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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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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07375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2-7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张家祥,男,1968年9月2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家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家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张启发,男,1975年5月6日生,白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启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启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启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李国林,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1998)花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国林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国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王庭德,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紫刑初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庭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在太平监狱服刑期间,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庭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上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1295.5元及交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6295.5元,并对该犯限制减刑。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417902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并对王庭德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7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庭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庭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庭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邱家祥,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家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19680437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家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被告人邱家祥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8年11月15日因违反监规2018年11月29日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邱家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家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赵道庆,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道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3.5万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道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道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道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张贵,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穆开伦,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穆开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穆开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开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开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刘波,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3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郭建华,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鹤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评为改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周兴华,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兴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兴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高贵平,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贵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216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贵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贵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陈玉才,男,1970年9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0月25日贵阳中院(2019)黔01执157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玉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刘德辉,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德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吴杰,男,1980年11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判决,认定吴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维持吴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2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杨小荣,男,1991年4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小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陆忠,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至月2016年11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陆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郭忠军,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忠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忠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张刚,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该犯赔偿3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6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 章)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陶忠方,男,1974年6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忠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忠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忠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忠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冷和浪,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和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冷和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和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和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陈兴学,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化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赵永书,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永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周金成,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追缴赃款人民币61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代赔5300元)。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6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金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夏洪伟,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洪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0月3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9)黔01执17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夏洪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洪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洪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张云保,男,1974年2月9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云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保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杜孟生,男,1973年4月2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孟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416号刑事裁定,驳回杜孟生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9日投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服刑;2016年6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孟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孟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孟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张小勇,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9月29日曾因私藏违禁品手机电池一块被严管调查30天,2016年11月2日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肖纯杰,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刑一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到。该犯家属到贵阳中院未履行到(附有监区情况说明、家属说明,并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纯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纯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纯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吕伟,男,1992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认定吕伟赔偿曾家焕、武祥娟各项经济损失107597.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45日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教育30天,201654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吕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王加能,男,1974年1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加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其中王加能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加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加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加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杨平,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吴长林,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九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长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韦永壮,男,1985年3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永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0000元;附收据,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永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永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永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罗吉勇,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吉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4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彭江,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1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王玉东,男,1986年4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玉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陈泽均,男,1987年6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泽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8年6月21日贵阳中院(2018)黔01执51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泽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泽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泽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杨大麟,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大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高刑一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询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大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彭良虎,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良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4千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良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良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陈忆军,男,1984年11月21日生,毛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忆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9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1万元,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忆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忆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忆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林嵩,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黔刑终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嵩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高建国,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服刑期间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建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谢国辉,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国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16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谢国辉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32401.4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国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国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刘移用,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移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10日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教育30天,2017123日被处警告处罚,201728日、39日继续延期严管教育,201747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移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移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移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定华,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定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部分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定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陈明帮,男,1962年12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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