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2665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102-20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号
罪犯刘永军,男,1990年7月19日生,畲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黔01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铣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永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永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号
罪犯罗国金,男,1982年10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34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铣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3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国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国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罗国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号
罪犯吕添方,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述人吕添方的量刑部分,撤销罪名部分。上诉人吕添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添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添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添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吕添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号
罪犯苏强,男,1988年7月8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3月6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私藏违禁品MP4、手机电池一块被严管调查三十天;为进一步核实违禁品来源,2016年4月4日对其继续严管调查一天;2016年4月5日对其继续严管调查三十天,于2016年4月25日解除;于2016年4月25日对其禁闭十五天,于2016年5月9日解除。2018年9月5日该犯因在监室内违规使用自制火源热菜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研刮工、钻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六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31.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苏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号
罪犯王伟,男,1986年8月10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刨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号
罪犯王兴鹏,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拉键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25.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兴鹏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兴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号
罪犯熊恒书,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铣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恒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恒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恒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熊恒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号
罪犯熊绍义,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30日因该犯伙同他犯在监室内使用扑克进行赌博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磨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绍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绍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绍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熊绍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号
罪犯袁泉,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车工、码料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袁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1号
罪犯周昌校,男,1977年10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安市刑一初字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钳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昌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昌校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昌校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昌校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2号
罪犯陆情远,男,1974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一年级文化,贵州水城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陆情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51.82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情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情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情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陆情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3号
罪犯黄永贵,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贵阳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刑未履行,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永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永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黄永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4号
罪犯马庭友,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黔纳刑经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庭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庭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庭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马庭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5号
罪犯敖学田,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3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上诉人敖学田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9日起至2007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学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学田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学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敖学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6号
罪犯徐冲,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8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徐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冲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徐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7号
罪犯倪均洪,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均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均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均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倪均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8号
罪犯白六兵,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643.5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筑刑一初字第7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白六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2002年11月5日起至2004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1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643.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白六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六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白六兵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白六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9号
罪犯关建中,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建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建中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建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关建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0号
罪犯钟德礼,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211.5元退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十六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211.5元未退还,犯罪所得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296.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德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德礼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德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钟德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1号
罪犯陈洪军,男,1983年11月2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严重,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洪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洪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洪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2号
罪犯程坤,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程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3号
罪犯郭磊,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郭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4号
罪犯李华胜,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462.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华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5号
罪犯梁冬明,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人家属已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现暂存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冬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冬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梁冬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6号
罪犯刘瑞云,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黔01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瑞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瑞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瑞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7号
罪犯罗天富,男,1985年1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元,五被告人对赔偿总额34728.16元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5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天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天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罗天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8号
罪犯孙科,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74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274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孙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29号
罪犯夏云龙,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云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云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夏云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0号
罪犯徐军,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徐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1号
罪犯杨洪,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定罪部分,撤销其处刑部分;上诉人杨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2号
罪犯余佳鹏,男,1981年8月16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04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佳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佳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佳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余佳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3号
罪犯张友全,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全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友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4号
罪犯周俊伟,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24)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俊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俊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俊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5号
罪犯朱江,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运输毒品海700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6号
罪犯冯春林,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成型制鞋生产工种,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春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春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冯春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7号
罪犯冯强,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7月4日因打架被扣5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工种,从2019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冯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8号
罪犯李彪,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3.2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39号
罪犯李华,男,1986年9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冲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0号
罪犯李文浩,男,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勃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3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值班员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浩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文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1号
罪犯李翌刚,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成型制鞋生产工种,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翌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翌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翌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翌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2号
罪犯林光祥,男,1974年6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9日投入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8月2日因购物下卡对他犯产生误会,手持一根铁棒(做棉衣门襟使用的工具)准备去找他犯“理论”时被制止,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集训教育,因该违规行为于2018年8月10日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473.7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林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光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光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林光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3号
罪犯刘黎明,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含已支付的24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后勤医务犯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医务犯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含已支付24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黎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黎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黎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4号
罪犯马永鑫,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值夜班工种;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永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永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马永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5号
罪犯勐勐,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文盲文化,缅甸仰光邓岩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黔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黔刑终5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23.1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勐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勐勐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勐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勐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6号
罪犯欧成洁,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筑小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被害人梁剑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筑刑一终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在看守所待宣判期间内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决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从事服装质检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成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成洁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欧成洁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欧成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7号
罪犯唐永龙,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永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永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唐永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8号
罪犯徐孝发,男,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成型制鞋生产工种,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孝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孝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孝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徐孝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49号
罪犯杨君平,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君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君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君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0号
罪犯张冲,男,1984年5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冲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冲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1号
罪犯张瑶,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值班员工种,从2019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第13页注明被告人张瑶的亲属各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瑶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2号
罪犯郑静,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已支付3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支付共计5.7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彩灯加工工种,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值班员工作,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6000元(已支付3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郑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3号
罪犯晏伟,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抢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已支付);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支付)。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2019年5月在在武监狱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犯罪,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晏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晏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晏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4号
罪犯肖灵,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03月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王武监狱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输毒品1157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肖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灵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肖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5号
罪犯黄顺昌,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顺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顺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黄顺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6号
罪犯周兆明,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6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25.2分,折算为新考评积分214.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兆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兆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7号
罪犯李刚,男,1973年3月2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8号
罪犯陈松涛,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松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松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松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59号
罪犯何大德,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9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大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大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何大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0号
罪犯杨育奇,男,1978年10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花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为二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育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育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育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育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1号
罪犯杨明,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32.3分,折算为新考评积分274.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2号
罪犯苏连明,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瑞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0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连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连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连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苏连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3号
罪犯岑登发,男,1982年9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年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登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登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登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岑登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4号
罪犯吴洪波,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洪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洪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洪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5号
罪犯李章贵,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章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章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章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6号
罪犯张明贵,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7800元,与其他二被告对总额474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78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61.7分,折算新考评积分524.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明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明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明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7号
罪犯罗凤云,男,1988年8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与二被告对总额1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告和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年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凤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凤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凤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罗凤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8号
罪犯吴志洪,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志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志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志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69号
罪犯王涛,男,1984年8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后因漏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上原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与两被告对总额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赔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0号
罪犯金颂,男,1980年6月28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颂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颂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金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1号
罪犯王礼顺,男,1977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4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礼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礼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礼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礼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2号
罪犯吴玮,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黔01刑终8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玮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3号
罪犯杨平,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46.3分,折算为新考评积分393.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4号
罪犯穆昌奎,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27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昌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昌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昌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穆昌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5号
罪犯祖大广,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祖大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祖大广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祖大广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祖大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6号
罪犯黄二团,男,1966年2月15日生,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海洛因360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二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二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二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黄二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7号
罪犯何仁方,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仁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仁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仁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何仁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8号
罪犯姚勇,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0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姚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姚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79号
罪犯王小高,男,1978年8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高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小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0号
罪犯朱铁胜,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铁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铁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铁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铁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1号
罪犯吴明焕,男,1975年6月13日生,侗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黔06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明焕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明焕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明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2号
罪犯杨建刚,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黔0625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0360元予以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黔06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31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2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036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建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建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建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3号
罪犯陈俊,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59.6分折算为新考核积分506.6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4号
罪犯丁建,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丁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丁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5号
罪犯丁麒焱,男,1972年12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18.3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丁麒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麒焱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麒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丁麒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6号
罪犯胡万忠,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湄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200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万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万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胡万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7号
罪犯姜远均,男,1981年11月12日生,白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远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姜远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8号
罪犯曹泽荣,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18.3分,折算为新考核积分155.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泽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泽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曹泽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89号
罪犯王登贵,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登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登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登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0号
罪犯李光辉,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4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光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1号
罪犯李洪祥,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40.5分,转换为新考核积分344.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洪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洪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洪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2号
罪犯李世勇,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世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世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世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3号
罪犯龙德茂,男,1989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德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德茂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德茂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龙德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4号
罪犯鲁明,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鲁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5号
罪犯倪海军,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07.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年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73307.8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44.7分,转换为新考核积分379.9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倪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海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海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倪海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6号
罪犯赵德贤,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29.1分,转换新考核积分247.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德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德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赵德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7号
罪犯潘天旭,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天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天旭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天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潘天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8号
罪犯王顺朝,男,1983年5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32000元(已支付的8000元),与另一被告对总额5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组织考试;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前已付8000元,剩余2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64.4分,转换为新考核积分547.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顺朝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顺朝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顺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99号
罪犯周新异,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积分64.2分,转换为新考核积分545.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出现较大违规被扣分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新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新异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新异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新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00号
罪犯朱华松,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0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华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华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朱华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201号
罪犯郁翔,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郁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郁翔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郁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郁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