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92920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881-98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1号
罪犯唐鹏聪,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鹏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鹏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鹏聪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鹏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2号
罪犯唐盘忠,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4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8185元,对赔偿款总额56370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81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盘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盘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盘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盘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3号
罪犯姜洪刚,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黔04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洪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洪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姜洪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4号
罪犯刘志奎,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28日在监舍使用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3月31日在号室使用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志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志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5号
罪犯陈兴发,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1月2日欺压、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被扣55分;2019年4月9日在监舍使用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兴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兴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6号
罪犯李永刚,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11月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永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永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永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7号
罪犯段锡虎,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抢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1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3月22日分监区进行清监时,在该犯私人物品中查获管制刀具一把,被严管三十日,4月20日解除严管,5月26日被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3月在五监区服刑改造,2018年4月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被抢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段锡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锡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锡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段锡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8号
罪犯陆小海,男,1983年6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5月21日私藏使用MP3(未涉黄),被扣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消费高,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陆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小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小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陆小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89号
罪犯刘惠东,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4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6日该犯与罪犯孙正打架,情节较轻,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机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表现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惠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惠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惠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0号
罪犯熊元付,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9日起至2008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区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元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元付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元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熊元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1号
罪犯魏占恒,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对赔偿总额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10日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魏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占恒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占恒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魏占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2号
罪犯王启国,男,1966年11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账户余额较多,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启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启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启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3号
罪犯王能,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31日在十监区服刑改造,2019年4月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4号
罪犯罗应,男,1987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3年5月23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表现突出。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应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5号
罪犯肖孟,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15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4410元发还被害人谭某。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北京市天河监狱;2013年11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4410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肖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6号
罪犯吴显俊,男,1981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6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07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2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6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5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显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显俊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显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显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7号
罪犯魏天飞,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2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15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天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天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天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魏天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8号
罪犯蒲廷帮,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4月8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廷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廷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廷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蒲廷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899号
罪犯刘静,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4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静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0号
罪犯刘连顺,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7041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所得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8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6月21日止。
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27041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连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连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连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连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1号
罪犯蒙锡顺,男,1982年9月18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01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2月2日起至2007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3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锡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锡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锡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蒙锡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2号
罪犯马真平,男,1974年1月7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5)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8月7日起至2008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真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真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真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3号
罪犯刘光贵,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6月3日起至2007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光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光贵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光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4号
罪犯李洪江,男,1976年9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8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10月15日起至2006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4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月19日使用违禁品扑克,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洪江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洪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洪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5号
罪犯黎兵,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黎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6号
罪犯蒋仕春,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仕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仕春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仕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蒋仕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7号
罪犯何华江,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大中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7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华江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华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华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8号
罪犯丁远勇,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3月23日起至2007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远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远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丁远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09号
罪犯姚小朝,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1月27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小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小朝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小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姚小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0号
罪犯杨正奎,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12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月17日在生产现场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9年2月12日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正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正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1号
罪犯张雨祥,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雨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雨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雨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雨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2号
罪犯赵泽海,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泽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泽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泽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3号
罪犯邓松,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人民币;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尚有余刑十个月零二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13日因违规捎信传话,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6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96.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4号
罪犯王建刚,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黔0422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2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建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5号
罪犯张兴祥,男,1968年7月5日生,黎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黔0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兴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6号
罪犯范博文,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博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博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范博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7号
罪犯薛大强,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薛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薛大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薛大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薛大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8号
罪犯严章荣,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黔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 耳机线加工工种,2019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章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章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严章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19号
罪犯马培团,男,1972年12月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虽未达到罪犯月均消费水平,但账户余额高,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马培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培团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培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培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0号
罪犯张锋,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65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2月调入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退赔经济损失共计1026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锋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1号
罪犯谢得福,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22.13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14922.13元已履行26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得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得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得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得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2号
罪犯谭诚,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07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谭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3号
罪犯彭永达,男,1968年3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永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永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永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永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4号
罪犯李云,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5号
罪犯李玉芳,男,1971年12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垃圾清运及饲养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玉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玉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6号
罪犯万兴红,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兴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兴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万兴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7号
罪犯张正发,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6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正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正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正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8号
罪犯杨功宇,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1日该犯在接受干警询问时,不听从指令,不接受问询;在干部批评教育时,态度较差,顶撞干警,辱骂干警,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对其扣65分,于2019年12月26日对其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功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功宇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功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功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29号
罪犯于长治,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于长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0日该犯在食堂洗碗时,偷走一块约三斤重的生猪肉,对其扣劳动改造分20分;作为联号组组长未制止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还亲自参与,对其教育改造分扣40分,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2月19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8年5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于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于长治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于长治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于长治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0号
罪犯雷辉,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电焊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雷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1号
罪犯杨合平,男,1973年7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监区从事垃圾清运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合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合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合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2号
罪犯马元飞,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对赔偿总额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9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月至2019年6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从2019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下水道疏通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元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元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元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元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3号
罪犯张贤高,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贤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贤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贤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贤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4号
罪犯牛忠四,男,1967年10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绿化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牛忠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牛忠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牛忠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牛忠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5号
罪犯韩荣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劳动统计,三清点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荣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荣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荣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韩荣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6号
罪犯卻国辉,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先后从事基建、垃圾清运及饲养工种,2019年7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下水道疏通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卻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卻国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卻国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卻国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7号
罪犯程开亮,男,1965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做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该犯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赔偿付给被害人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到2018年3月在王武监狱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从2018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绿化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平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开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开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开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程开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8号
罪犯周真才,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1390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14日该犯以刑期长减刑少为由抗拒劳动改造,不服从干警管理并言语挑衅干警执法,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5月8日解除;2018年10月18日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8年11月28日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年10月和11月两次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真才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真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真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39号
罪犯李建,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0号
罪犯何红,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1号
罪犯朱超,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朱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2号
罪犯陈鸿,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黔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15日在十四监区无劳动定额;2020年6月16日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鸿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鸿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3号
罪犯卫尼令,男,1980年12月15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卫尼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卫尼令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卫尼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卫尼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4号
罪犯陈启相,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赃物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其余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5年1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其余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启相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启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启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5号
罪犯黄启友,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启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启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启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启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6号
罪犯蔡天虎,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蔡天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天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天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蔡天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7号
罪犯王艳刚,男,1991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蒋成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艳刚用赃款所购的钱江牌摩托车,予以追缴。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所购的钱江牌摩托车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艳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艳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艳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艳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8号
罪犯贺选强,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海津、唐丽莉、唐松松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0元(已支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6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2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选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选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贺选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49号
罪犯陈忠兰,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忠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0号
罪犯杨科,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6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1号
罪犯龙长贵,男,1981年12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志珍、杨毅、杨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不含已赔偿的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18日上午06时40分该犯因与罪犯汪俭禄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龙长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长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长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长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2号
罪犯刘加增,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7月至今从事配货、补货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加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加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加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3号
罪犯汪体旭,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30日20时许,该犯在监舍学习室使用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汪体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体旭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体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汪体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4号
罪犯赵刚,男,1981年9月1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烫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5号
罪犯姜继成,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1号该犯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3月9日晚8时许该犯在监内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2019年5月23日晚20时30分许因该犯在监内5号室使用骰子被扣45分;2019年11月因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多次违规,被扣分累计高达190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姜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继成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继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姜继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6号
罪犯王荣伦,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判处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同日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针车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大,在本次盗窃犯罪中参与作案9次,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荣伦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荣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荣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7号
罪犯黄林发,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分片员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在从事穿板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林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林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林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8号
罪犯王吉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15日私藏使用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1月13日因该犯私藏使用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10月25日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生产现场厕所),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多次违规,被扣分累计高达160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吉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吉友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吉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59号
罪犯李登祥,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23日私自超越警戒线(到菜地偷菜),被扣65分;2019年4月4日该犯因开玩笑纠纷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拧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脱粒工作,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两次违规分别被扣65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登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登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登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0号
罪犯杨军,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人民币14000元,发还被害人吴龙非人民币3640元,发还被害人张锦东人民币1036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被告人邱辉、马达线、杨军、王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锦东损失人民币7621.5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从事刷辫工种;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从事检测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连带民事赔偿7621.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1号
罪犯余佑禄,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8月24日因争吵与罪犯王成发生抓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打拐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余佑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佑禄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佑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余佑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2号
罪犯杨平,男,1976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2月1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拧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刷辫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3号
罪犯黄林,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年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4号
罪犯王永贵,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拧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点焊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控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永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5号
罪犯周真伦,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5月27日因私藏麻将牌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刷辫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打拐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真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真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真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6号
罪犯李传海,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187.83元,对赔偿总额69187.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2日该犯因与罪犯李先贵在生产现场因生产事宜发生口角,进而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15187.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传海提请减刑。因系其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传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传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7号
罪犯王天福,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因琐事出手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刷辫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天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天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天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8号
罪犯顾怀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怀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怀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顾怀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69号
罪犯岑永华,男,1980年5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点焊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永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永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岑永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0号
罪犯彭超,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电容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彭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1号
罪犯王明俊,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0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俊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明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2号
罪犯王祖均,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月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从事打拐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均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祖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祖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3号
罪犯岑明辉,男,1970年11月18日生,布依族,中技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屈玉芬、孟浩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刷辫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从事封口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至今转产待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明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明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岑明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4号
罪犯陈俊明,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3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后勤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俊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俊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5号
罪犯陈小宇,男,1992年3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8月27日打架斗殴,对其扣分65分;该犯违反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对其扣分50分;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对其扣分10.23分;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4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对其扣分8.2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且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小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小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小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6号
罪犯董克均,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该犯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对其扣分1.05分;2018年7月19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不遵守吸烟规定对其扣分50分;因该犯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对其扣分9.8分;因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对其扣分2.87分;因该犯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分8.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董克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克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克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董克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7号
罪犯冯刚,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1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该犯2019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对其扣分2.01分;因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对其扣分0.92分;因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对其扣分3.8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锯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刚提请减刑。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刚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冯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8号
罪犯符志祥,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5日起至2026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符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符志祥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符志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符志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79号
罪犯关辉陶,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000元,对赔偿总额5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从事机修电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从事维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与同案结伙打劫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关辉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辉陶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辉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关辉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0号
罪犯何忠发,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缴款证明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忠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忠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忠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