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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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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69717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6-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4-3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

罪犯陈亚东,男,19961011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亚东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401.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6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39日至20203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5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20191月,获1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亚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

罪犯许勇,男,1975717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3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5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315日至20203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20192月,获1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

罪犯李永勇,男,1969525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勇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060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3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327日至20203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201812,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

罪犯李永波,男,1978629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4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胜兰、王荣江、刘明琴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李永波赔偿上诉人黄书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52.4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414日至20204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5052.4元已履行,附2019年5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20192,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永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

罪犯吴林,男,1990210日生,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林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1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827405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410日至20204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201812,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

罪犯张兴平,男,198012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平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4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430日至20204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20192月,获1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

罪犯王老付,男,199110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老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7842.05元。20183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952406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58日至20205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于2019年4月9日因违反监规被记过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2019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老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

罪犯闵小谣,男,19928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闵小谣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4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420日至20204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5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20191月,获1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闵小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小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小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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