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07376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黔王监假字004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王监假字004号
罪犯王兴国,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筑地检假提请意(2020)13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兴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