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69717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6-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4-3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陈亚东,男,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401.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亚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许勇,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李永勇,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060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李永波,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胜兰、王荣江、刘明琴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判决李永波赔偿上诉人黄书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52.4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5052.4元已履行,附2019年5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永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吴林,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27405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张兴平,男,1980年1月2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王老付,男,1991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老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7842.05元。2018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952406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该犯于2019年4月9日因违反监规被记过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老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闵小谣,男,1992年8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闵小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闵小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小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小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