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92918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781-88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1号
罪犯罗林旺,男,1988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7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林旺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林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林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2号
罪犯郭辉,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茂德、谢才珍损失费25000元。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郭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3号
罪犯何永方,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考试;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永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永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永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4号
罪犯王松,男,1991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3日超越警戒线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5号
罪犯李邦兴,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小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4日因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邦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邦兴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邦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邦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6号
罪犯辛庆福,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辛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辛庆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辛庆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辛庆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7号
罪犯吴春举,男,1982年8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春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春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春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8号
罪犯黄正安,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六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正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正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正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89号
罪犯吴应荣,男,1984年9月27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吴应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应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应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应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0号
罪犯顾怀虎,男,1982年9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4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怀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怀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顾怀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1号
罪犯马金元,男,1978年5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0年5月21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考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费及余额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金元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金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金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2号
罪犯潘祖武,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4年3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 2019年12月16日在生产现场的重点消防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祖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祖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潘祖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3号
罪犯邬家奇,男,1968年10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黔刑终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监狱未组织考试;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邬家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邬家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邬家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邬家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4号
罪犯叶飞,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2013)筑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28日在医院一楼药品库房内药品冷链冰箱内被清查出在监狱购买的食品,违反监狱定置管理相关规定,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1月26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医院(无生产监区)改造;201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飞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5号
罪犯杨发勇,男,1988年8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47431.58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民事赔偿47431.58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费及余额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发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发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发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6号
罪犯唐顺义,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费高和累犯,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唐顺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顺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顺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顺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7号
罪犯张勇,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普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16日超越警戒线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8号
罪犯孟贵军,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次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贵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贵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孟贵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799号
罪犯曹贵贵,男,1998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黔刑01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五年。并判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维军、顾光芬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德权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冲切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贵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贵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贵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曹贵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0号
罪犯冯明义,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翁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1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裁剪防沙布工种,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搬运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明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明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冯明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1号
罪犯江洪,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刷色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江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2号
罪犯彭玉富,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37年2月13日止。
2018年6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玉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玉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玉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3号
罪犯陈石洪,男,1996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与另一被告对总额50000元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与另一被告对总额50000元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石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石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石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4号
罪犯杜开勇,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5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开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开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杜开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5号
罪犯顾绍兵,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绍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绍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绍兵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顾绍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6号
罪犯龙跃华,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龙跃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跃华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跃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跃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7号
罪犯宋金宁,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安市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筑高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金宁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金宁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宋金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8号
罪犯叶昌盛,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6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叶昌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昌盛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昌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叶昌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09号
罪犯张青俊,男,1983年3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5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及失主。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青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青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0号
罪犯张永举,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5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盗窃犯罪前科,此后再次犯同种罪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永举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永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永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1号
罪犯王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终52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2号
罪犯李强,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25日因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3号
罪犯李江海,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黔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1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16日因诬陷他人被扣50分;2019年10月31日因故意破坏绕线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退赔3001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违规两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江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江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江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4号
罪犯刘国,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黑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人民币6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赃款人民币600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5号
罪犯张朋,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月20日起至2007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12日因使用违禁品娱乐被扣45分;2018年9月23日因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6号
罪犯曹鉴,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9月5日因故意损坏学习室课桌,被扣45分;2019年2月20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4月22日因故意破坏监管设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坏,被扣45分;2019年6月3日于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0月3日私藏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车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因违规被扣分累计高达235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曹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鉴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曹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7号
罪犯陈火炭,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同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14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6月3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较大违规违纪记录,两次因吸烟违规被扣分,其行为不仅体现同一行为的屡次违规,还对监管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火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火炭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火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火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8号
罪犯封正德,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200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3年5月16日起至2005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持刀将年仅8岁的儿童杀害,严重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系暴力犯罪判处死缓,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封正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封正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封正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封正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19号
罪犯彭勇,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27日因擅自脱离监管区域(夜间号室),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0号
罪犯王议评,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议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议评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议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议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1号
罪犯杨学文,男,1969年10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黔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学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学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学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2号
罪犯周振,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已经交纳10000元)。五被告对赔偿总额40000元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五被告对总额40000元负连带责任。死缓考验期: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振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3号
罪犯王德付,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罪所得现金、赃物共计人民币3824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犯罪所得现金、赃物共计38246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德付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德付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德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4号
罪犯张云忠,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云忠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云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云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5号
罪犯杨阳,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4日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2018年9月20日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2018年9月23日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2018年11月15日因与他犯在监舍打牌赌博给予受到警告处罚;2019年4月3日在劳动现场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复印件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警告处分,且系减余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6号
罪犯王朝海,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3日因使用违禁品(火源),被扣55分;2018年9月29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犯2018年11月15日因伙同他犯在监舍内使用二类违禁品(扑克)进行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12月11日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9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六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年9月严重违规被扣120分,2018年11月15日违规被警告处罚,扣300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朝海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朝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朝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7号
罪犯杨光学,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在十监区、十四监区从手工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光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8号
罪犯陈孝勇,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质检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组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孝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29号
罪犯龙明益,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捡辣椒工种,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打杂工种,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捡辣椒工种,2019年1月至8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做纸盒工种,2019年8月至12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做袖套工种,2020年1月至6月停工待料。2020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剪线头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龙明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明益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罪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明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明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0号
罪犯靳方平,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9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数据线生产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靳方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靳方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靳方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靳方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1号
罪犯袁杨,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生产统计工种,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作,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培训,2019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袁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2号
罪犯邓恩贵,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消费及账户余额较多,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邓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恩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恩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恩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3号
罪犯高文才,男,1971年3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文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文才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文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高文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4号
罪犯黄明凯,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明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5号
罪犯贾文华,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违法所得财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30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3日因违规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45分;2019年8月6日在生产现场罪犯厕所使用违禁物品(打火机)吸烟,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财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文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贾文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贾文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6号
罪犯蒋伟,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云法少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蒋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7号
罪犯吕超,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58424.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1日因辱骂他犯情节轻微,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吕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吕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8号
罪犯申柯,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库房管理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申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39号
罪犯王松,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该犯2018年12月27日因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从2020年6月至今在司法警察医院参加医务犯培训,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0号
罪犯袁昌海,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9日起至2008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从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昌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昌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袁昌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1号
罪犯邓安荣,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7000元),对赔偿总额65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刑事部分判决,民事部分改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对赔偿总额92287.51元(含已支付4388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零十五日;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15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含已支付7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邓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安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安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2号
罪犯蒋兴周,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兴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兴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兴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兴周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蒋兴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3号
罪犯陈泽剑,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9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泽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泽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泽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泽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4号
罪犯李学士,男,1969年6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953.1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953.1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学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学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学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学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5号
罪犯徐刚,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月11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徐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6号
罪犯黄志平,男,1974年11月2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志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志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志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志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7号
罪犯龙奉,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奉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8号
罪犯肖开洪,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481元(含已支付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月3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1日因私藏MP4(未涉黄),被扣55分;2018年11月5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50分;2019年12月25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481元(含已支付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肖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开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开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肖开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49号
罪犯汪宗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宗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宗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宗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汪宗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0号
罪犯吴立军,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立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立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立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1号
罪犯杨世成,男,1983年5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46分;2018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3.64分;2018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2.75分;2018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4.7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世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世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世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2号
罪犯陈昌海,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昌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昌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3号
罪犯陈忠华,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史,系累犯,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忠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4号
罪犯杨主,男,1982年7月13日生,侗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通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000元,对赔偿总额6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4日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民事赔偿2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主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主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主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5号
罪犯张友德,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史,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友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6号
罪犯班小荣,男,1964年9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2010)望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260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小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小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班小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7号
罪犯娄仁宗,男,1990年12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及失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20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2月26日因在生产现场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2月26日在生产现场不服从管理,公然挑衅民警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3月27日解除集训;2019年4月23日顶撞干部被扣65分;2019年10月2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连带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娄仁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仁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娄仁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娄仁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8号
罪犯黄汝林,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汝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汝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汝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59号
罪犯刘显明,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显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显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显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0号
罪犯邓文苹,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邓文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文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文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文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1号
罪犯岑昌庆,男,1971年2月17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4778.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6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12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3日因在监舍私藏使用扑克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477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岑昌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昌庆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昌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岑昌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2号
罪犯鲍平天,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平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鲍平天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鲍平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鲍平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3号
罪犯赵兵,男,1986年11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0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月3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6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2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604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4号
罪犯金帮华,男,1969年9月28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帮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帮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金帮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5号
罪犯杨远洪,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远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远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远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6号
罪犯王海,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0日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5.7分;2019年7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5.53分;2019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2.2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7号
罪犯刘胜和,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胜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胜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胜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8号
罪犯黄昌松,男,1976年6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昌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昌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昌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69号
罪犯彭友学,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8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18日与他犯发生矛盾后,先动手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服刑改造,2019年4月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友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友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友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0号
罪犯施钧耀,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钧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钧耀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钧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施钧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1号
罪犯安启才,男,1965年7月25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启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启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安启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2号
罪犯何光庆,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机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表现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光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光庆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光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光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3号
罪犯冯长寿,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长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长寿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长寿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冯长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4号
罪犯张万前,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2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万前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万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万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5号
罪犯周永明,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永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永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永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6号
罪犯魏文飞,男,1981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黔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文飞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文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魏文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7号
罪犯张秀林,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秀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秀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秀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8号
罪犯龙文科,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11月29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28日在生产现场与罪犯严中元打架,情节轻微,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文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文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文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79号
罪犯叶忠志,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表现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忠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忠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叶忠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0号
罪犯孙正,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黔钟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6日该犯与罪犯刘惠东发生打架,情节较轻,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孙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孙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