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92914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9-118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胡增强,男,1975年4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丽江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6月20日被假释,2016年10月19日假释期满。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增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764398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增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增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增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邓支富,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支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支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0月13日因违反监规被隔离调查,11月13日被处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支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支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支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胡超,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5月12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陈军,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张远福,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远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郑望望,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宁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望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023861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望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望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望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任文春,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达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文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任文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文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宋邦卫,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邦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2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邦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邦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邦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邦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张江红,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江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该犯承担4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该犯承担4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均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江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江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谢享龙,男,1988年2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享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该犯承担3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6万元(该犯承担的3万元),该犯家属于2020年8月4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3.1万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38.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享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享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享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刘丽平,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丽平犯故意伤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13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丽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陈富娇,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富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其中该犯承担3万元,该犯与同案犯判决前已支付7万元,该款暂存于贵阳中院)。被抢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7万元(其中该犯承担3万元)该犯与同案犯判决前已支付7万元,该款暂存于贵阳中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14日贵阳中院作出证明,证明该犯名下无财产。附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转换为6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富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富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潘洪刚,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该犯申请想用自己积蓄履行部分民事赔偿,监区安排民警到贵阳中院办理,经法院与家属联系,转达该犯诉求,受害人家属不予接受,法院无法立案。(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洪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史开发,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7日违反监规,5月8日被集训教育30天,2017年6月6日解除,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已履行2千元。(2020年8月5日到贵阳中院履行了2千元,附执行裁定书、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2018年9月22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黔01执9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积分折算转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开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开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余国营,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国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维持余国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国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堵世刚,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9月20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黔01执5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堵世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堵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堵世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劳开长,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劳开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劳开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劳开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劳开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罗斌,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2020年3月31日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2.5万元,附收据、谅解书、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杨家勇,男,1987年1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家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月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均未履行。家属及监区携带家属多次到市中院咨询,未得结果。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531.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家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甘大中,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大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月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及监区携带家属多次到市中院咨询,未得结果。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328.9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甘大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大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大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杨兴然,男,自述1992年12月8日生(农历1992年1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然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杨兴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兴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谢力福,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力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力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2020年5月9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1万元,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力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力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力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邹寿传,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寿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4年10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邹寿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寿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寿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赵九洲,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九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九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九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九洲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李玉国,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能履行。(2020年8月7日委托干警到贵阳市中院咨询履行,被告知该案尚未移送执行局。附申请书、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国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张学友,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连同前罪余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2019年9月11日该犯家属已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罚金1000元,附收据;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学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陈冰雨,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冰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款项已由陈冰雨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超出判决的赔偿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判决前已由其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超出部分从其自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冰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冰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冰雨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唐朝义,男,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朝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王基贵,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基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基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基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基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王世平,男,1983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16日(2019)黔01执1601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胡忠,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8千元暂存中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到(其中8千元暂存贵阳中院,2020年6月7日胡忠家属到维新镇坪子村找死者家属协商,未取到家属谅解。附村委会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潘文贵,男,1974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文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2020年7月17日到黔南中院履行了52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文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贵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张世旭,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世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旭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张正义,男,1959年12月18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付兴林,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兴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兴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陈芝文,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芝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芝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芝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余光金,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光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有。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光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光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以德,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以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服刑期间2020年1月21日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000元;附缴款证明、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以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以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以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强,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余刑五个月零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23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11000元),未履行。附还款计划及讯问笔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化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号
罪犯罗余胜,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余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2019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恢187号结案通知书,其家属已代为履行5万元,全案执行完毕。附法院复印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余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余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