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514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41756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514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514号

罪犯雷定青,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黔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因漏罪,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3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10月29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已获初中毕业证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定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定青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定青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9月21日

附:罪犯雷定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