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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67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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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07381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674-680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4号

罪犯黄开虎,男,1965年4月13日生,穿青人,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日因5月31日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在七监区从事火机加工库房管理工种;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在七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库房管理工种;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库房管理工种;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库房管理工种;2017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已退缴,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开虎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开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黄开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5号

罪犯沈冠军,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上缴至中共花溪区纪委赃款300000元及暂扣在中共花溪区纪委的车牌为贵AE****的黑色本田轿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日因4月份欠产28.464%被扣9.9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入监监区从事收货工种;从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质检工种;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车缝工种;从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质检工种;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咪头装壳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贴商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35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新考核分值483.2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冠军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冠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沈冠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6号

罪犯陈宇禄,男,1944年12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7224529.48元、美金170000美元、港币2000000元、赃物贵A*****P0L0两厢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9600元)、奥运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初炼黄金一块(价值人民币2041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除人民币4422950元、奥运金币、初炼金块、贵A*****机动车行驶证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外,其余财物现存于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

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10日因在床上随意摆放物品,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在医院监区从事保洁员、值星员工种;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教员工种;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履行,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旧考核积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104.7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宇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宇禄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宇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陈宇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7号

罪犯朱靖华,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博士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赃款人民币105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暂存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5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8月17日因该犯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床头挂挡板,被扣3分;2017年1月16日因该犯违反分监区管理规定,被扣1分;2018年9月10日因该犯卧床看书,被扣10分;2019年10月23日因该犯在床铺位置随意摆放杂物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报纸编排工种;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彩灯、纸壳手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受贿赃款1057000元已没收,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新考核分值178.0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靖华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靖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朱靖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8号

罪犯李军,男,1972年3月3日生,穿青人,本科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所交赃款19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非法所得2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日投入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折叠包装纸盒工种;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折叠包装纸盒或做彩灯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公益岗工种;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在十监区从事公益岗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公益岗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9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判决已注明);非法所得20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军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79号

罪犯江建民,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陆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黔26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965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组装工种(压硅胶、挽线),在此期间,于2017年9月于耳机合作方停止合作,转产服装,并进入服装培训期;2018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剪线头、打包);2019年3月因生产无订单,该犯无劳动岗位;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因监区调整成为次残监区,该犯无劳动岗位;2019年8月至10月监区职能变为新犯入监监区;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该犯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因十六监区(系严管集训收监监区)是职能监区,没有开展生产劳动,该犯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受贿所得赃款3896567元已退缴,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19.5分,折算新考核分165.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建民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建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江建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0号

罪犯雷文成,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工种;2014年1月至2019年5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文化教员工种和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无劳动岗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现该犯无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152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文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文成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文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9日

附:罪犯雷文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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