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32668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402-48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2号
罪犯秦建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11月5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18.6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151.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建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秦建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3号
罪犯陈忠发,男,1971年5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8年4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忠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4号
罪犯陆庆乾,男,1986年6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机床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多次被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陆庆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庆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庆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陆庆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5号
罪犯李双全,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双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双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双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双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6号
罪犯刘兴祥,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对总额40000元民事赔偿附连带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兴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7号
罪犯罗伦付,男,1971年8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34.39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292.3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伦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伦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伦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罗伦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8号
罪犯蒙正磊,男,1995年2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在未管所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3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38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32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正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正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正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蒙正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09号
罪犯薛军,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薛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薛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薛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0号
罪犯张楠,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含已支付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楠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1号
罪犯郑德荣,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0年9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多次犯罪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德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条件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德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郑德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2号
罪犯陈玉龙,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0日因在生产现场厕所抽烟被监区民警抓获,并在该犯身上搜出打火机一个,对该犯进行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3月21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9月至2019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玉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玉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玉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3号
罪犯张德胜,男,1981年10月2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25.5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德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德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德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4号
罪犯廖文祥,男,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3000元(含已缴纳的人民币23000元),对总额人民币14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9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3000元(含已缴纳的人民币2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文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文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廖文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5号
罪犯郑德祥,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九万三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4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安顺监狱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德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德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郑德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6号
罪犯高斌福,男,1994年5月2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黔011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判处高斌福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0974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高斌福负担1849元。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9749元未履行,由该犯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4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斌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斌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高斌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7号
罪犯陈平,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8号
罪犯欧凯,男,1986年9月1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欧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欧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19号
罪犯张彬,男,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1994年1月24日因盗窃、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6月2日被假释。后因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假释,余刑四年五个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0号
罪犯申开亮,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申开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开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开亮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申开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1号
罪犯吴佳霖,男,1997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筑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未管所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剩余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吴佳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佳霖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佳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佳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2号
罪犯田海峰,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海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海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海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田海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3号
罪犯班老五,男,1988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六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老五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老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班老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4号
罪犯陈思会,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3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因与他犯发生矛盾,便用生产剪刀手把敲打他犯头部,致使他犯头部受伤流血,被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11月19日提前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1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资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有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记录,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思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思会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思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思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5号
罪犯胡文峰,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第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23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本次考核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文峰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文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胡文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6号
罪犯林登元,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评积分40.64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345.4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财
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登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登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林登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7号
罪犯刘兴海,男,1974年10月27号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1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财
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兴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8号
罪犯罗江波,男,1987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58.94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500.99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江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江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罗江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29号
罪犯漆基成,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漆基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基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基成减刑十六日。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漆基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0号
罪犯唐凤金,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凤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凤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凤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唐凤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1号
罪犯涂健,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红刑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上诉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0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2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3日调入十五监区起该犯表示不愿意在十五监区服刑,并扬言称“要用抗改的方式离开十五监区,哪怕付出被撤减的代价”,并拒绝参加劳动,干警多次与其谈话教育,仍旧拒绝参加劳动,屡教不改,气焰嚣张,不服从民警管理,2018年10月30日被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11月28日解除集训。2018年12月25日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23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评积分38.40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326.4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评为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涂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涂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涂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2号
罪犯王安益,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安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安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安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3号
罪犯伍文东,男,1965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文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文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文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伍文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4号
罪犯谢忠用,男,1989年1月2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日该犯因在劳动现场窜至他犯机台边闲聊,生产线组长劝说其回机台参加劳动,次日向分监区递交申请声称自己不想在十五监区服刑,经分监区民警谈话教育后仍旧不予理睬,后管组民警找其谈话,该犯声称“分监区不给我换监区,我把申请交给监狱长的话分监区别怪我”分监区耐心对该犯进行教育,该犯态度恶劣,指手画脚,意图袭击民警,气焰十分嚣张,被集训管理三十天;2018年6月21日被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6月30日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7月29日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8月27日被继续集训管理三十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19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评积分14.9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126.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不遵守监规被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谢忠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忠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忠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谢忠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5号
罪犯熊坤,男,1988年4月2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熊坤、袁克贵退赔被害人刘琴的经济损失1100元;责令被告人熊坤退赔被害人刘贞、王曦熤、陈霞、王正英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4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熊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6号
罪犯杨孟孟,男,1992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杨孟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杨孟孟自愿赔偿附带诉讼原告25000元,被告杨孟孟赔偿诉讼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9794.8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27日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49794.80元已履行16058.8元,民事调解笔录、收条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孟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孟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孟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孟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7号
罪犯张天高,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天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天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天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8号
罪犯赵命强,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7月19日起至2008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命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命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赵命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39号
罪犯周海,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1日因在公共区域向监区领导上交两部手机,为查清手机来源,对其作出隔离调查三十日处理;该犯上交手机一事在犯群中造成较大影响,未消除安全隐患,经分监区合议,对该犯作保护性隔离关押七日,2018年3月8日解除隔离。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20.9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77.6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0号
罪犯张建红,男,1967年11月2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4日投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生活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该犯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情况,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建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建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建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1号
罪犯金海生,男,1977年12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原告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死缓考验期:2006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6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海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海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金海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2号
罪犯林金城,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海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黔刑终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金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金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金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林金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3号
罪犯陈卓,男,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卓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4号
罪犯胡国迪,男,1992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国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国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胡国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5号
罪犯胡鹏,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辅助劳动岗位文化课教员工种、公益性岗位搬运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财产
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胡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6号
罪犯林杰,男,1995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3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29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林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7号
罪犯倪胜州,男,1957年10月3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4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6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搬运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考评累计积分15.4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30.9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胜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胜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胜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倪胜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8号
罪犯帅瑞荣,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之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的判决,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帅瑞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帅瑞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帅瑞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帅瑞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49号
罪犯孙章贵,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6月25日起至2006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所得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章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章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孙章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0号
罪犯孙自勇,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在看守所期间重新犯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上孙自勇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4年8月6日起至2006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自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自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孙自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1号
罪犯杨勇,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辅助劳动岗位文化课教员工种、后勤劳动岗位生活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2号
罪犯周府,男,1995年9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搬运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周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3号
罪犯陈克禹,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对赔偿总额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乐队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克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克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克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陈克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4号
罪犯代文,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乐队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代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5号
罪犯付瑞鹏,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方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30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乐队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3035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瑞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瑞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瑞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付瑞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6号
罪犯鲁潇,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日:2030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事务犯工种、乐队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鲁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7号
罪犯宋大体,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宋大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大体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大体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宋大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8号
罪犯贾朋,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黔01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获旧考评积分10分折算为新考评积分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大,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贾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朋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贾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贾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59号
罪犯屠经理,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12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2年4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坐班员、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有较大违规违纪记录,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屠经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屠经理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屠经理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屠经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0号
罪犯王老六,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11月至至12月在入监队学习,2009年12月至2011年6月在四监区从事磨水晶球工种,2011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数量大,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六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老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1号
罪犯曾志雄,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织毛衣工种,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八监区从事滴胶工种,2010年1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志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志雄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志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曾志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2号
罪犯刘付军,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2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在入监队学习,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2年5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病犯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续追缴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付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付军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刘付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3号
罪犯杨清海,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入监队学习,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坐班员工种,2018年8月今在医院监区坐班员、杂工等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清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清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清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4号
罪犯钱跃刚,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跃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跃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跃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钱跃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5号
罪犯张元庆,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32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元庆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元庆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元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6号
罪犯何光英,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光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光英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光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何光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7号
罪犯卢海滨,男,1968年6月28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8)黔南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海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海滨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海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卢海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8号
罪犯王明力,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8日因在劳动现场摆放与生产无关物品,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明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69号
罪犯杨再周,男,1973年3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21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7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再周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再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杨再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0号
罪犯叶成武,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叶成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成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成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叶成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1号
罪犯金宗锦,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15日调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6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4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宗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宗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宗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金宗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2号
罪犯张宝辉,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5月20日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18月12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在贵州省太平分流中四监区从事锡纸加工工种,从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贵州省平坝监狱三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已退赔被害人赃款1700元,赔偿损失336元,退赔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宝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宝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宝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宝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3号
罪犯张明禹,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初罚金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53.4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0月1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8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8月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5153.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兑换为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明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明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明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4号
罪犯张发达,男,1990年1月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9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8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14日因在监舍参与赌博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6月5日从兴义监狱调入我监五监区至今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发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发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发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5号
罪犯张松,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2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9月28日经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02月在毕节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在王武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无劳动项目,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6号
罪犯詹丰瑜,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4月2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02月在毕节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无劳动项目,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丰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丰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詹丰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詹丰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7号
罪犯潘官荣,男,1978年9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2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2000元。违法所得13105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在九监区二分从事水晶球加工工种;2010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3105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官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官荣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潘官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8号
罪犯王兴,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3年3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3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王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79号
罪犯秦贵刚,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铜仁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理线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贵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扣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贵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秦贵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0号
罪犯张亮,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412.9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累犯从严扣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张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1号
罪犯蒋弟宇,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弟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弟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弟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蒋弟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2号
罪犯吴俊仪,男,1993年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八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五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岗位乐队工种、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人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俊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俊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吴俊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3号
罪犯龚志德,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09)黔金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2年2月16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9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1月欠产10%扣1分;2017年5月生产劳动欠产3.8%,扣1.33分;2017年9月欠产19.64%扣6.88分;2017年10月欠产8.57%,扣3分;2017年11月欠产0.6%,扣0.21分;2018年2月欠产1.14%,扣0.4分;2018年7月欠产10.10%,扣3.5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55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刑更1409号刑事裁定书已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521.0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志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志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龚志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4号
罪犯龙友波,男,1986年3月1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在贵州省兴义监狱入监队接受入监教育,从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在贵州省铜仁监狱四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从2018年7月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78.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友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友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龙友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5号
罪犯贺正伟,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罗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罗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本案其他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财产及其收益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详见附件清单)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7年10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37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医院监区从事后勤保洁员工种;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转换为二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正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正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贺正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6号
罪犯徐永德,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3月10日调入贵州省安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缓刑期间又实施犯罪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徐永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永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永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徐永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7号
罪犯李群贵,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68468.99元依法没收。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刑,涉案赃款人民币168468.99元已依法没收,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新考核积分395.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群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群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群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李群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8号
罪犯苏光平,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月1日因开餐完后私自脱离联组联号、严重违反罪犯就餐规定私自带剩菜剩饭,且不服从值班干警管理,言语顶撞并挑衅干警,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6年1月28日解除严管并于1月29日被警告处罚;2018年9月11日因琐事与罪犯张宇发生抓扯,被扣45分;2019年8月20日因在劳动现场私自转让劳动产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在九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生产车缝工种;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在九监区从事计算机加工生产压膜工种;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手套加工生产车缝工种;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九监区从事鞋帮生产车缝工种;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生产剪线工种;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铁路肩章生产打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规被扣分、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苏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光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光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苏光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89号
罪犯黄华偀,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龙明华、彭永秀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并对总金额57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黄华偀、张小路及唐俊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周斌医药费11967.98元、残疾赔偿金449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715元、护理费4160元、伙食费及营养费2310元、误工费3224.88元,共计87300.36元。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黄华偀、张小路及唐俊华各负担661元,由周斌负担265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5年12月17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5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因传递和使用监狱规定违规物品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1年7月至2010年10月在六监区入监学习;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五监区从事火机电子原件工种;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喇叭组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该犯已赔偿龙明华、彭永秀经济损失1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连带赔偿周斌共计 87300.3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私藏违禁品被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华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华偀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华偀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4月30日
附:罪犯黄华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