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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497-513、515-670、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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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07378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497-513、515-670、67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97号

罪犯陈启应,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启应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启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启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98号

罪犯付兵,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对总额人民币1516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兵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付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499号

罪犯官祥松,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官祥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官祥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官祥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官祥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0号

罪犯黄宇,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潘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黔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1月18日私藏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黄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1号

罪犯李应鹏,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应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应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应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2号

罪犯龙向阳,男,1976年11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向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向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龙向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3号

罪犯陆景和,男,1976年8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独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消费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陆景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景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景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陆景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4号

罪犯吴红星,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认领。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涉案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红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红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红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红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5号

罪犯徐茂宁,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向该犯及同案犯追缴赃款人民币3259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人民币3259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消费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徐茂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茂宁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茂宁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徐茂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6号

罪犯余显河,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显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显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显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余显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7号

罪犯杨云双,男,1975年3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云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云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云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云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8号

罪犯郑明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明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明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郑明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09号

罪犯敖建华,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建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敖建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0号

罪犯陈德洪,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武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德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德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德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1号

罪犯何小贵,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小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小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何小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2号

罪犯贺寒星,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寒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寒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寒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贺寒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3号

罪犯库尔班·伊斯马依力,男,1985年7月26日生,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7年9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9月29日该犯与罪犯吴威在生产现场发生打架,吴犯经诊断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当日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2017年10月28日为进一步调查对其继续隔离调查三十天;2017年11月26日为进一步调查对其继续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17年12月7日解除。2018年9月5日该犯因顶撞民警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19年3月28日该犯在监区大门打饭时,未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站立礼让监区领导,在监区领导指正该犯的违规行为时,该犯态度嚣张不知悔改,并不配合民警调查询问,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当日对其集训管理三十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52.1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法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库尔班·伊斯马依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库尔班·伊斯马依力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库尔班·伊斯马依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库尔班·伊斯马依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5号

罪犯刘林,男,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合刑期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6号

罪犯陆发明,男,1997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发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发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陆发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7号

罪犯杨本江,男,1995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5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已获初中毕业证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本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本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本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本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8号

罪犯张厚权,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厚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厚权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厚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厚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9号

罪犯朱福美,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516元上缴财政。九被告人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739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已获初中毕业证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1516元未退缴,退赔人民币13573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强奸幼女,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朱福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福美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福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朱福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0号

罪犯李文章,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章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章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文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1号

罪犯王军,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赃款人民币14000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7621.5元。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621.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2号

罪犯徐远贵,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远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远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徐远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3号

罪犯沈长平,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长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长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长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沈长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4号

罪犯伍长超,男,1979年4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7年2月11日。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8日因辱骂民警,不服管教,对该犯进行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4月26日解除集训教育,并于2019年4月23日对该犯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23.8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伍长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长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长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伍长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5号

罪犯钟代洪,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失主及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代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代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代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钟代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6号

罪犯吴学友,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云法刑初字第9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40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学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学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学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7号

罪犯杨贵龙,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南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前罪判决,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1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贵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贵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贵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贵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8号

罪犯付欣,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付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29号

罪犯杨本强,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刑终4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本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本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本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本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0号

罪犯魏兴红,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紫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52.7元非法所得款41.50元依法追缴,退还受害人,赃款6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未履行,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8852.7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款41.50元未退缴,赃款6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兴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兴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魏兴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1号

罪犯史开拥,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1日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开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开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开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史开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2号

罪犯牛天纬,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现刑止日:2039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6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464.8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牛天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牛天纬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牛天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牛天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3号

罪犯曾祥明,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祥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祥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曾祥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4号

罪犯毛建秋,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在入监队参加入监学习,从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监督岗,从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基建工种,从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在十六监区收监学习,从2016年5月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建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毛建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毛建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毛建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5号

罪犯万本彪,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38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7月3日因与他犯赌博并打架被集训教育三十天,2017年8月1日解除集训;2017年8月16日被警告处罚;2019年7月1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65分;2019年7月12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所获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万本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本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本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万本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6号

罪犯吴洪舞,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洪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洪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洪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7号

罪犯朱启远,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3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9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启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启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启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朱启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8号

罪犯董怀平,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家属已自愿代为赔付人民币15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家属已自愿代为赔付人民币15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怀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怀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董怀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39号

罪犯胡景科,男,1968年8月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景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景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爆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景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胡景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0号

罪犯蒋安福,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安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安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安福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蒋安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1号

罪犯刘磊,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定未管所服刑改造;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在贵定未管所从事缝纫加工,从2012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2号

罪犯邱辉,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锦东损失7621.5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2018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生产统计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621.5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邱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3号

罪犯王文荣,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荣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文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4号

罪犯吴明珍,男,1976年5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筑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7年10月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明珍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明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明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5号

罪犯肖建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黔盘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后在服刑期间殴打干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余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二十七天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十一个月二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3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建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建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肖建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6号

罪犯尹绪磊,男,1992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181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32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3日。

该犯自在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绪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绪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绪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尹绪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7号

罪犯许如体,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9年5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上跟条工种;

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夜卫生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如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如体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如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许如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8号

罪犯胡勇,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10日在四监区从事机加工、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胡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49号

罪犯吴昌龙,男,1992年12月09日生,汉 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成绩。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昌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昌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昌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0号

罪犯赵孔军,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孔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孔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孔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赵孔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1号

罪犯吴刚,男,1984年12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2号

罪犯何胜利,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钟表机芯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胜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胜利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胜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何胜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3号

罪犯夏志文,男,1984年2月15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000元,对赔偿总额57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8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吗,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一监区从事成型制鞋加工工种;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质检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志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志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夏志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4号

罪犯胡生洪,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9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生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生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胡生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5号

罪犯李天佑,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物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0月30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物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天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天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天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6号

罪犯郑金平,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对赔偿总额14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对赔偿总额14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6日因私藏、持有二类违禁物品(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新考核分值557.60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金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金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郑金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7号

罪犯李祥俊,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祥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祥俊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祥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8号

罪犯舒存刚,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舒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存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舒存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舒存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59号

罪犯马尚方,男,1973年11月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尚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尚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尚方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马尚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0号

罪犯王时兴,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兴中刑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维持该犯原判。服刑期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十一年九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8年3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时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时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时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时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1号

罪犯刘发勤,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服从劳动调配,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发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发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发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2号

罪犯朱亭,男,1987年12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筑小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筑刑一终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服从劳动调配,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未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亭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亭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朱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3号

罪犯林龙才,男,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1日因请外协师傅购买运动鞋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8年9月29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指定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林龙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龙才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龙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林龙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4号

罪犯谢光辉,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服从劳动调配,完成生产任务;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劳动调配,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光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光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谢光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5号

罪犯杨洪伟,男,1988年9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四年,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元,对总赔偿金额3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7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洪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洪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洪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6号

罪犯黄必才,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04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4刑终18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必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必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必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黄必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7号

罪犯吴洪龙,男,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洪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洪龙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洪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8号

罪犯龙配江,男,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现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现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配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配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配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龙配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69号

罪犯周荣东,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荣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荣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荣东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周荣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0号

罪犯古孝海,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古孝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古孝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古孝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古孝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1号

罪犯文平,男,1987年2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文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2号

罪犯舒杰,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8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舒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舒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舒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3号

罪犯吴坤,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刑终字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坤提请减刑。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4号

罪犯罗发兴,男,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黔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黔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发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发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发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罗发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5号

罪犯苏忠才,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剩余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忠才提请减刑。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忠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苏忠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6号

罪犯陈明才,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黔2328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5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处以集训管理教育30天,2019年3月8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明才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明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明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7号

罪犯邱荣平,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荣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荣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邱荣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8号

罪犯饶科品,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饶科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饶科品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饶科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饶科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79号

罪犯杨刚银,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4日因与他犯理论过程中甩一巴掌在对方身上,随即跑开,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因该犯认错态度好,在集训管理教育期间表现较好,于2019年8月7日提前解除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刚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刚银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刚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刚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0号

罪犯李永胜,男,1991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永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永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永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1号

罪犯吴道平,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道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2号

罪犯罗珍华,男,1964年4月16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黔01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8日因在风坝晾衣区域随意小便,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因该犯认错态度好,在集训管理教育期间表现较好,于2019年10月9日提前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珍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珍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罗珍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3号

罪犯罗松富,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松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松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罗松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4号

罪犯张文贵,男,1971年12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文贵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文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文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5号

罪犯丰美信,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下水道疏通、卫生保洁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丰美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丰美信提请减刑。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丰美信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丰美信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6号

罪犯陆定忠,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保洁、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定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定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定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陆定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7号

罪犯张宝贵,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3日。

该犯自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月27日因在劳动现场殴打他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狱内勤杂事务工种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宝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宝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宝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宝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8号

罪犯侯强,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罚金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侯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89号

罪犯代义超,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27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32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代义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义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义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代义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0号

罪犯漆雪落,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五名被告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的第八项。即:五名被告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1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10日在监内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18年12月5日因该犯与他犯在监舍利用麻将纸牌进行赌博,利用磨砂黄果树作为赌资,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五名被告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50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漆雪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雪落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雪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漆雪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1号

罪犯田录,男,1996年5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录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田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2号

罪犯雷兵,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黔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32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6月7日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雷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3号

罪犯潘恩有,男,1993年6月2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6)黔0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名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辅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3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赃款2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潘恩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恩有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恩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潘恩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4号

罪犯严习柱,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8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九监区从事辅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习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习柱提请减刑。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习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严习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5号

罪犯熊跃兵,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跃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跃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熊跃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6号

罪犯黄八金,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紫刑初字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52.7元。非法所得款41.5元依法向二名被告人追缴,退还受害人赵X40元,退还受害人朱小兵1.5元,赃款6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月作出(2007)安市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8852.7元未履行;赃款143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八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八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八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黄八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7号

罪犯张海云,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九监区从事狱生活卫生杂事务工种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云提请减刑。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海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海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8号

罪犯景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刑期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妇女多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狱内账户余额较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景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景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景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景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99号

罪犯王国刚,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6日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国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0号

罪犯郭焕发,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0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6至日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焕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焕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焕发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郭焕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1号

罪犯杨行昌,男,1977年1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6至日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行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行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行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行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2号

罪犯关发明,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8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16日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碳刷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发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发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关发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3号

罪犯敖佩生,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3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3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7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35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4.35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6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6分;2018年12月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6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佩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佩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佩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敖佩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4号

罪犯郝海国,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物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郝海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郝海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郝海国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郝海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5号

罪犯李小解,男,1993年1月9日生,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吸毒史,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小解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小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小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6号

罪犯刘涛,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黔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7号

罪犯龙国祥,男,1965年10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6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扣押的人民币208元折抵财产208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7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15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45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15分;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7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6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9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77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208元(判决已注明),剩余1979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国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国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龙国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8号

罪犯马大春,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大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大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大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马大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09号

罪犯蒙其宾,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25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25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7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4分;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5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3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其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其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其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蒙其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0号

罪犯王世飞,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世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世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世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1号

罪犯王永祥,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9月至2019年2月从事键盘组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组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今从事磁环组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永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2号

罪犯杨阳昌,男,1971年12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30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7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55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25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23分;2019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阳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阳昌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阳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阳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3号

罪犯禹华久,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禹华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禹华久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禹华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禹华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4号

罪犯王志军,男,1968年3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筑小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在王武监狱六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盒手加工,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志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志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志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5号

罪犯张选仁,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因该犯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因犯罪,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零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13日调入王武监狱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执行,修文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附后;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选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选仁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选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选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6号

罪犯袁发顺,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在王武监狱六监区从事电子元件手加工;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袁发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发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发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袁发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7号

罪犯雷天友,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13日调入王武监狱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天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天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天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雷天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8号

罪犯蒋国红,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藤椅手加工工种,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事务组长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事务组长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国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国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蒋国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19号

罪犯罗应国,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23日作出(92)刑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1日作出(92)刑上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1992年1月5日起至1994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3年4月17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1995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304.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应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应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罗应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0号

罪犯陈光礼,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黔刑终5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员和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光礼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光礼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光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1号

罪犯王志贵,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在十一监区从事数据线手加工工种,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袖套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志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志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志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2号

罪犯张永,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二监区从事胶鞋机加工工种,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袖套手加工、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永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3号

罪犯许召明,男,1960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许召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改判原审被告人许召明赔偿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3日因顶撞干警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在贵阳监狱入监队从事数据线手加工工种,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铸管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在王武监狱十三监区从事电子元件手加工工种,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在七监区从事护理工种,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护理工种,2018年至今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2135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许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召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召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许召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4号

罪犯杨应堂,男,1954年5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彩灯手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工种,2019年2月至今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应堂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应堂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应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5号

罪犯周志杰,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监狱医院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志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志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周志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6号

罪犯宋德选,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月14日因该犯涉嫌Ⅰ类违禁物品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2015年2月12日解除。2015年3月30日该犯因该犯涉嫌Ⅰ类违禁物品(手机),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5年4月22日解除严管,于当日对其禁闭十五天处罚,2015年5月6日解除禁闭。2016年8月8日该犯因私藏现金100元,拒不交代现金来源和用途,对其严管调查三十天,2016年9月6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16年9月20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0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从事鞋帮手加工、护理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护理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德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德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宋德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7号

罪犯曹智勇,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5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长期因病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50万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且消费高,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曹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智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智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曹智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8号

罪犯蔡鹏,男,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在王武监狱六监区从事彩灯手加工工种;2018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袖套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蔡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29号

罪犯万洪富,男,1954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一监区从事缝纫机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洪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洪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万洪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0号

罪犯余学勇,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从事服装裁剪、纸壳手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学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学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余学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1号

罪犯居明华,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七监区从事火机、耳机、香包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手加工工种、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居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居明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居明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居明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2号

罪犯唐本云,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从事鞋帮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本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本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本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唐本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3号

罪犯杨永松,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安排考试;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

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永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永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永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4号

罪犯陈阳,男,1982年6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安排考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至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5号

罪犯陈尧海,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黔011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32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尧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尧海提请减刑。因其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尧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尧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6号

罪犯余建明,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建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建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余建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7号

罪犯赵俊俊,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9月25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给予扣50分处罚;2018年11月1日在该犯储物箱里查出香烟一包、打火机一个,违反劳动现场禁烟禁火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2018年11月7日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安排考试;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处罚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赵俊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俊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俊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赵俊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8号

罪犯陈天龙,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30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一直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天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天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天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39号

罪犯陈兴隆,男,1993年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亲属自愿赔偿82000元折抵其所承担的赔偿款)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一直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隆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兴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兴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0号

罪犯狐海,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狐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狐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狐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1号

罪犯秦伟国,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伟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伟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伟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秦伟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2号

罪犯杨守兴,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守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守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守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杨守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3号

罪犯李先祥,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先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先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先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4号

罪犯张光准,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光准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光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张光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5号

罪犯梁波,男,1993年4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992.8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11992.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梁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6号

罪犯徐金祥,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金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金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徐金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7号

罪犯吴春勇,男,1982年8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5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2月22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春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春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吴春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8号

罪犯王明德,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明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49号

罪犯许春,男,1970年3月1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后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六年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许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0号

罪犯王晓刚,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事物犯劳动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晓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晓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晓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1号

罪犯边伟,男,1994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边伟等3人退赔被害人涉案赃款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边伟等3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3876.5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34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监内值班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三人退赔涉案赃款21000元未履行;三人民事赔偿23876.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边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边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边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边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2号

罪犯雷小平,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79234.47元。与胡海堂互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至2030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打扫卫生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9234.4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小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小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雷小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3号

罪犯李小龙,男,1993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32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生活犯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小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小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小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4号

罪犯万江斌,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至2032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劳动生活犯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江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江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江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万江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5号

罪犯王小勇,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27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黔27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至2032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监内值班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小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6号

罪犯卢林海,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至2031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后勤医院护理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林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林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卢林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7号

罪犯王杰,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5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公益性监内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8号

罪犯黄昌贤,男,1970年4月1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736号刑事裁定,核准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中刑初字第348号以运输毒品判处被告人黄昌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4年10月11日起至2006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9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23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机修员、质检员、磨宝石等工种,2011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昌贤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昌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黄昌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59号

罪犯严义,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2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11月至2012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保洁、机修等工种,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在十四监区病犯,2015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从事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严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0号

罪犯刘黔辉,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8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在入监监区新犯学习,2013年9月至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黔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黔辉提请减刑。因该犯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黔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黔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1号

罪犯刘芝万,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9日因该犯在等待早餐开门过程中。对干警说话不尊重,对话态度不端正,扣20分;2019年4月2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保洁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奸淫幼女,犯罪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芝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芝万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芝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芝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2号

罪犯周祥,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8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6日在监舍内与他犯打麻将纸牌,且麻将纸牌系该犯所有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周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3号

罪犯刘广华,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省博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8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广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广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广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4号

罪犯庭小金,男,1993年1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筑少刑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且财产性判决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庭小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庭小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庭小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庭小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5号

罪犯雷建发,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建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建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建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雷建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6号

罪犯刘天福,男,1993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至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月31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9年6月在兴义监狱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天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天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天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7号

罪犯李涛,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2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0元已缴纳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且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8号

罪犯王洪炉,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常氏经济损失12000元,对赔偿总额共计71300元(含已支付的2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3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总额71300元(含已支付21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洪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洪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洪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69号

罪犯王军,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王军等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11.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5日投入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毕节监狱服刑期间:2016年5月19日该犯因私藏使用手机,对其隔离调查十五天,2016年6月2日对其解除隔离,为进一步调查清楚,于2016年6月2日对其隔离调查五天,2016年6月7日解除隔离;2016年6月7日因该犯私藏手机,用手机与其家人联系,并与其他罪犯相互传递手机使用,对其禁闭七天,于2016年6月14日解除禁闭;2016年6月14日因该犯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私藏、使用、传递手机,并多次与家人联系,其私藏手机于2016年4月9日被干警查获,对其严管三个月,于2016年8月24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25日调入王武监狱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11.89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王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0号

罪犯刘钧,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6年8月17日因打架斗殴被扣7分;2018年8月27日因违反吸烟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5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钧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钧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刘钧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3号

罪犯颜伟,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十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盒、袖套手加工,积极完成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伟提请减刑。因其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颜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颜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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