2007)甬鄞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4日起至2009年1月13日止。2007年9月27日投入浙江省望春监狱服刑改造,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成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成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蔡成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

罪犯陈飞,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5日作出(2002)筑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11月7日起至2004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3年1月至2008年7月在贵州省贵阳监狱监管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

罪犯陈浩,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邵东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黔2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2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浩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

罪犯陈红,男,1989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103.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103.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

罪犯姬玉龙,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姬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姬玉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姬玉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姬玉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

罪犯李刚,男,1976年2月3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经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日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机维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600元以上,有更大的履行能力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其他月均消费在250元到500 元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相比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更

差,为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

罪犯李龙华,男,1966年3月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4000元未履行,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龙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龙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龙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

罪犯李慢岽,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6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慢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慢岽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慢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慢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

罪犯李如杠,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如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如杠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如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如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

罪犯任俊松,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任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俊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俊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任俊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

罪犯帅成福,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4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600元以上,有更大的履行能力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其他月均消费在250元到500 元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相比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更

差,为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帅成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帅成福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帅成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帅成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

罪犯吴江友,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江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江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江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

罪犯熊宇,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人民币7402.2元(已赔付人民币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402.2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23.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熊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

罪犯杨龙辉,男,1989年9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500元,对赔偿总额7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年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25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龙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龙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龙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

罪犯张国清,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08年2月21日止。2006年8月21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漏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东中刑法一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6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国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国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国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

罪犯周斌,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

罪犯朱正才,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400元,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264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正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正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正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正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

罪犯陈秀举,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三年五个月二十六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二十六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消费过高,账户余额超过一万元,明显具有全部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秀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秀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秀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秀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

罪犯付尚文,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正勇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尚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尚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付尚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

罪犯江兴海,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兴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兴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江兴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

罪犯焦晓健,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文化课学习;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01执9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焦晓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晓健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晓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焦晓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

罪犯李成强,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6日起至2010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成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成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成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

罪犯李明凯,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4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积分折算为406.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明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

罪犯李习东,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怀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31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贩卖其他人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习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习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习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习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

罪犯李选兵,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炳友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选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选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选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

罪犯刘云荣,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6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云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云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云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

罪犯皮永富,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走私毒品2906克,数量大,系主犯,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永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皮永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皮永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

罪犯任培其,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培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培其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培其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任培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

罪犯史继昌,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新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继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继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继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史继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

罪犯杨贵,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0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

罪犯杨国武,男,1995年2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40000元已给付,尚有人民币154000元暂存本院,多出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35.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国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

罪犯张少光,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文化课教育;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少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少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少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

罪犯周祥刚,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原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祥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祥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祥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祥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

罪犯王永庆,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招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务组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为1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600元以上,有更大的履行能力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与其他月均消费在250元到500 元而不去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相比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更差,为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庆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永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

罪犯吴朝阳,男,1974年4月24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至2018年2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眼衬工种;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质检员工种;2018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冲切护趾布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朝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朝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朝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朝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

罪犯曹启松,男,1987年10月26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漏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上原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加上原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车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启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启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启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曹启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

罪犯董文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锯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150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董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文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文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董文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

罪犯江定彬,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漏罪,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钻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定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定彬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定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江定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

罪犯金湘贵,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湘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湘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湘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金湘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

罪犯李润群,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先后六次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1807.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润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润群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润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润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

罪犯廖四勇,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继续向被告人熬成美、廖四勇追缴人民币91850元返还被害人唐信莲;继续向被告人廖四勇追缴人民币19823元返回被害人倪时明。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的111673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四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四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四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廖四勇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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