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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黔王监假字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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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0737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黔王监假字004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0)黔王监假字004号

罪犯王兴国,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筑地检假提请意(2020)137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兴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国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兴国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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