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92916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681-78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1号
罪犯卜志明,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6日在一监区一楼6监舍组织他犯打牌,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受到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卜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卜志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卜志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卜志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2号
罪犯曾立江,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曾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立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立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曾立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3号
罪犯陈磊,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与其他被告人陈应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19日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4号
罪犯顾先军,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6月1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7月27日因在监舍号室内吸烟,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时,该犯态度嚣张且拒绝执行民警指令,并用自伤自残的方式试图逃避处罚,被集训教育三十日,2018年8月27日被警告处罚。2019年1月22日利用军棋充当赌博工具,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受到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顾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先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先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顾先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5号
罪犯侯开礼,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5日因与他犯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开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开礼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开礼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侯开礼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6号
罪犯刘老春,男,1996年1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老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老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老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老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7号
罪犯刘玉德,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玉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玉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玉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8号
罪犯罗炳竹,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炳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炳竹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炳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炳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89号
罪犯罗光明,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3年7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光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光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光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0号
罪犯彭启志,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长期吸毒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启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启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1号
罪犯田熊,男,1994年5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6日因私藏、持有违禁品(麻将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田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熊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田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2号
罪犯王洪海,男,1981年11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4日因私藏、持有违禁品(火机)被扣45分;2019年11月19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罚金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洪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洪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洪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3号
罪犯吴道林,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1日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道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4号
罪犯伍朝仙,男,1965年9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21日因私藏、持有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3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伍朝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朝仙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朝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伍朝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5号
罪犯徐波,男,1991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28日因私藏、持有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20年4月5日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徐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6号
罪犯杨经虎,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黔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经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经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经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7号
罪犯杨秀发,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4月9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秀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8号
罪犯郑先富,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7300元发还被害人俱领,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18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45分,2019年12月6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郑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先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先富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郑先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699号
罪犯郑荣平,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0年5月23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荣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荣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郑荣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0号
罪犯张永乾,男,1979年5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永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永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1号
罪犯张拥兴,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拥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拥兴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拥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拥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2号
罪犯张石达,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7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石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石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石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石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3号
罪犯余新明,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4000千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3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12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新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新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新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余新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4号
罪犯曾宇,男,1977年9月11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四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宇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曾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5号
罪犯陈班全,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班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班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班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6号
罪犯郭兵兵,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黔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兵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兵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郭兵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7号
罪犯贺克云,男,1986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对总额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0日使用违禁物品电磁炉,被扣45分;2019年4月24日,在劳动现场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2019年10月10日欺压他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三次违规被扣45分以上,建议从严扣减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贺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克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克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贺克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8号
罪犯黄传根,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田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1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先与罪犯龙向阳发生冲突后,又与罪犯侯宏达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该犯在短时间内两次与他犯发生冲突,严重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8年6月16日解除;2019年5月30日该犯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改造,经分监区民警多次对其教育谈话后,仍无悔改表现。分监区民警5月31日在与该犯谈话过程中,该犯表露出将殴打民警以达到调换监区的目的,于2019年5月31日被集训管理教三十日;集训教育期间分监区民警多次对该犯进行教育谈话,该犯仍不思悔改,2019年6月29日对该犯继续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7月28日解除。2019年9月23日,在劳动现场卫生间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多次违规被集训教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传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传根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传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传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09号
罪犯雷小虎,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小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小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雷小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0号
罪犯林大军,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3日,违反规定帮他人传递物品(偷库房里的牙刷给其他监区的罪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大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大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林大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1号
罪犯卢正华,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正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卢正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2号
罪犯罗举兴,男,1978年9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罪行为,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罗举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举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举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举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3号
罪犯唐飞,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已付31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2月25日起至2005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7月18日,私藏违禁品(夹钳、起子、铜丝),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已付3100元)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唐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4号
罪犯夏小军,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小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小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夏小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5号
罪犯杨晓秋,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晓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晓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晓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6号
罪犯张国荣,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8月4日起至2007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国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国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国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7号
罪犯张友志,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友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8号
罪犯赵杰,男,1993年3月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赵杰等三人共同退赔176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杰等二人共同退赔2185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3日,违反娱乐规定,扣55分处罚;2019年2月9日持有违禁品(纸牌)被查获,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394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和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赵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19号
罪犯朱洪,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朱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0号
罪犯朱墨,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墨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朱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1号
罪犯蔡厚明,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厚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厚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厚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蔡厚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2号
罪犯曹桂平,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昆铁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5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3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桂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桂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桂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曹桂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3号
罪犯陈亮波,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7月因生产欠产,被扣13.24分;该犯2017年8月因生产欠产,被扣7.7分;该犯2017年9月因生产欠产,被扣14.7分;该犯2017年10月因生产欠产,被扣16.8分;该犯2017年11月因生产欠产,被扣21.7分;该犯2018年6月11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45分;该犯2019年5月因生产欠产,被扣18.0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在十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自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亮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亮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亮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4号
罪犯何祖方,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祖方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祖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祖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5号
罪犯胡峰,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峰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胡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6号
罪犯胡克江,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2月28日起至2007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11日该犯与罪犯车保德打架斗殴,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克江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克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胡克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7号
罪犯黄超,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8号
罪犯李国,男,1973年4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作出(2005)大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9日起至2007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8月17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消费及余额较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29号
罪犯刘华,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0号
罪犯卢凤军,男,1979年7月3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7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20日因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凤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凤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卢凤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1号
罪犯钱正雄,男,1981年3月2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1月8日起至2008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正雄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正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钱正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2号
罪犯全春荣,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全春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全春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全春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全春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3号
罪犯唐开付,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开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开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开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开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4号
罪犯王佳甫,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9月6日起至2008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佳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佳甫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佳甫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佳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5号
罪犯叶光明,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9日起至2008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光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光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叶光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6号
罪犯张华松,男,1970年10月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华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华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华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7号
罪犯张智超,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发军、陈启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9.5元,对总额3741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11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2419.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智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智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智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8号
罪犯赵庆龙,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6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庆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庆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庆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39号
罪犯赵新年,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6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新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新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新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新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0号
罪犯郑茂标,男,1977年9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4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3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茂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茂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茂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郑茂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1号
罪犯周显银,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4日因该犯私自窜至八监区菜地摘菜,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8年12月23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显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显银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显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显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2号
罪犯付玉,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黔0423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60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0496元依法继续追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1049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犯罪,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付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玉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付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3号
罪犯李涛,男,1988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2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4号
罪犯刘川福,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5000元,对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川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川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川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川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5号
罪犯刘富本,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刘富才、刘富本、吴海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发仁、肖成珍经济损失20000元,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9年 4月9日起至2011年4月 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1日使用违禁物品娱乐(自制扑克牌)扣45分;2018年8月30日使用违禁物品火机被扣55分;2018年9月18日因违反娱乐规定使用扑克被扣55分;2018年9月20日因违反娱乐规定使用扑克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安顺中院执行情况说明附后;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三次违规扣分45分以上,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富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富本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富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富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6号
罪犯龙海,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判项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7号
罪犯罗嘉豪,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23日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嘉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嘉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嘉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嘉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8号
罪犯孙国元,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国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国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国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孙国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49号
罪犯孟洪云,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0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孟洪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洪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洪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孟洪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0号
罪犯王家云,男,1966年8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实际所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贵阳市南明区房屋收管理局。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10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投入人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4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综合犯罪情节不属于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家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1号
罪犯文红,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 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文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2号
罪犯文云云,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云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判项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云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文云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3号
罪犯吴昌辉,男,1969年5月8日生,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176000元予以追缴发还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安匀煤矿。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176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昌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昌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昌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4号
罪犯杨成保,男,1984年12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成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成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5号
罪犯杨忠兴,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29日因在劳动现场私藏香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2019年未开展;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忠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忠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忠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6号
罪犯郑世海,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5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2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6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世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世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郑世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7号
罪犯周占华,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新考核积分388.4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占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占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占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8号
罪犯柏贵成,男,1983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黔南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06年10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 12 22 星期四。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犯被给予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折算为403.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警告处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柏贵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柏贵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柏贵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柏贵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59号
罪犯陈胜,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16号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31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0号
罪犯黄再贵,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1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再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再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再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再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1号
罪犯雷志刚,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志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志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雷志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2号
罪犯李先成,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元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抢劫、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五计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先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先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先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3号
罪犯梁超,男,1992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梁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4号
罪犯刘定云,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 对总额50000元 承担连带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3年5月21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定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5号
罪犯卢凤良,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凤良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凤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卢凤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6号
罪犯彭启军,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少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 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启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启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7号
罪犯石登军,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折算为152.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登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登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登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石登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8号
罪犯宋晟,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王登记、李荣凤、陶克军、陶克海、刘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明、郭向会、罗浩宇、吕平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与王登记、李荣凤、陶克军、陶克海、刘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成武、彭厚云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29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宋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69号
罪犯王勇,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0号
罪犯韦桥吧,男,1975年9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4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44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桥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桥吧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桥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韦桥吧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1号
罪犯熊关关,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关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关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关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熊关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2号
罪犯许勇飞,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 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勇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勇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许勇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3号
罪犯杨成平,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教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成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成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4号
罪犯张龙,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结案通知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5号
罪犯张世平,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3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十四监区未组织技术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从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班工种;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世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世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世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6号
罪犯张永志,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永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永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7号
罪犯周光耀,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2名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光耀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光耀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光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8号
罪犯李贵书,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贵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贵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贵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79号
罪犯李书生,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7月6日因打架被扣55分;2019年6月5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书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书生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书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书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0号
罪犯陈永,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14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永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永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